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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是啥意思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1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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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是啥意思?為了減少社會上違法犯罪現象的出現,我們國家的法律設立了很多的罪名和完整的法律,其中釣魚執法這一現象在全國各地愈演愈烈,那麼釣魚執法是啥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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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執法,在法理上,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在行政執法上,與刑事偵查中的“誘惑偵查”,或者叫“誘惑取證”類似。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國家當然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從歷史上看,一些案情複雜、取證難的案件,往往採取釣魚執法的方式。

世界各國執法機關也都使用類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但“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是有一定前提的。也就是說,所設之套本身不能成為控告罪犯的證據。

大陸法系國家對此也有嚴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執法者為了取證,誘惑當事人產生違法意圖,因為這是國家公權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自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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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方式

第一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第二種方式我們可以稱作“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第三種方式我們可稱為“陷害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釣魚執法是啥意思2

釣魚執法(entrapment),又稱釣魚式執法、倒鉤(執法)或執法圈套,意思指的是行政執法部門有意隱蔽身份,採取手段,候待甚至引誘被執法人做出違法行為,而後將其抓捕的執法形式。因其為執法而引誘犯罪,縱容犯罪的出發點,有執法而違法的爭議。

例如,2014年10月,FBI被曝利用美聯社的名義以及模仿《西雅圖時報》網站,製造虛假的新聞網頁並植入惡意軟體“釣魚”,來追查一名發出炸彈恐嚇的嫌犯。一般只有網路犯罪分子才會用網頁傳播惡意軟體,FBI卻自己踏入禁區。此舉遭到媒體和隱私保護團體炮轟。

釣魚執法的社會反響:

“釣魚”執法的行為本身也被法學家們質疑,北京大學法學院行政法專家姜明安教授認為:行政執法要符合國務院2004年頒佈的依法行政原則,合法、合理、程式適當、誠實守信、權責統一,不能採取預謀設圈套方式執法。

人民大學法學教授楊建順認為,行政法強調取證的正當性、要求客觀、全面調查,調查取證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據國家稅制要求,打黑車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車採取“以惡治惡”方法不可取,“打擊時要將打擊黑車和‘好意搭乘’嚴格區別開”。

釣魚執法是啥意思 第2張

執法動機

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執法”,應當是源於刑事偵查中的“設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證據的同時,為了抓獲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過“誘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網。

“誘捕”有著嚴格的控制要求,具體說來,有以下幾個條件:第一,誘捕物件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經掌握其部分證據;第三,誘捕時的事實不作為犯罪證據。但刑偵中的設套,是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為人,而所設之套本身,也不能成為證據。

但是,行政執法中的“釣魚”,卻是引誘守法公民“違法”,並把所設之套作為定性的證據。這種取證的方式本身顯然就是違法的。

從動機上來看,行政執法機構的違法執法有兩種情況,一是為了遏制部分違法行為的泛濫趨勢而採取的過激方式;

一種是為了某種利益而進行的理性選擇。第一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但很遺憾,各地所暴露出的違法執法行為,基本上屬於第二種型別———執法者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的與自己的利益有關,並可能為此進行相應的理性策劃。

釣魚執法是啥意思3

釣魚執法意思是: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也就是說執法人員扮演或者充當不法人員,引誘你犯罪,然後在對你進行執法。比如警察扮演癮君子向毒販購買毒品。還有你駕車欲與朋友聚會,中途搭載了兩名男子,行駛途中乘客突然表示他們是運管執法人員,將車輛扣押,隨後對你進行罰款。

釣魚執法的.法律規定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為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上海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

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釣魚執法是啥意思 第3張

兩份新檔案還明文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通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

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為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法制專家認為,上述規定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無疑釣魚執法是一種違法行為,犯罪者是各位有職權的司法執法者,或某國家機關的高職人員。釣魚執法的概念在我國的發展史較短,故而不少司法機關的執法人員不能很明確的判斷什麼是釣魚執法,這也就意味著我國的法制建設依舊存在著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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