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能證明約定過債務自行償還,沒有用於夫妻的共同生活,或者是能證明所欠債務與自身無關。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妻子可以不承擔償還責任。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主要依據的法律規定來自於兩方面: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其他規定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巳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
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借貸糾紛案中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的認定,首先應當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作為一個基本處理原則,即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考慮:一是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二是該債務有無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屬於基本原則的例外情形。
如果一方有證據足以證明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妻子欠債丈夫起訴離婚怎麼辦?
妻子欠債丈夫起訴離婚時該債務丈夫也是需要承擔的。如果男方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男方有賭博惡習屢教不改的,女方起訴離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國家在有關問題的處理上有著詳細的約束,因此自己需要清楚具體的情況。
夫妻債務會影響孩子嗎
父母有債務,一般不會影響孩子。但父母如果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對子女是有影響的。徵信黑名單會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的私立學校,並對成年子女的就業、考試等,也有一定的不利後果。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
律師分析:
一、預防性質的自保之道
1.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婚內個人名下債務由個人承擔。
2.不在丈夫欠債的借款協議、欠條、借款擔保書等債權文書上簽字。
只要做到了這兩點,大部分的丈夫對外所欠的不可控的債務就不用妻子承擔連帶的還款責任,從而達到了自保的目的。
二、債務發生後的自保方法
1.舉證證明該筆債務自己不知情,自己沒有在相關債權文書上簽字且事後也沒有對該筆債務追認。此時,如果該筆債務確屬丈夫隱瞞妻子所借的沒有用於家庭生活的,一般不會讓妻子承擔還款責任。
2.舉證證明丈夫的'該筆錢款用於其個人用途,沒有用於家庭生活,如果證明成功,也不會承擔還款責任,從而達到自保的目的。
3.舉證證明屬於丈夫的賭債等非法債務。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賭債不受法律保護,妻子自然不用替丈夫承擔還款義務。
做好了以上幾點,丈夫欠債就不用妻子償還,從而達到了自保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一、丈夫欠債太多無力償還妻子如何自保
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妻子不能承擔償還責任。
一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
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法律規定來自兩個方面:
“債權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主張債務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其他規定的情形的除外。”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已經處理了夫妻財產分割的',債權人仍有權向男女雙方主張夫妻共同債務的權利。
一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檔案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貸款糾紛案件中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個人債務的認定。首先,《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作為基本處理原則,即債權人以個人名義主張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債務權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同時,還有兩個因素需要考慮:一是夫妻是否同意共同債務,二是債務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這兩個因素是基本原則的例外。如果一方有證據證明夫妻雙方不同意共同債務或債務不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該債務可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