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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買房子誰付首付房子歸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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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買房子誰付首付房子歸誰嗎,夫妻在離婚的時候是需要對財產問題作出處理的,而房子的糾紛一直都是很多夫妻非常關注的問題,下面為大家介紹婚姻法買房子誰付首付房子歸誰嗎。

婚姻法買房子誰付首付房子歸誰嗎1

一、誰出首付離婚後房子就歸誰嗎

1、《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所以如果婚前購買房子,誰付首付,並且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如果婚後共同還貸,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如果夫妻一方婚前購房,但是登記在對方名下。如果登記一方不承認對方有出資行為,或是認定對方的出資屬於贈與行為的,法院就很難支援未登記方的請求。也就是說離婚時,未登記方除非有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且出資不屬於贈與的,才可能請求分割房產,否則最後可能會人財兩空。

3、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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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時如何分割共同房產

法院在處理離婚時共同房產一般堅持男女平等分配,同時照顧、保護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具體有如下規定:

1、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妻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雙方對夫妻共同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一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婚時夫妻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當事人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5、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除外。

三、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反悔嗎

1、法律規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離婚協議並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的,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的協議,屬於民事合同。離婚後一年內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經審理未發現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的`,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2、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定位為民事合同。既然屬於民事合同,對雙方就有一定的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其次規定了時間限制,限於離婚後一年內,超過這個時間則不予保護;最後規定了支援當事人要求重新分割財產訴訟請求的幾種情況,即離婚分割財產有欺詐、脅迫、重大誤解等行為,除此以外,對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婚姻法買房子誰付首付房子歸誰嗎2

一、婚前一方支付首付的房產歸屬

1、婚前男方按揭買房,以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仍由男方以個人財產還貸,房屋登記於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則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2、婚前男方按揭買房,以男方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的,除非夫妻雙方另有協議約定,否則屬於男方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男方的個人債務。婚後共同還貸款項及房屋增值部分,由甲方給予女方補償。

婚姻法買房子誰付首付房子歸誰嗎 第2張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新婚姻法關於首付後結婚房產的歸屬問題,系根據婚後房屋貸款的歸還人確定房產的權屬人,對於婚前一方首付購買的房產,如果婚後登記在其名下且貸款也由其個人歸還的,屬於其個人房產,如果婚後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但貸款由夫妻雙方共同歸還的,房產屬於首付方,對於婚後共同歸還貸款部分和房產增值部分,由其對另一方給予補償。

婚姻法買房子誰付首付房子歸誰嗎3

婚後買房誰付首付房子歸誰嗎

婚後買房無特別約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協商進行房產價值的分割,付首付的那方可以得到該部分價款的補償再共同分割剩餘部分的房產價值,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婚姻法買房子誰付首付房子歸誰嗎 第3張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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