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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一个人报案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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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一个人报案有用吗,当我们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的时候,根据情形的严重与否,可能是需要坐牢的,坐牢也代表着我们的自由被剥夺了,看看非法集资一个人报案有用吗。

非法集资一个人报案有用吗1

有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一个人报案有用吗

非法集资报警有用吗

公民遭受到非法集资案件的诈骗后,报警是有用的,报警后警察机关会进行立案侦查,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非法集资一个人报案有用吗2

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向一个人非法集资也可以报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十九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集资一个人报案有用吗 第2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四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集资一个人报案有用吗3

一、如何判断非法集资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其犯罪要件包括: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其实,P2P网贷最初的模式很简单,其最大的优越性,是使传统银行难以覆盖的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能充分享受贷款的高效与便捷,然而,也正是这种平台的优越性,为其非法集资提供了极大的可能性。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韩浩介绍,假借P2P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已成为近年非法集资的重要手段,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多位金融业人士曾表示,很多P2P公司成立之初的想法并不是想要非法集资或者跑路,只是在做业务的过程中,扩大规模的诱惑让一些平台先吸收大量资金,然后再去寻找项目,如果手中握有大量闲置资金,需要支付的高利息就会给这家平台带来流动性危机。

非法集资一个人报案有用吗 第3张

二、投资人如何避免跌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据了解,网络借贷涉嫌非法集资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搞资金池,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

二是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没有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的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为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股票、债券、期货等,有的直接将非法募集的资金高利贷出赚取利差。

三是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募集资金,采取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有的用于自身生产经营,有的甚至卷款潜逃。

对于当下正在兴起的众筹融资模式,没有明确的监管,其非法集资的诱惑和陷阱则更为明显。正如刘张君所言,众筹具有向大众集资的行为特点,应当受到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约束。但众筹的类别不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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