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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子女上學就業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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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人員子女上學就業有影響嗎?,吸毒是令人深惡痛絕的惡習,一個家庭中一旦出現吸毒者,這個家便瀕臨破滅了,父母吸毒對下一代生理與心理健康的影響是不可估量的,甚至會影響到子女的未來,那麼吸毒人員子女上學就業有影響嗎?

吸毒人員子女上學就業有影響嗎1

吸毒案底是不會對子女造成影響的,根據《戒毒條例》第七條規定如下: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資訊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由《戒毒條例》得出,吸毒對於本人的社會權益都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其子女也不會受到影響。擴充套件資料:現實中,有吸毒行為的人,可能涉嫌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此時就要對此罪進行處罰。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場所的行為。

(一)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參照最高檢的立案追訴標準。《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三)》第十一條規定: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提供場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兩次以上的

吸毒人員子女上學就業有影響嗎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以牟利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6、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三)從重處罰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容留他人吸毒的最高判刑是三年並處罰金,根據具體的情節不同,也可能被判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從重處罰也是在這個幅度內從重,不會超過三年。吸毒的害處每個人都是有目共睹的,毒品具有很大的癮一旦接觸就很難戒除,因此對於個人的影響是非常大,我國的法規對於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有著更為嚴厲的處罰,因此我們在生活中要遠離毒品珍愛生命。

吸毒人員子女上學就業有影響嗎2

吸毒屬於違法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如果只是單純吸毒被公安機關查獲,一般會面臨治安處罰,如果吸毒成癮可能會面臨社群戒毒甚至強制隔離戒毒。吸毒被治安處罰屬於劣跡,不同於前科,不會對子女造成影響。

因為《戒毒條例》第七條規定:“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資訊應當依法予以保密。”可以看出,吸毒對於本人的社會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因此其子女上學、就業等也不會受到影響。

雖然吸毒記錄屬於劣跡,但劣跡和前科一樣是無法消除的。根據《戒毒條例》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並依法實行動態管控。因此,一旦吸毒被錄入吸毒人員網上動態管控預警系統,會終生記錄,案底無法消除。

綜上所述,吸毒被抓的記錄無法被消除,而且會被動態監管至少三年,但不會影響子女上學、就業等社會權益。在此勸告各位: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但是吸毒史一般是不會影響子女的。

吸毒人員子女上學就業有影響嗎 第2張

【法律依據】:

根據《戒毒條例》第二十五條: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對於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群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願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所在地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與其就戒毒治療期限、戒毒治療措施等作出約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可以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對吸毒人員進行登記。

吸毒人員子女上學就業有影響嗎3

有吸毒史影響孩子政審嗎

有吸毒史,但沒坐過牢,不會影響孩子公務員政審,也可以報考檢察院。具體原因看下面的法律條文。

以下為政審不合格常見的專案:

(一)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一些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四)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五)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或集體資財的;

(六)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七)洩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的;

(八)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九)參與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的;

(十)因政治、經濟和其它問題正在接受審查且尚未有結論的;

(十一)觸犯刑律被免予刑事處罰的;

(十二)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的;

吸毒人員子女上學就業有影響嗎 第3張

(十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

(十四)曾被開除公職、黨籍和學籍的;

(十五)在國家法定考試中有嚴重舞弊行為的;

(十六)自2007年3月10日以來,曾受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留黨、留校)察看處分的;2010年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受到“記過”以上校紀處分且尚未解除的;

(十七)自2005年3月10日以來,被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辭退的;

(十八)2009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不合格)或2008、2009年度考核兩次基本稱職(基本合格)的;

(十九)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的;

(二十)有配偶、直系親屬被判處死刑或正在服刑,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危害國家安全罪等情形,報考政法機關的;

有配偶、直系親屬或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正被立案審查,有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親屬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正在服刑等情形,報考相關政法機關的;

(二十一)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不宜擔任公務員職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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