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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人身關係有哪些型別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7.3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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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人身關係有哪些型別,人身關係是指基於一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係,包括親屬、監護等關係,這些社會關係表現為民事法律關係則為身份權關係。,那麼親屬人身關係有哪些型別呢?

親屬人身關係有哪些型別1

親屬關係有:父子、母子、爺孫、表兄、妯娌等。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製而形成的社會關係。

而且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一、親屬

親屬是指因婚姻、血緣和收養而產生的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親屬包括:

1、配偶:男女結婚而產生,血親和姻親關係賴以發生的基礎。

2、血親:凡是有血緣關係的親屬都是血親。

(1)自然血親,自然血親是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聯絡的血親。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等。非婚生子女也屬於血親。

(2)擬製血親,雖無血緣聯絡,法律上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又稱為準血親。養父母養子女、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

親屬人身關係有哪些型別
  

3、姻親:配偶本身除外的由婚姻關係而產生的親屬。

(1)血親的配偶 如兄弟之妻、伯叔父之妻、侄之妻、姑、姊妹之夫、女婿、兒媳等。

(2)配偶的血親 如岳父母、妻之伯叔、姑、妻之兄弟姊妹及其子女等。

(3)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如妻的兄弟的妻、妻的姊妹的夫、夫的兄弟的.妻、夫的姊妹的夫等。

二、近親屬

民法典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由此可見,生活中往來親切的“七大姑八大姨”都不算我們的“親屬”。

一些需要實施手術生死攸關的時刻,民法典規定的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說明情況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親屬”足以負責和信賴,所以這項權利才能給到他們手上。

法律上將“親屬”劃分清楚,能夠更好地完善關於親屬的條例。

親屬人身關係有哪些型別 第2張
  

三、親屬與家庭成員的區別

家庭成員是指一定範圍內的親屬,在一個家庭內共同生活,彼此負有撫養義務的親屬。我國法律中提到的家庭成員有夫妻、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等。親屬不一定是家庭成員,而家庭成員一般都是親屬。

親屬的範圍: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 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兄弟姐妹

(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姻親的兒媳、女婿。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

親屬人身關係有哪些型別2

《民法典》對於親屬、近親屬以及家庭成員是如何規定的?

父母、兄弟、姐妹公婆、兒媳、女婿三叔、六伯、七大姑、八大姨……這麼多親戚究竟誰是於自己的親屬誰又屬於近親屬家庭成員又包括哪些呢?

在這方面,法律的界定和我們的認知可能有所不同,《民法典》中新增了對親屬、近親屬和家庭成員的明確界定,成為搭建家庭關係中權利與義務的基石

法律條文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這符合人們的日常認知。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只有配偶和三代內的直系血親。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因此,日常生活中往來密切的“七大姑八大姨”、堂表兄弟姐妹及公婆、兒媳女婿等都不屬於《民法典》所界定的“近親屬”。

親屬人身關係有哪些型別 第3張
  

法律小知識

“近親屬”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法律概念,但在民法體系、刑事法律體系、行政法律體系的範圍卻有一些差異。

在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明確“近親屬”僅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並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而在行政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近親屬”則包括了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簡單地說,“近親屬”的範圍在三大法中的排序依次為刑法<民法<行政法。

親屬人身關係有哪些型別3

人身關係包括的內容

身份關係,是指基於一定的身份而產生的社會關係,包括親屬、監護等關係,這些社會關係表現為民事法律關係則為身份權關係。

智慧財產權中有身份權的內容,比如作者、發明者的署名權、發表權等,這些權利就屬於身份權。另外應注意,婚姻自主權不是妻權、夫權,也不是婚姻權。

而是每個公民所享有的.結婚自由、離婚自由的權利,所謂的婚姻自由實際上是人身自由的主要內容,故而婚姻自主權不是身份權,而是屬於人格權。

親屬人身關係有哪些型別 第4張
  

人身權可分為人格權與身份權:

1、人格權

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於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人格權又包括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

具體人格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信用權。

(1)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人身不受傷害和殺害的權利或得到保護以免遭傷害和殺害的權利,取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護的物質必須的權利。也是人權最基本的權利。

(2)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權利。身體權有其獨特的保護範圍,對身體權的侵害行為,不以對身體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損害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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