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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付邻居家占用公共面积

来源:时尚达人圈    阅读: 2.3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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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付邻居家占用公共面积,公共面积被他人占用的时候,肯定心里面是很不高兴的,在现实生活中这样一种情况非常的常见,那就是公共面积被邻居占领了,以下是怎么对付邻居家占用公共面积。

怎么对付邻居家占用公共面积1

邻居家占用公共面积的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向物业反映反映,要求物业在一定期限内联系邻居作出处理,尽快退出对公共面积的使用;

2、或者可以向当地居委会、街道、住建局反映情况,要求介入处理;

3、向地区城建,城管和市政12345热线反映,要求处理,也可以通知媒体跟进。

公用公共建筑面积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怎么对付邻居家占用公共面积

公共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分摊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公共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第九条 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

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拓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十一条 各套(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乘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得到购房者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怎么对付邻居家占用公共面积2

一、邻居私自占用公摊面积怎么办

1,向物业反映投诉,要物业限期处理。并且留好证据证明。在违章前期处理比后期更好。

2,物业不作为的话,向居委,街道,甚至住建局反映。并且留好投诉回执。

3,向地区城建,城管和市政12345热线反映,要求处理。并可以通知媒体跟进。

其实,小区违建物业责任最大。现在许多地方的小区物业,要管好小区装修和违建是比较容易的。装修一般都要报建才能放行的,如果物业不开这个口子,哪儿可以装修,不报建材料都进不来,就谈不上违建了。

怎么对付邻居家占用公共面积 第2张

二、房屋公摊面积包括哪些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还包括套(单元)与公共建筑之间分隔墙及外墙水平投影面积一半建筑面积。根据规定,以下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但应分摊仅为本幢服务的相应共有建筑面积。如为多幢服务的管理用房、警卫室;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车棚、

车库等;为公共事业服务的配套用房;避难层 (室)及结构转换层可独立使用的部分。“多幢服务的配电间、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消防避难层(室)及结构转换层;幢与幢之间相连的通廊”,这些共有建筑面积应单独设置户室不进行分摊,也不分摊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对于小区内的公摊面积,这可以说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而并非是某个业主所有的,因而每个业主对公摊面积部分都享有使用权,但在行使自己对公摊面积的使用权时,不得妨害其他业主同时使用,否则的话就会对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造成损害。面对这样的情况,权利遭受损害的业主也应该采取恰当的措施来处理。

怎么对付邻居家占用公共面积3

一、邻居占用公摊面积该怎样处理

1、进行协商探讨处理方法。

2、向小区物业投诉反映情况,由物业出面干涉解决。

3、向当地城建部门反映。

公用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产权归整栋楼购房人共有,购房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二、公摊面积的范围有哪些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怎么对付邻居家占用公共面积 第3张

三、《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十条 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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