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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過10年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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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過10年還有效嗎,借了錢給別人的時候對方會欠債不還,在多次追債之後,法院判決還錢,被執行人其拒絕執行判決的,債權人還可以提出強制執行,那麼一起來看看強制執行過10年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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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執行十幾年是否還有效?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1、舊法已經廢止,如果沒有查封的,一律按照最新法律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2、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3、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強制執行過10年還有效嗎

二、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措施有哪些?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是民事訴訟中債權人爭取合法權益的手段,根據相關規定,民事訴訟執行十幾年是無效的,在判決結束後,原告申請強制執行,最長期限是三年。經過十幾年還沒有執行的,就是沒有希望。申請強制執行,應該儘快,法院可以對被告的財產扣押、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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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在這10年中,只要主張權利的間隔不超過3年,都還是有效的。如果債權人一直都在主張權利,則訴訟時限中斷,主張一次,中斷一次,中斷後重新起算。

如果債權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則超過訴訟時效。但是,訴訟時效期滿,債權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而債權人自身的實體權利並未喪失,債權始終存在,債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因此,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強制執行過10年還有效嗎 第2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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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定時效期間為兩年。法院執行立案後,將不再受時效限制,即使在一次執行中沒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致使執行中止,未來任何時候,只要你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你隨時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恢復執行,直至執行完畢,執行終結。

所以,此處要明確兩個概念,即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和強制執行時效。這兩個概念完全是兩種行為,申請強制執行是法院判決生效之後,如果當事人不執行判決的,另一方可以拿著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強制執行時效是指已經申請強制執行的即已經拿到有效判決且已經申請了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沒有可執行財產,人民法院無法繼續執行,會裁定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可執行財產時再恢復執行。即十年後若被執行人有可執行的財產,應當恢復執行。

強制執行過10年還有效嗎 第3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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