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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想要辭退又不想給賠償金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3.0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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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想要辭退又不想給賠償金,當企業的發展不太好,或不需要太多員工的時候,公司辭退員工是需要補償的,但是一些單位並不想給辭職員工補償,那麼單位想要辭退又不想給賠償金該怎麼辦呢?

單位想要辭退又不想給賠償金1

一、單位辭退員工又不想賠償怎麼辦?

如果公司單方面辭退,又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又不願意協調處理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人事和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用人單位如果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上面規定的雙倍進行補償。

單位想要辭退又不想給賠償金

二、單位辭退員工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想要辭退又不想給賠償金 第2張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在勞動法中也是會保障着每一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說在雙方確定了勞動關係後雙方也是需要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內容來執行,如果說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提出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需要按照勞動者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和工資來計算經濟補償金的。

單位想要辭退又不想給賠償金2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如果用人單位不支付賠償金,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爲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一個月本人工資,N;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N+1;

單位想要辭退又不想給賠償金 第3張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擴展資料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單位想要辭退又不想給賠償金3

首先明確一點,工作職位和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基本組成部分,如果想辭退不想給賠償他們會採用降職降薪已經構成了用人單位單方面變更合同主體內容。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合同內容的法定條件包括:

1、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2、員工不勝任當前崗位,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單位想要辭退又不想給賠償金 第4張

3、員工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公司有權單方調崗,

4、因爲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5、女職工懷孕,不能勝任原崗位的體力要求,公司有權單方調崗。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勞動者個人可以拒絕單位的降薪換崗,並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否則,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等途徑,捍衛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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