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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胜诉的几个重点

来源:时尚达人圈    阅读: 9.79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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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胜诉的几个重点,很多的人对法律的一些方面都不是很了解,虽然现在的法治社会,但是对于法律很多人都觉得离自己有点远,而出现很多不重视的现象,以下是关于离婚胜诉的几个重点。

离婚胜诉的几个重点1

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应做好准备工作

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

其一,诉讼证据的准备;

其二,家庭财产的保护。

对于绝大多数当事人来说,由于第一次诉讼,因此,没有收集、整理证据的意识。但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诉讼中心围绕“证据”进行,没有证据,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赢官司”。

比如,刘女因不能忍受张男对其长期实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提起离婚前,应当先有意识地收集相关存在家庭暴力的证据。比如,张男对其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或警署笔录,或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

如果刘女在张男每次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不能举出相关证据,她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围绕自己的诉讼请求收集相关证据,在起诉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诉,往往“欲速而不达”。

一方起诉后,另一方往往会闻风而动,转移家庭共同财产。因此,在起诉前,先不要打草惊蛇,先不露声色地将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进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东出资或权证的收集,相关财务报表的收集,存折的开户行、账号,另一方股市的股东账号,房屋产权证的复印件、贵重金银首饰的保护,家庭共同财产的发票或录像等。在必要时,甚至可以采用诉讼保全的措施。

接到法院传票时,不要紧张,要针对对方诉求收集相反证据,并进行答辩准备。

很多当事人在接到法院传票时,往往非常紧张。特别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实”的起诉状后,即紧张,又气愤,又担心法院会听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实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开庭时,才会认真听取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意见,对于原告的诉状内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会轻信。但被告应针对原告的诉状内容及提供的证据,收集相关的反证。

很多被告认为,“第一次离婚诉讼,只要我坚持反对离婚,法院就不会判离”。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仅仅是口头辩解,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就很难讲了。打官司是一件很严肃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凭经验办事,也不可掉以轻心。

在答辩时,也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什么都想解释,恨不得给法院写一封“万言书”,其实这是根本没有必要的。答辩状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针对性地答辩,这样条理才会清晰,给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别要强调的时,即使是简易程序,被告也应该有十五天的答辩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传票或开庭的时间不足十五天,可以与法院联系,要求答辩期限,这是一项权利,一定要适当行使。

开庭时,要准备好诉讼材料,不要紧张,从容地应对庭审。

该带的诉讼材料,如身份证、答辩状、证据原件一定要带齐。法院一般让当事人做的陈述,最好前提写好,开庭一边看,一边说。由于原、被告所处的角度不同,准备的陈述材料也不同。作为原告,在陈述时,应尽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现以及事实陈述清楚,并配有相关例证。

作为被告,应尽量围绕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为中心,摆事实,讲道理。不要强调对方某一点的陈述不符合事实,而要把握整个大的方向,不要被对方“牵着鼻子走”,陷入诉讼中的被动。

在辩论阶段,听对方陈述时一定要聚神会神,不要为对方不中听的言辞气晕了头脑。对方说的不对的要点,要拿笔记住,然后继续向下听。在反驳时,要有条理地围绕自己的主张反驳。很多当事人在答辩时,往往按对方说错的地方,一条一条纠正,作为辩论提纲,其实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顺着对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对方的陷阱。

离婚胜诉的几个重点

宣判后,要仔细阅读法院的判决书,决定是否服判或上诉。

判决书下来后,当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决结果,或喜或悲。但对于判决书中的内容,法院判决的依据,往往少有当事人仔细研究和推敲。一份判决书中有三部分最为重要:

1、 本院查明……

2、 本院认为……

3、 如下判决……

判决结果的基础,就是本院查明;判决结果的依据,就是本院认为。实践中,一点儿瑕疵都不存在的判决书很难找到,但并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诉的理由。

要看法院关键的判决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客观。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中,一审判决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只是存在一些小的问题,即使上诉,二审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注意事项

总之,打离婚官司,并非一定要请律师。在自己经济能力较弱的前提下,了解相关的庭审程序,吸收他人诉讼经验,对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大为有益的。

离婚胜诉的几个重点2

1、注意举证时限。

给予原告一个举证的时限,如果原告在举证时限内没有举证,法官当然不会主动告知你丧失举证权利,但有经验的对方律师会及时指出来,使当事人陷入尴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财产分割的机会,这是非常让人痛心的。

2、注意运用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在离婚案件中,大量的财产证据必须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银行存款、股票资金对账单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询,或由法院开具调查令再委托律师收集。此外鉴定报告,比如价格鉴定、亲子鉴定等,均需法院委托,否则,单方证据对方不予以认可。因此,灵活运用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是相当重要的。

3、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取证技巧。

多数案件存在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这里就争取子女抚养权取证问题提请您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一般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其次,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很多时候,孩子特别对于学龄前儿童,不是夫妻一方带,而是一方的父母带。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环境,以及长期带孩子的父母的意见及身体情况,往往也是影响孩子抚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如果双方离婚,但有一方距离学校较近,或生活小区成熟,对孩子入学、生活最为有利,当然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最后,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对于离婚的含义及后果都基本了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真听取十周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在离婚前或离婚过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愿意随对其最为有利一方抚养。

离婚诉讼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离婚胜诉的几个重点 第2张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离婚胜诉的几个重点3

问: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

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诉讼离婚的基本理由。感情破裂的具体认定我们结合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内容共总结了以下29条:

1、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员;

5、遗弃家庭成员;

6、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治愈的;

11、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1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

13、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久治不愈的;

1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5、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6、一方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17、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8、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19、包办、买卖婚姻,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者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21、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22、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

23、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确无和好可能的;

24、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25、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2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

27、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28、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29、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一方可以起诉离婚,从而达到离婚的目的。

问: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答:个人财产归个人,夫妻共同财产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判决。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如下: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屋补贴、住屋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

问:诉讼离婚子女应由哪一方扶养的问题?

答: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如下:

哺乳期应归女方抚养

子女未满2周岁的一般判给女方扶养,例外情形为以上(1)(2)(3)

子女满2周岁的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利益及双方的具体情况来判决。

问:不随子女生活一方如何支付子女抚养费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抚养费负担数额。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标准,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抚养费一般给至子女18周岁为止。

但有两种情况例外。第一,16周年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第二,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给付: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条件的。

问:离婚后债务由谁承担?

答:债务是原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离婚时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则由夫妻共同承担。离婚约定或判决由一方承担债务的部份或全部,未经债权人同意的,不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离婚胜诉的几个重点 第3张

如何认定是个人债务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债务(债权人知情的情况下);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这里就要求:一、家人完全不知情;二完全是其个人使用,且用于其私人为目的,而没有用于家庭的有关开支,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

4、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

5、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一方因个人实施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问:婚前由一方按揭买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离婚后此房归谁?

答:根据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也就是说房子归婚前买房人,婚后共同支付的款项及增值部份由婚前买房人补偿给另一方。

离婚诉讼法律关系还是比较复杂的,未尽事宜大家可以与本人取得联系,力争给您最全面、最可靠地解答,保证做到咨询耐心热情,让您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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