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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日期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6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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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日期,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總體規模超過10億,個人資訊保護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日期。

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日期1

《個人資訊保護法》將於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法與《民法典》《網路安全法》《資料安全法》《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將共同編織成一張消費者個人資訊“保護網”。中消協日前發文督促經營者要切實落實《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費者個人資訊保安。其中提到,要嚴格限制對敏感個人資訊的處理,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

人臉識別的便捷性與潛在風險

敏感個人資訊,一般包括生物識別、宗教信仰、特定身份、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資訊,以及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的個人資訊。

近年來,人臉識別作為人工智慧的重要應用,為社會生活帶來極大便利。

刷臉解鎖手機可減少因輸入密碼帶來的時間浪費,通過人臉識別進出樓宇和小區既節省了物理的卡片還避免了因卡片丟失而補辦的麻煩,以刷臉支付取代手機軟體支付不止省去了一系列的手動操作還能帶來更爽快的體驗感,類似的場景還包括人臉識別過閘機、刷臉入住酒店等。在小區、景區、商場、辦公樓等多個公共場景,人臉識別技術悄然上線,無疑給市民日常生活和工作帶來極大的便利。

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日期

同時,應用人臉識別所帶來的個人資訊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

今年央視315晚會提到,部分企業的入門處均裝有人臉識別攝像頭,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可以精準抓取消費者人臉資訊。如某衛浴品牌在全國上千家門店安裝了具有人臉識別功能的攝像頭,消費者只要進了其中一家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會被攝像頭抓取並自動生成編號,以後顧客再去哪家店,去了幾次,該衛浴品牌都會知道,如何報價和接待,工作人員心知肚明。

《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2020)》顯示,有九成以上的受訪者使用過人臉識別技術,六成受訪者認為技術有濫用的趨勢。在實際生產經營活動中,一些經營者濫用人臉識別技術侵害自然人合法權益的事件頻發,嚴重損害自然人的人格權益,侵害其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破壞社會秩序,亟待進行規制。

人臉資訊屬於敏感個人資訊中的生物識別資訊,是生物識別資訊中社交屬性最強、最易採集的個人資訊,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洩露將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

消費者應積極行使“撤回同意”權利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如何在大力推進數字化經濟發展的程序中,用好、管理好資料,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等資料安全問題,成了很多代表委員關注的焦點。多位代表委員就人臉識別技術的規範和管理建言獻策。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資訊保安行業協會會長談劍鋒指出,便捷不等於安全,任何一種技術都要適用場景,企業不能以便捷之名,換取市場利益無底線的濫用。

不少代表委員認為,對資料的採集、儲存、使用和加工全流程進行規範;要加大整治力度,督促企業落實個人資訊保護義務,嚴厲打擊侵害個人隱私和資訊保安的行為。也有觀點認為,應明確人臉採集使用場景並頒發採集許可證,取得許可證後,企業方可在規定的場景下進行人臉採集。

即將正式實施的《個人資訊保護法》提到,要嚴格限制對敏感個人資訊的處理,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

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日期 第2張

小區物業、經營場所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難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應當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驗證方式供業主或者消費者自主選擇。經營者更不能為了商業目的非法收集消費者的人臉識別資訊。

中消協提醒廣大消費者,為讓《個人資訊保護法》發揮更大實效,要認真學法、主動用法。消費者接受個人資訊條款或者向經營者提供個人資訊後,還應隨時關注經營者個人資訊條款是否進行修改,經營者是否有保障個人資訊保安的能力,經營者是否存在非法處理個人資訊行為等。當消費者不同意經營者繼續處理其個人資訊時,要積極行使“撤回同意”權利,要求經營者停止處理或及時刪除其個人資訊。

個人資訊,特別是敏感個人資訊,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強化個人資訊法律保護,符合人民群眾期待。

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日期2

在資訊化時代,人人享受著資訊化紅利,那種快捷、便利是過去無法想象,也是未來無法預估的。每一款App,都是一個小天地,都為不同的人帶來不同的便利。App應用無遠弗屆,深度嵌入各種應用場景,以致手機向內異化為人們的“新器官”,向外演變成人們與外部世界的“路由器”。

針沒有兩頭尖,甘蔗沒有兩頭甜。私自、超範圍收集個人資訊,頻繁申請、過度索取使用者許可權,習焉不察,相沿成俗,成為眾多App的通病與頑疾,雖屢下重藥仍沉痾難起。“從小到大,撒過最多的謊,就是‘同意App隱私條款’”這句詼諧的網路段子,這折射出公眾對App侵權行為氾濫成災的無奈與困惑。一項媒體調查顯示,92.8%的受訪者遭遇過資訊被濫用,89.2%的受訪者收到過騷擾廣告,75.9%的受訪者接到過詐騙電話或簡訊。個人資訊遭洩露之害,絕非遭受“信騷擾”那麼簡單,若防騙這根弦繃得不緊,分分鐘有跌落詐騙陷阱之險。

個人資訊保護法應運而生,直面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為個人資訊築牢防護堤,為新技術、新應用更好造福社會奠定基石。法律確立了原則、釐清了界線、消除了爭議,為依法治理提供了依據。比如說,明確個人資訊處理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就很有針對性,也很有可操作性。很多企業過度索權、超範圍收集個人資訊,是過不了這道“篩”的。比如,一款手電筒App要訪問使用者通訊錄,無論從哪個方面來說,都是非必要的,不可接受的。

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日期 第3張

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個人資訊保護法頒佈,邁出法治的重要一步,但要取信於民,行之久遠,還要通過司法成效來全力維繫。個人資訊保護法正式實施之後,普法教育當快步跟上。對於個人資訊採集者、處理者來說,學法知可為與不可為,減少單位或企業違法風險;對於個人資訊生產者、擁有者來說,平時多學法,遇事有辦法,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才有底氣。加大普法力度,讓法律走進群眾身邊、走進群眾心裡,尤其要走進那些重點領域、重點企業中,送法律上門。從過往的表現來看,網購、醫療、房地產、教育等都屬於個人資訊洩露的重災區,普法教育要“特別關照”。

據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統計報告,截至2021年6月,我國網民總體規模超過10億,網站數量和App數量分別超過422萬個和302萬款。在資訊化時代,個人資訊保護已成為廣大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之一。對個性化推送、大資料殺熟等為人詬病的現實問題作出針對性規定,讓人們對個人資訊保護法的施行充滿了期待。對於公民個人而言,如何真正實現“我的資訊我做主”成為關注焦點。

據一項調查發現,77.8%的使用者在安裝App時“很少或從未”閱讀過隱私協議,在被調查的150款App中,近三成App存在製造障礙、刻意隱藏和誘導使用者略過隱私協議的`行為,受訪物件對於隱私協議的認可程度處於較低水平。被忽視的使用者服務協議和隱私政策條款,常常會為違規或者過量收集個人資訊大開方便之門。

隨著個人資訊保護法的實施,這種“產品方在假裝很認真告知,使用者在假裝閱讀並同意”的情況有望迎來重大改變。

個人資訊保護法實施日期 第4張

“基於個人同意處理個人資訊的,該同意應當由個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願、明確作出”“個人有權撤回其同意”“個人資訊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處理其個人資訊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在規定“告知—同意”核心規則之時,個人資訊保護法特別明確,個人資訊處理者在處理個人資訊前向個人告知相關事項時,“應當以顯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語言”真實、準確、完整告知,處理包括人臉等在內的敏感個人資訊時,必須取得單獨同意。

“個人資訊的保護長期以來是個薄弱環節,同時又是一個涉及14億多人民群眾的大工程,靠政府、靠機構保護是不夠的,更多的是讓每個公民舉起法律武器,保護好個人的有關資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烏日圖表示,要大力推動法律的宣傳,使大家充分認識到個人在資訊保護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要提升個人資訊保護素養,不要輕易把自己的個人資訊交給那些來路不明的App。”對外經貿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可提醒,個人可以積極行使個人資訊保護法規定的查閱權、複製權、更正權、刪除權等一系列權利,及時瞭解、把握自己的個人資訊收集和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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