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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點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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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點包括,仲裁是當今生活中人們普遍運用的一種主要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方式。仲裁的特點包括提交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為前提;下面一起來看看仲裁的特點包括。

仲裁的特點包括1

(一)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仲裁以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是否將糾紛提交仲裁

向哪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仲裁員的選擇,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二)專業性

專家裁案,是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民商事仲裁往往涉及不同行業的專業知識,如建設工程糾紛的處理不僅涉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法律法規,還常常需要運用大量的工程造價、工程質量方面的專業知識,以及熟悉建築業自身特有的交易習慣和行業慣例。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著關鍵作用。

仲裁的特點包括

(三)獨立性

《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也不受 其他仲裁機構的干涉,具有獨立性。

(四)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諮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鑑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五)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不能上訴,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仲裁的特點包括2

1、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仲裁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即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否提交仲裁,交與誰仲裁,仲裁庭如何組成,由誰組成,以及仲裁的審理方式、開庭形式等都是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因此,仲裁是最能充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爭議解決方式 。

2、專業性

民商事糾紛往往涉及特殊的知識領域,會遇到許多複雜的法律、經濟貿易和有關的技術性問題,故專家裁判更能體現專業權威性。

因此,由具有一定專業水平和能力的專家擔任仲裁員對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進行裁決是仲裁公正性的重要保障。根據中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機構都備有分專業的,由專家組成的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進行選擇,專家仲裁由此成為民商事仲裁的重要特點之一。

3、靈活性

由於仲裁充分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仲裁中的諸多具體程式都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與選擇的,因此,與訴訟相比,仲裁程式更加靈活,更具有彈性。

4、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有關的仲裁法律和仲裁規則也同時規定了仲裁員及仲裁祕書人員的保密義務。因此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貿易活動不會因仲裁活動而洩露。仲裁表現出極強的保密性。

仲裁的特點包括 第2張

5、快捷性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仲裁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能夠迅速得以解決。

6、經濟性

仲裁的經濟性主要表現在:

7、時間上的快捷性使得仲裁所需費用相對減少; 仲裁無需多審級收費,使得仲裁費往往低於訴訟費; 仲裁的'自願性、保密性使當事人之間通常沒有激烈的對抗,且商業祕密不必公之於世,對當事人之間今後的商業機會影響較小。

8、獨立性

仲裁機構獨立於行政機構,仲裁機構之間也無隸屬關係。在仲裁過程中,仲裁庭獨立進行仲裁,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亦不受仲裁機構的干涉,顯示出最大的獨立性。

9、國際性

隨著現代經濟的國際化,當事人進行跨國仲裁已屢見不鮮。仲裁案件的來源.當事人.仲裁庭的組成直至裁決的執行,國際性因素原來越多。

仲裁的特點包括3

仲裁作為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其法律特點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提交仲裁是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前提。仲裁機構對爭議事項的仲裁權,是基於當事人雙方的協議而取得。仲裁的整個過程都貫穿著仲裁當事人自願的原則:當事人自願決定採取仲裁方式解決那些爭議事項

自願決定由哪個仲裁機構仲裁、自願決定由那些仲裁員仲裁,甚至可以選擇仲裁所適用的法律。當然為了仲裁製度本身的需要,當事人的自願要遵循一定的規定,受到一定的限制。如當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沒有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制定仲裁員,仲裁機構有權代為指定等。

仲裁的特點包括 第3張

二、仲裁不是國家裁判行為,它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裁判在性質上截然不同。仲裁機構不是國家行政機關,而是專門仲裁組織,處於第三者地位。

仲裁機構以其自身公正的仲裁活動樹立自己的威信,其仲裁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的授權,而不是依據國家行政或司法職權。同時,雖然國家承認仲裁裁決具有法院判決同等效力,可以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但國家享有對仲裁的監督權。

三、仲裁的事項應當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部分民事權利和財產權利,對於當事人無權處分的民事權利,如婚姻、繼承、收養、監護、扶養等所引起的爭議,仲裁機構不能受理。

四、仲裁裁決一裁終局。仲裁庭一經作出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訴,也不能複議和上訴。對仲裁裁決不經一定的法律程式不得撤銷,當事人必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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