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斷進步的時代,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機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
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
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四、農業機械投入作業前,應進行檢查、保養、緊固、除錯,達到良好技術狀態,不準駕駛、操作安全裝置不全或機件失靈的農業機械。
五、不準把農業機械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操作,嚴禁年老體弱、不滿十六週歲的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六、不準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七、嚴禁隨意改裝農業機械或改變農業機械結構。
八、拖拉機通過村鎮要低速慢行,要防止行人和兒童追車、扒車。
九、拖拉機上道路行駛時,不準超速和違章載人,必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有關規定。
十、農業機械在進行田間作業或其它作業時,必須遵守相關安全規定,切實加強防護措施。
一、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1、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按規定經縣(含縣)以上農機安全監理部門考驗合格,領取駕駛、操作證後,方可駕駛,操作證件簽註相符的農業機械。
2、駕駛各種型別的拖拉機、糞肥播撒罐車,農機運輸車及固糞播撒車的人員,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駕駛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駕駛證。”
3、不準酒後駕駛、操作。
4、機車起動前按技術要求檢查、保養,達到要求方可起動。
5、拖拉機發動機起動前,必須將變速桿置於空檔位置,動力輸出裝置處於分離狀態。
6、農業機械發動機及座機起動後必須空轉預熱,達到規定的水溫和油溫,待運轉正常後,方可起步或作業。
7、起步或接合動力前,必須環顧四周,發出訊號並確認安全後方可起步。
8、起步或傳遞動力時,離合器要迅速分離徹底,結合要平穩,逐步加大油門,不準猛抬離合器的踏板起步。
9、駕駛室不準超員駕駛乘座,不準放置有礙安全操作的物品。
10、拖拉機掛接農具時,掛接人員不準站在農具掛接點前方,必須在停穩後掛接農具,並應插好安全銷。
11、拖拉機掛接農具時,駕駛員必須低速小油門,腳不準離開離合器踏板,聽從掛接人員指揮,懸掛的農機具掛後要檢查升降是否靈活。
12、拖拉機運輸車倒車時,駕駛人員必須鳴號、嘹望,確認後方可低速倒車。
13、農具手須坐、站在規定的操作位置上,其他位置不準坐、站人,懸掛式農具升降時,不準坐和站人,農具升起後不準在其下面清除泥土、雜草或保養、調整排除故障。
14、農具作業時,不準用手、腳或用工具清除農具上的泥土、雜草,不準在作業中保養、調整和排除農具故障,需要時必須停車或切斷動力後進行。
15、拖拉機與農具掛接後,應插好安全銷,調整限位鏈,下拉桿後端的'橫向擺動不得過大。
16、起步要平穩,轉彎時須減速,不準操作過猛。
17、地頭轉彎或過溝坎時,應將農機具升到最高位置。
18、升起農具排除故障或更換零件時,必須支撐牢靠,農具不準懸掛停放。
19、牽引裝置安全銷折斷後,不準用其它的物品如鋼筋代替。
20、排除故障後,起動或結合動力前須得到排除故障人員的通知並清點人數。
21、作業時發動機排氣管須裝有滅火罩,蓄電池裝有防火罩。
22、保養、加油或排除故障時,不準用明火照明。
23、統一調動、目標管理,未經領導同意,任何人或車組不得將機車開出庫房。
24、統一安排作業市場,未經領導同意,不得擅自外出作業。
25、每個生產週期結束後,機車必須統一入庫,農機具按指定地點停放,未經領導同意,不得隨意將機車開出庫房。
三、農機具維護管理制度
1、對機車農具要按規定進行定期保養和維修,進行技術檢驗,保證機械技術狀態長年完好,安全設施齊全可靠。
2、對機車做到“四不漏、五淨、一完好”,四不漏即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氣、不漏電;五淨即油淨、空氣淨、水淨、機淨、工具淨;一完好即機械狀態完好。
3、對農具按其效能定期保養。生產週期結束後,統一檢查農具外觀狀態,並搞好噴漆、塗油、墊起以防鏽蝕。
4、駕駛、操作農機具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且經過定期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5、嚴禁酒後駕駛、操作農機具。
6、對於人為保養、駕駛不當造成的機車、機具損壞。例如:缺機油、缺製冷液造成的粘缸、抱瓦;責任心不強造成的玻璃、燈光、輪胎等的損壞。駕駛員應按損失程度進行賠償。對於故意損壞農機具的,解除勞動合同,並開除。
四、安全防火制度
1、廠區內嚴禁吸菸、嚴禁用火。
2、滅火工具齊全,保持完好狀態,不準拿做他用。
3、保持廠內外衛生,不準堆放其它易燃品。
4、庫周圍50米內不準堆放雜草,不準長時間停放車輛。
5、進入油庫加油的車輛必須熄火加油。
6、安全責任人時刻要注意安全,消除各種隱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管理,建設高素質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隊伍,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是指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依法履行農機安全監理工作職責,在編、在崗的工作人員,包括檢驗員、考試員、事故處理員和其他管理人員。
第三條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配備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滿足崗位設定要求,與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相適應。
第二章職責和條件
第四條檢驗員執行《拖拉機登記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及其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按照國家、行業標準的要求,負責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簽署檢驗報告並對檢驗結果負責。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掌握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標準;
(三)掌握正確使用安全技術檢驗裝備(裝置)的方法;
(四)具備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並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五條考試員按照《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聯合收割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和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和要求,負責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的考試,簽署考試成績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操作農業機械駕駛人考試系統軟體及考試裝置;
(三)熟悉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
(四)具備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五)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六)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並有3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六條事故處理員按照農機事故處理規章的規定和要求,負責農機事故的報案受理、現場勘察、調查取證、責任認定和損害賠償調解,簽署農機事故處理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熟練操作農機事故勘察裝置;
(三)熟悉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操作規程;
(四)熟悉農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與事故防範措施;
(五)熟悉農機事故應急救援及預案程式;
(六)熟悉農機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從事農機安全監理工作2年以上;
(八)持有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證,並有2年以上安全駕駛經歷。
第七條其他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農機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熟悉農機安全監理業務知識;
(三)掌握農業機械常識和農機安全生產基本常識;
(四)掌握農機安全操作規程和農業機械駕駛操作技能;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經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培訓考試合格,領取農機安全監理證(以下簡稱監理證)後,上崗從事相關監理業務工作。監理證應當載明可從事的業務崗位。
從事農機行政執法的人員必須持有行政執法證。
第三章考核
第九條農業部制定統一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培訓考核大綱、考核辦法。
第十條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組織本轄區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培訓、考試和監理證核發。
第十一條農業部農機監理總站負責編制培訓教材,組織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師資培訓。
第十二條各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組織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參加業務培訓,更新業務知識、提高工作能力。
第四章證件
第十三條監理證式樣和規格按農業行業標準執行,由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組織製作、核發、審驗。
第十四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申請辦理監理證應當填寫《農機安全監理證審批表》(見附表),經本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稽核同意後,逐級報至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審查。
省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農機監理人員管理檔案。
第十五條考試員、檢驗員、事故處理員所持監理證,每4年審驗一次。審驗內容包括:工作考核情況、違法違紀或重大工作過失情況等。
第十六條持證人應妥善保管監理證,不得損毀或者轉借他人。監理證遺失的,應及時向發證機構申請補證;監理證嚴重損壞或者載明資訊發生變化的,應向發證機構申請換證,發證機構在辦理換證時收回原證件。
第十七條持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收回監理證,並逐級上繳發證機構登出:
(一)調離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的;
(二)辭去公職或者被開除公職的;
(三)審驗不合格的。
第五章監督
第十八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著裝整齊、佩戴標誌、持證上崗,規範執法,文明執法。
第十九條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規發放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
(二)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農業機械駕駛證;
(三)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農機事故;
(四)不公正處理農機事故;
(五)違法扣留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其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六)依法收取農機監理費或實施罰款時,不開具統一收費或罰沒票據;
(七)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八)推諉刁難、態度惡劣;
(九)偽造、變造、倒賣牌證;
(十)不履行農機安全監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有第(一)、(二)、(三)、(四)、(十)項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並吊銷監理證;有第(五)、(六)、(七)、(八)項行為,予以吊銷監理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有第(九)項行為,涉嫌犯罪的,吊銷監理證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遇到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況,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執行國家有關的迴避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級農機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管理、監督,定期瞭解轄區內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的變動情況,對在農機安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一、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接受農機監理部門的安全管理。二、新購農業機械,必須及時到監理部門辦理入戶手續。三、未按規定參加檢審或檢審不合格的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不準使用或駕駛、操作機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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