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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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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期限,有一些的公司會莫名其妙的辭退員工,而當員工認為自己沒有過錯,但是公司又不補償他們一些損失的時候,就會發生一些爭議,一以下享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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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勞動法辭退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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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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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辭退員工應該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單位沒有正當理由辭退,需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期限 第2張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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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

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情形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不符合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7第二百五十一條 定義條規定支付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應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

突然辭退員工怎麼補償期限 第3張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當是經濟補償金兩倍。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突然辭退未履行提買賣合同糾紛前告知義務的補償金。依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第一百七十二條 招標投標買賣。

除此之外,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社保制終止合同之月,勞動者可以依法享受失業金待遇,用人單位應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現狀

1、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第一百四十九條 風險承擔不影響瑕疵擔保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在技術諮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履行過程中,受託人利用委託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受託人。委託人利用受託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於委託人。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2、濫用關於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為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於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擔,總是千方百計找藉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後,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用人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還有許多,如濫用關於嚴重失職,對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單方解除權;濫用關於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的,承包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等等第一百一十二條 履行、補救措施後的損失賠償。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老闆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係,強行辭退老闆或個別領導看“不順眼”的勞動者。

勞動合同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現實中,不少用人單位憑藉自己的強勢地位,隨意或武斷地解除勞動合同,嚴重損害了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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