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離婚怎麼判財產分割?遭遇家暴離婚時,財產究竟如何分割?受害方能要求損害賠償嗎?受害人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安全與權益,下面一起了解家暴離婚怎麼判財產分割
一、家暴離婚怎麼判財產分割
1、家暴離婚對於財產分割的處理方式如下:
(1)雙方可協商決定財產分割,無過錯方還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2)如果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家暴的一方屬於過錯方,人民法院會考慮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等因素,作出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訴訟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離婚訴訟離婚的程序如下: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家暴離婚財產怎麼分割
1、家暴離婚房子處理方式是:
(1)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協議優先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即遭受家暴一方的權益的原則判決;
(3)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後面共同還貸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婚後房產離婚如何分割
1、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
婚後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佔有。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
2、婚後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
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
3、婚後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
婚後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
4、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婚後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於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認定以個人財產買房,需要證據的支撐。以一方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特別需要保留認定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
5、婚後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
婚後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家暴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家暴離婚財產的分割辦法: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分割,但另有約定的除外。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一、家暴離婚能讓男方淨身出户嗎
家暴離婚是有可能讓男方淨身出户的。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2、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由於家暴起訴離婚,需要收集下列家暴證據:
1、受害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各種照片;
2、能夠證明施暴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錄音;
3、鄰居朋友的證人證言;
4、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5、受害者的醫院診治記錄或傷害鑑定結果;
6、顯示施暴方對受害方實施家庭暴力的各種錄像。
三、離婚家暴起訴的流程如下:
1、因家庭暴力想離婚可以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的,無過錯方可以收集家庭暴力的證據,包括醫院的病歷、報警記錄,還有以前發生家庭暴力的相應證據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家暴離婚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大會除外。且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