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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兼營不同税率貨物或應税勞務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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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中兼營不同税率貨物或應税勞務的處理,增值税是以商品(含應税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税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税,以下分享增值税中兼營不同税率貨物或應税勞務的處理。

增值税中兼營不同税率貨物或應税勞務的處理1

所謂兼營不同税率的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是指納税人生產或銷售不同税率的貨物,或者即銷售貨物由提供應税勞務。比如:某農村供銷社既銷售税率為17%的家用電器,又銷售税率為13%的化肥,農藥的等。

再比如,某農業機械廠既生產銷售税率為13%的農機,又利用本廠設備從事税率為17%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對這種兼營行為,《增值税暫行條例》的税務處理辦法是:

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增值税中兼營不同税率貨物或應税勞務的處理
  

所謂“分別核算”,主要是指對兼營的不同税率貨物或者應税勞務在取得收入時後,分別如實記賬,分別核算銷售額,並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計算應納税額,以避免適用税率混亂,出現少繳或者多繳税款的現象。

所謂“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税率”,指兼營不同税率貨物或者應税勞務而取得的.混合在一起的銷售額,本該按照17%和13%高低不同的税率分別計税,但由於未分別核算

因此,只能以不減少上繳國家的税收為前提,對,混在一起的銷售額一律按照17%的高税率計税。這樣規定有利於促進納税人健全賬簿,正確核算應納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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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指以生產經營者銷售貨物、提供應税勞務和進口貨物的增值額為課税對象徵收的一種流轉税。簡單地説,是指提供應税商品或勞務而取得的收價格(不含購買者支付的增值税)與外購成本價格之間的價差;從經濟學理論上講即相當於商品價值(C+V+M)扣除在生產上消耗掉的生產資料的轉移價值(C)之後的餘額(V+M)。見表2-1。

由表2-1可見,就一個環節而言,增值額就是產出減投入後餘額,就全過程而言,最終形成的商品總值也就是每個環節的增值額之和。

二、增值税的類型

從理論上説,增值額即是商品價值(C+V+M)扣除生產資料的轉移價值(C),但在實際運用時,各國税法的規定不盡一致,主要體現在規定的扣除項目不同,導致增值額的內容也有所區別。

一般情況下,生產資料的轉移價值大概分為五種,即:①原材料;②低值易耗品;③燃料動力;④外購勞務;⑤固定資產。根據對可以扣除的部分進行不同的限定,增值税可以分為三種。

增值税中兼營不同税率貨物或應税勞務的處理 第2張
  

(一)生產型增值税

在計算增值額時,可以扣除的生產資料部分包括①、②、③、④,即不允許抵扣任何外購固定資產的已納税款。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這一課税基礎在統計口徑上大致相當於國民生產總值,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税。

由於固定資產的特點在於面且要在較長使用週期內以折舊的方式逐步轉移到產品價值中去,不允許抵扣其已納税款則會使實際上的增值額大於理論上的增值額V+M,故存在着對固定資產題,對加快技術進步的企業有不利影響,但有利於擴大財政收入。

(二)收入型增值税

在計算增值額時,允許抵扣①、②、③、④以及⑤中的當期計入產品成本的折舊部分。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這一課税基礎在統計口徑上大致相當於國民收入,故稱收入型增值税。

允許扣除每期固定資產的折舊使實際上的增值額等於理論上的增值額V+M,是一種理論上最完善的增值税,但每期折舊轉入部分沒有合法票扣税的方法帶來了操作上的困難,所以無法被廣泛應用。

增值税中兼營不同税率貨物或應税勞務的處理 第3張
  

(三)消費型增值税

在計算增值額時,允許抵扣①、②、③、④以及⑤的全部,即允許抵扣外購固定資產的全部已納税款。從整個國民經濟來看,課税基礎僅相當於消費資料,故稱消費型增值税。

在消費型增值税中,允許一次扣除外購固定資產的已納税款,會使實際上的增值額小於理論上的增值額V+M,實際上具有提前補償固定資產價值的'性質,客觀上可鼓勵投資,加速設備更新,可徹底解決重複徵税的問題。對擴大固定資產投資具有較強的激勵效應。而且一次性地憑票扣除,操作易行。

這三種類型的增值税中,生產型增值税的税基最大,主要注重其財政的作用;消費型增值税税基最小,主要注重其投資的作用,目前世界發達國家大多實行消費型增值税。從生產型到消費型的過渡是一個必然的過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國開始推行消費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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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分類?

(1)納税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以下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税率為17%.

(2)納税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税率為13%:糧食、食用植物油、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圖書、報紙、雜誌、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農業產品、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税人出口貨物,税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税率為17%.納税人兼營不同税率的貨物或者應税勞務,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税率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税率.

增值税的特點

(一)税源充裕

從橫向的關係看,凡是從事生產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只要有增值額都應該繳納增值税;從縱向的關係看,一個商品在每一個流轉環節都應該以增值部分為基礎繳納增值税。徵税具有廣泛性、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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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環節徵税扣税,但不重複徵税

從納税環節看,增值税實行多環節徵税,即在生產、批發、零售、勞務提供或進口等各個經營環節分別課税,而不是隻在某一環節徵税。由於增值税只對商品或勞務銷售額中的增值額徵税,也就是對沒有徵過税的那部分價值徵税,而對轉移到銷售額中在以前環節已徵過税的'那部分不再徵税,從而有效解決了重複徵税的問題。

(三)税收負擔隨應税商品的流轉而向前推移

對應税商品各個流轉環節的經營者而言,他們作為增值税的納税人,只是把從購買者那裏收取的税款轉交給政府,而經營者本身並未承擔增值税税款。這樣隨着交易活動在應税商品的各個流轉環節逐次展開,應税商品的經營者在出售商品的同時

也為政府從購買者那裏收取了該應税商品所承擔的税款,當應税商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時,該商品在以前環節已繳納的税款連同本環節的税款,便全部轉嫁給了最終消費者。

可見增值税的税收負擔具有完全的轉嫁性,作為納税人的生產經營者並非增值税的真正負擔者,最終的消費者才是增值税的最後歸宿,因此增值税是典型的間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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