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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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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在社會上因為有一些人脾氣不好,所以經常會出現有尋釁滋事的行為,這是如果有旁人看到的話,也是會採取報警防止事情擴大處理的,下面是滋事罪立案標準。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1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毆打,是指直接對他人身體行使有形力的行為

(1)只要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即使沒有接觸人的身體,也屬於毆打。例如,向他人身體揮舞棍棒但沒有接觸到他人身體的,成立毆打;

(2)如果行為人針對物行使有形力因而對人的身體產生強烈的物理影響的,由於不是針對人的身體行使有形力,不宜認定為毆打;

(3)使用有形的方法不等於行使有形力。例如,使他人飲食不衛生食品後胃痛的,雖然是有形的方法,但不應評價為毆打;

(4)毆打行為不是傷害罪的未遂犯,所以,毆打不以具有造成傷害結果的危險性為前提。換言之,倘若某種行為只能造成他人身體痛苦,但不可能造成傷害,也屬於毆打;

(5)毆打不以造成傷害為前提。但是,一方面,造成了傷害結果的傷害行為,無疑符合毆打行為的要件;另一方面,尋釁滋事罪的法定刑重於故意輕傷的法定刑。所以,毆打行為造成輕傷害結果的,也可能被認定為隨意毆打型別的尋釁滋事罪;

(6)毆打不以聚眾為前提,更不以符合聚眾鬥毆罪的構成要件為前提。

隨意,一般意味著毆打的理由、物件、方式等明顯異常。換言之,當一般人從犯罪人的角度思考,也不能接受犯罪人的毆打行為時,該毆打行為便是隨意的。

客觀上毆打的次數越多,遭受毆打的人數越多,被判斷為“隨意”毆打的可能性就越大。情節是否惡劣,應圍繞法益受侵害或者威脅的程度作出判斷。

根據“兩高”2013年7月15日《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網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尋釁滋事案件解釋》)的規定,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1)致1人以上輕傷或者2人以上輕微傷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3)多次隨意股打他人的:(4)持凶器隨意打他人的;(5)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6)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7)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

(1)追逐,一般是指妨礙他人停留在一定場所的行為;

(2)攔截,一般是指阻止他人轉移場所的行為。

顯然,這兩種行為,都是妨礙他人行動自由的行為。追逐與攔截可能以暴力方式實施,也可能以威脅等方式實施。辱罵,是指以言語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辱罵不要求針對特定個人,針對一群人、一類人的謾罵,也可能成立本罪的辱罵。恐嚇是以惡害相通告的行為。特別要說明的是,對於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辱罵婦女的,不得認定為到法第237條的強制侮辱罪,而應認定為本罪。

(3)情節惡劣的判斷,必須以法益受侵害或者受威脅的程度為中心。與刑法第293條第1項相比,第2項的要求似乎較為緩和。因為第1項除要求毆打他人之外,另要求“隨意與“情節惡劣”;而第2項僅在行為之外設定了“情節惡劣”的限制性條件。但在罪名與法定刑相同的情況下,不能將該罪中的兩個型別作程度差異的解釋。所以,大體而言,第2項成立犯罪的情節要求,應高於第1項的惡劣程度。根據《尋釁滋事案件解釋》的規定,迫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2)持凶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

(1)強拿硬要

是違揹他人意志強行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既可以表現為奪取財物,也可以表現為迫使他人交付財物。對其中的財物宜作廣義解釋,即包括財產性利益。例如,乘坐計程車後,迫使對方免除計程車費用的行為,也宜解釋為強拿硬要行為。強拿硬要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不需要達到足以壓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2)損毀財物,是指使公私財物的使用價值減少或者喪失的一切行為。任意與隨意的意義相近,但其程度低於隨意的要求,側重於說明行為不具有合法根據與理由。就損毀財物而言,任意,意味著行為違背被害人的意志。佔用公私財物,是指不當、非法使用公私財物的一切行為。任意不僅是對損毀公私財物的限制,也是對佔用公私財物的限制。佔用公私財物的行為必須具有不正當性,但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3)情節是否嚴重,需要根據行為人取得、損毀、佔用的財產數額的多少,強行的程度,任意的程度,行為的次數等作出判斷。由於本罪具有綜合性的特點,其保護法益並非單純的財產,故本項行為的結果並不限於財產損失。倘若強拿硬要行為造成他人自殺,也可以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同樣,在自由市場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他人商品的行為,導致他人被迫放棄在市場經營,或者難以正常經營的,也應評價為強拿硬要情節嚴重。強拿硬、任意損毀或者佔用公私財產數額較大的,當然屬於情節嚴重(至於是否觸犯其他罪名,則另當別論)。根據《尋釁滋事案件解釋》的規定,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是強拿硬要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2000元以上的;

二是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是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的財物,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是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是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6)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

(1)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或者多數人可以自由出入的場所。起鬨鬧事,是指用語言舉動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使公共場所的活動不能順利進行,或者說,妨礙不特定或多數人在公共場所的有序活動。

(2)起鬨鬧事行為,應是具有煽動性、蔓延性、擴充套件性的行為,而不是單純影響公共場所區域性活動的行為。例如,甲與乙在電影院看電影時,因為爭座位而相互鬥毆的行為,不能評價為起鬨鬧事的行為。在實踐中,往往表現為數人共同起鬨鬧事,但本罪的成立並不以數人共同實施為前提。換言之,起鬨鬧事型別的尋釁滋事罪並不是必要的共犯對起鬨鬧事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判斷,應以行為時的全部具體狀態為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場所活動的重要程度、進入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活動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是判斷行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重要資料。

(二)責任要素

尋釁滋事罪只能由故意構成。需要研究的是,本罪是否需要出於特定目的?

“兩高”1984年11月2日《關於當前辦理流氓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已廢止)指出:“在刑法上,流氓罪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流氓罪行雖然往往使公民的人身或公私財產受到損害,但它的本質特徵是公然藐視法紀,以凶殘、下流的手段破壞公共秩序,包括破壞公共場所的和社會公共生活的秩序。”由於尋釁滋事罪是從流罪中分解出來的,故上述司法解釋的內容依然影響了刑法理論對現行刑法中的尋釁滋事罪的解釋。《尋釁滋事案件解釋》第1條也規定:“行為人為尋求刺激、發洩情緒、逞強要橫等,無事生非,實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認定為“尋釁滋事”。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2

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根據本條的規定,尋釁滋事罪,必須是行為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才構成犯罪。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尋釁滋事行為,只能以一般違法行為論處。我們認為,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於情節嚴重應該綜合以下幾個方面因素進行分析:

1、行為的方式和手段。行為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為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為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為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為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為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行為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為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著行為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本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 第2張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為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眾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眾,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眾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為,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本罪與敲詐勒索罪的界限

兩者的區別在於:尋釁滋事行為人勒索的動機是為了滿足精神上的刺激,故意炫耀,因此犯罪往往是當面地、直接了當地進行,敲詐勒索行為人索取財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間接的或當面暗示的方法進行,往往採取隱祕的方法,持著不願讓人覺察的態度。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3

概念

尋釁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鬨鬧事,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尋釁滋事犯罪多發生在公共場所(也有一些發生在偏僻隱蔽的地方),常常給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造成損害,但是尋釁滋事罪一般侵犯的並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財產,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個社會挑戰,蔑視社會主義道德和法制。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本條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行為方式具體規定為:

尋釁滋事罪立案標準 第3張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裡的 "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2、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

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追趕、攔擋、侮辱、謾罵他人,此多表現為追逐、攔截、辱罵婦女。這裡的 "情節惡劣的",主要是指經常性追逐、攔截、辱罵他人的;造成惡劣影響或者激起民憤的;造成其他後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裘或者侮辱婦女的,則構成強制猥裘、侮辱婦女罪。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有公私財物,是指以蠻不講理的流氓手段,強行索要市場、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財物,或者隨心所欲損壞、毀滅、佔用公私財物。這裡的情節嚴重的,是指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的公私財物數量大的;造成惡劣影響的;多次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造成公私財物受到嚴重損失的等等。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是指出於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動機,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製造事端,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是指公共場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壞,引起群眾驚慌、逃離等嚴重混亂局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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