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領取條件有什麼?很多人知道,我們繳納的五險包括失業保險,它可以保障我們在失業時獲得一定的保險金,可以保障我們的基本生活。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是什麼呢?今天小編就給大家帶來解答。
失業金領取條件1
失業保險金領取資格條件如下:
一、社保條件
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及以上的;
二、非自願中斷勞動關係
具體包括:
1、被僱主解除勞動合同、被僱主解僱、除名或解僱;這一點其實很好理解,就是被開除被辭退的情況。比如單位突然通知勞動者讓勞動者離職的情況。
2、僱主以暴力、威脅強迫勞動者勞動,勞動者通知僱主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實就是如果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勞動,即使勞動者自己通知單位解除合同,那麼也是非自願中斷勞動關係。
3、用人單位未按合同支付報酬或未按照規定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用人單位支付的報酬沒有按照合同來,那麼勞動者通知單位解除合同,也是非自願中斷勞動關係。
4、勞動者已經辦理了失業登記或者求職登記。
總而言之,滿足社保相關條件,而且屬於非自願中斷勞動關係的,就可以申請失業保險金了。那麼,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什麼呢?其實,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多少跟自己的`社保繳費年限有很大的關係。
申請人員社保繳費年限滿一年但是不滿2年的,可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申請人員社保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可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申請人員社保繳費年限滿3年不滿4年的,可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申請人員社保繳費年限滿4年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申請人員繳費時間5年以上,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
需要注意的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金領取條件2
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