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離婚起訴書完整版,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其實是涵蓋了很多方面的,而且我們遇到的很多自己不能解決的問題都是可以尋求法律的幫助,法律與日常生活有直接的關係,以下男方離婚起訴書完整版。
男方離婚起訴書完整版1
原告: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電話、郵政編碼。
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電話、郵政編碼。
被告:(同上)
訴訟請求:
1、要求與被告離婚。
2、兒子(女兒)隨原告(被告)生活,被告(原告)每月支付撫育費元。
3、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4、XXXX房子(產權或使用權)歸原告(被告)所有,原告(被告)一次性補償被告(原告)元。
5、訴訟費由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於年月經人介紹(自行)相識,年月登記結婚,年月生育一子(女)姓名。----------(結婚前後感情如何、現為何要求離婚)。
主要證據:
結婚證、身份證、房屋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影印件)、財產清單等。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手寫簽名)
XXXX年XX月XX日
附:
1、本狀副本一份
2、結婚證、身份證、房屋產權證(影印件)、公房租賃憑證(影印件)、財產清單
注意:1、書寫訴狀及有關材料不能使用圓珠筆、天藍墨水的鋼筆、複寫紙。
2、訴狀及證據材料按被告人數遞增(例如一名被告遞交二份、二名被告遞交三份)。
3、以上訴狀及材料影印件一律用A4紙。
男方離婚起訴書完整版2
一、離婚訴訟的十大誤區
1、一大誤區:誰先提出離婚誰就吃虧
有的當事人認為先提出離婚的,對方會以不離婚為要挾,從而導致自己在訴訟中處於被動,尤其在財產分割時會吃虧;或者先提出離婚的一方是責任方或過錯方,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偏向對方。這種想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訴訟中的主動與被動取決於證據的收集、法律的運用以及訴訟技巧和經驗,法官判案也是依據證據、調查到的事實和雙方的感情狀況,依據法律的規定進行裁決,當事人完全沒有必要擔心。
這種誤解常常導致夫妻雙方都不願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從而長期處於冷戰當中,很多感情已經破裂的婚姻處於"植物人"狀態,對當事人雙方有害無利,同時也不利於社會安定團結。
2、二大誤區:有婚外情就可離婚,有婚外情並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離婚的法定條件,這裡的同居是指與婚外異性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與婚外情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因此證明有婚外情並不一定會判決離婚。有的婚姻當事人請一些所謂的【私人】偵探去調查對方的婚外情,往往事與願違,達不到預期的目的,如把握不當還很容易構成不法侵犯別人隱私權。
3、三大誤區:分居2年就可離婚,或認為只有分居2年才能離婚
我國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可以判決離婚,可見分居必須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離婚的法定條件。
同時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離婚的充分條件而不是必要條件,未分居但具備其他法定條件的仍可以判決離婚,有的夫妻感情隨已破裂,但誤以為只有分居2年後才能離婚,因此等待2年後再起訴,對自己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造成感情破裂的原因很多,判斷感情破裂的依據與條件也很多,不僅僅只有分居2年一個條件。
4、四大誤區:對產權登記存在認識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房屋登記是誰的名字在離婚時就會判給誰。事實上在婚後購買的房屋無論是以哪一方的名義登記,只要沒有特殊的約定,都應是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有權分割。一方父母婚後贈與房產,沒有明確說明的,產權證辦在一方名下的,也為夫妻共同財產。
5、五大誤區:財產轉移隱匿誤區
有的婚姻當事人在離婚前或在離婚訴訟中,常常轉移或隱匿共同財產,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變更房屋登記等,以為轉移了便萬事大吉,實際上往往會留下相關證據,還可能導致因惡意轉移財產而少分財產,因此如要轉移財產必須慎重。而且,離婚後發現對方隱瞞了共同財產未進行分割,仍可主張分割。按照我國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離婚後發現還有共同財產未分割的,自發現之日起2年內可以起訴重新分割共同財產。
6、六大誤區:“青春損失費“賠償誤區
有女性當事人認為,在離婚時男方應當給予一定的青春損失賠償.,這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只有存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等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過錯方給予受害方賠償。最高院關於婚姻案件的問答中,也明確指出,女方要求“青春損失費”是於法無據的。
7、七大誤區:“我不同意離就別想離”
有的當事人誤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因此,一旦對方已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另一方應積極備應訴,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切不可抱著不同意離法院就不會判離的僥倖心理,從而忽略了維護自己權益必要的準備工作。
8、八大誤區:小孩撫養誤區——撫養費和撫養權
有的婚姻當事人誤以為判決離婚後,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撫養,自己就沒有任何義務了,或者認為小孩子判給對方後,自己就再也沒有機會爭取小孩的撫養權。實際上離婚解除的是婚姻關係,子女與父母的關係是無法解除的,雙方還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比如監護撫養贍養繼承等,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仍應當承擔撫養費。離婚後,如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變更小孩的撫養權。
9、九大誤區:離婚了就別來找我
婚姻當事人在法庭上對薄公堂後,往往會有一種報復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撫養權後,常常拒絕對方探望小孩,這就侵犯了對方的`探望權,受害方可以起訴要求行使探望權,法院會判決支援,並可應一方的要求強制執行。
10、十大誤區:只要找到了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自己在訴訟中就會佔主動。
實際上,婚外情只能說明一方有過錯,在分割財產的時候可能會少分。而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勢必行動非常隱蔽,另一方很難查詢證據,再者,非專業人員取證因不瞭解法律的規定,往往容易侵犯別人的隱私,因此在查詢對方婚外情證據時,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與精力,找回來的證據在法庭上並不一定具有證明效力。經常有當事人過份注重尋找對方婚外情的證據,而忽略了更重要的證據——財產證據的收集。
導致在訴訟中處於非常不利的位置。
二、離婚訴訟的程式怎麼走
1、提起訴訟申請。
2、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受案後,向另一方發出傳票。
5、由法院進行調解。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准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男方離婚起訴書完整版3
一、離婚孩子撫養權如何爭取
除尊重孩子的個人意見外,收集相關有利的證據可以最大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個方面:
1、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
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取證,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性質、工作環境、收入狀況、居住條件、文化程度等,通過對雙方的基本條件進行比較分析,突出有利因素。即使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收入、教育程度等差異不大,但並不表示就沒有差異。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質,就在爭取孩子撫養權方面尤為重要,因為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
2、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
很多時候,真正帶孩子的往往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特別是對於學齡前兒童,通常是一方的父母。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3、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
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不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因此,這方面的取證工作也是必須的。
4、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
一般,法院在處理撫養問題上,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並做筆錄入卷。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自己生活是尤為重要的。
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比我們這一代人更為成熟,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雖然這樣會對其造成傷害,但這種傷害是避免不了的,使孩子由對其成長最為有利一方撫養,算是對其的補救吧。
5、考慮法官判決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子女撫養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其一,孩子的年齡。根據《民法典》及其相關規定,2週歲之內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官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其二,從孩子的性別。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將近十歲,因為女方對於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的可能性更大。
其三,從雙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入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將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其四,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著,或者孩子一直住在該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撫養權歸屬的因素。
二、子女的撫養費具體數額如何確定
1、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法律規定。《民法典關於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規定:
(1)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2)第四十五條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第四十六條 對已滿兩週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4)第四十七條 父母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直接撫養子女,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者外孫子女的,可以作為父或者母直接撫養子女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第四十八條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直接撫養子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6)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