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樣才算婚外情同居,現在很多人都是會出軌的,在現實生活中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軌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夫妻感情破裂的,可以通過離婚的方式結束婚姻關係,下面看看怎麼樣才算婚外情同居。
怎麼樣才算婚外情同居1
一、怎麼界定婚外同居
婚外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婚外同居的情況。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在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後,法律不認可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對於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有配偶的,屬於同居關係,法律不認可此時的婚姻狀態。因此,一方與他人同居時不構成婚外同居。
二、婚外同居算不算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
1、 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
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式認定。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
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也就是說,雖然在民法上並不承認事實婚姻了,但是在刑法上對事實上的重婚還是會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以上對於重婚的認定,我們可以看到,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是不構成重婚的。也就是說,只要是不以夫妻名義的婚外同居,都不算重婚。法律上對此種情況沒有處罰的措施。
但是,對於婚外同居造成的'損害,婚內的另一方配偶可以再收集證據的基礎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在刑法上沒有什麼處罰措施,但是在民法上,還是可以請求一些賠償的。
通過上文的介紹,您應該已經知道了,婚外同居並不一定會構成重婚,它還需要符合其他條件。至於實踐中應該怎麼界定婚外同居行為呢?這是很重要的內容,律圖小編也在上文中做出瞭解答,各位可以適當的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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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外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們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的行為。婚外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婚外同居的情況。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義;
3、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怎麼樣才算婚外情同居3
一、婚外情的認定是怎樣的
1、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異性做出的書面材料;
(1)雙方往來的書信或一方的日記等記載婚外情事實的書面材料;“白紙黑字”的記載,如能清晰完整地反應案件事實或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一般能取得較好的證明效果;
(2)當婚外情突然被曝光或因此造成家庭矛盾激化之時,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或婚外異性情急之下寫下表示“保證悔改”,“不再往來”等的“保證書”、“道歉信”、“承諾書”等。
如果在法庭上,有婚外情的配偶沒有充分證據否認該書面材料是出自自己真實意願的表示,則一般會被法官採信,作為認定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2、顯示有婚外情的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親密關係的各種照片;
例如,記錄了他們在公園、劇院等公共場所擁抱、牽手、親吻等親暱行為的照片,也能從一個側面證實其間存在不正當的異性關係,證明配偶的過錯。
3、錄音錄影等能夠證明有婚外情的視聽資料;
如談話中有婚外情的一方配偶承認與第三者的婚外情關係、在自家安裝攝像裝置,拍攝到配偶與婚外異性舉止親暱的錄影等;
4、手機簡訊;
配偶與第三者之間的婚外情簡訊。
鑑於此類證據有兩個突出特點,一是儲存比較困難,二是穩定性差,容易刪減或編輯,且難以通過一般的技術手段發覺;三是很難直接證明簡訊傳送者及接收者到底是誰。
應儘量將簡訊保留在接收的手機記憶體或儲存卡中,並經公證機關的公證程式,以備將來作為證據使用。
5、通訊軟體聊天記錄和電子郵件;
在現實生活中,通過QQ、MSN等通訊軟體聊天記錄和電子郵箱中的來往信件,發現夫妻一方有婚外情的現象大量存在,但此類證據同樣存在儲存困難,穩定性差且無法證明發送者和接收者身份等問題。
所以這兩種證據也很難單獨作為婚外情證據,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通過截圖列印或公證後,只能將其作為輔助的證據材料,幫助證明者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6、可以進一步認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證據材料
(1)房地產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或租房地物業公司有關兩人租房、交物業費、水電費等有關證據;
(2)共同居住的小區鄰居、保安等服務人員的證人證言;
(3)警方的筆錄和出警記錄;
實踐中有一種常見的做法,如果發現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的同居地點,可以撥打“110”以“發現賣淫嫖-娼行為”等事由報警,由執行公務的公安人員進入住宅,然後對二人進行詢問,並做出筆錄;
如此,證據由公安機關做出,證明力相對較強;既避免了當事人自行進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又能通過日後調取此類證據提交法庭,證實配偶與第三者的同居的事實,得到法官的採信。
7、可以進一步認定“重婚”的證據材料
(1)以夫妻名義共同做出的行為,如登記結婚、舉行婚禮、為孩子申報戶口、購買及租賃住房等;
(2)親友的證人證言;
二、哪些行為屬於婚外情
1、一般的婚外情行為
是指男女雙方與婚外異性,除同居或重婚外,一般的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重婚
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是否“以夫妻名義”是區別“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關鍵;關於何謂“以夫妻名義”,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綜合以下幾個因素進行判斷:
(1)兩人之間相互以夫妻相待,比如過正常的夫妻家庭生活;
(2)兩人對外明確以夫妻名義相稱,比如,對鄰居、朋友介紹兩人系夫妻關係,在社會上以夫妻身份出現等;
(3)其他社會公眾也認為該二人是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