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行業新法規最新,為加強化粧品的衞生監督,保證化粧品的衞生質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化粧品行業法規是一直在不斷更新的,那麼下面跟大家分享化粧品行業新法規最新。
《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已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發佈的管理辦法貫徹落實《化粧品監督管理條例》要求,配套規範了化粧品、化粧品新原料註冊備案管理工作
管理辦法建立了新原料安全監測制度,對新原料註冊人、備案人和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履行的安全監測義務進行了細化規定,督促其落實主體責任。
同時,還細化明確了新原料安全監測相關方責任
《化粧品註冊備案管理辦法》還調整了化粧品變更註冊、備案更新規定
規範化粧品備案秩序,明確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改變產品名稱,沒有充分的科學依據不得隨意改變功效宣稱;但充分考慮行業實際需求,同時明確,因原料來源改變等原因導致產品配方發生微小變化的情形,允許予以備案更新。
此外,明確涉及安全性事項變化、生產工藝和功效宣稱等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進行變更註冊;產品名稱、配方等發生變化,實質上構成新產品的,應重新申請註冊。
01、化粧品抽樣檢驗管理規範
對化粧品的抽樣檢驗管理規範一般需要遵循以下幾個步驟:
首先,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確定抽樣標準;
其次,根據抽樣要求,制定抽樣檢驗計劃,並明確抽樣標準;
第三,嚴格按照抽樣要求進行抽樣,並登記相關信息;
第四,根據抽樣檢驗要求,將抽到的樣品交給專業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最後,將檢驗結果及時發佈,供相關單位使用
02、小紅書化粧品上架需要什麼
小紅書化粧品上架需要通過小紅書官方認證,並滿足相關規定和標準
小紅書是一家以分享美粧護膚產品和心得為主要內容的社交平台,所以對於化粧品上架的.審核非常嚴格,必須符合安全、真實、有效及道德等標準。
首先需要在小紅書官方認證後才能上架化粧品,認證過程需要提供相關公司營業執照、授權書等證明材料
其次還需要保證產品的成分、功效、使用方法等信息真實有效,並沒有誇大宣傳、違反道德等行為
從化粧品品質方面來説,小紅書還非常重視用户反饋和產品測評,只有在獲得足夠優質的用户反饋後,才會開放化粧品自營。
因此在小紅書上購物時,更需要注意選擇口碑好、經過真實試用的優質產品
一、《化粧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
20 22年1月1日,《化粧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正式施行。
《化粧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在優化生產許可程序方面,對生產許可延續實行告知承諾制;明確生產許可項目分類原則,突出兒童護膚品、眼部護膚品應當具備的特殊生產條件;完善生產許可變更事項審核審批程序,為企業減負增效。
在生產管理方面,要求企業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細化標籤管理要求,並進一步明確對化粧品虛假宣傳、違法宣稱等要求。
在經營管理方面,完善各項經營管理制度規定;明確美容美髮機構、賓館等在經營服務中使用化粧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粧品應履行的義務;加強對電商平台、集中交易市場、展銷會等平台的職責與義務。
二、關於化粧品生產許可的注意事項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辦化粧品生產許可和許可證變更、延續,依據《化粧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此前已取得的化粧品生產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具備兒童護膚類、眼部護膚類化粧品生產條件但未在生產許可證的生產許可項目中特別標註的,應當於20.22年7月1日前更換新版化粧品生產許可證。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開辦僅從事配製化粧品內容物的企業,應當向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取得化粧品生產許可證後方可生產;對於20.22年1月1日前從事配製化粧品內容物的企業,應當於2023年1月1日前取得化粧品生產許可證。
三、關於化粧品生產管理的注意事項
依據《化粧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對20.22年1月1日後生產的每批次產品留樣並記錄。
留樣應當保持原始銷售包裝且數量滿足產品質量檢驗的要求。
委託生產化粧品的,受託生產企業也應當按規定留樣並記錄。
境外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對其進口中國的每批次產品進行留樣,樣品及記錄交由其境內責任人保存。
四、關於化粧品經營管理的注意事項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粧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對20.22年1月1日後入場的化粧品經營者建立檔案;對於20.22年1月1日之前入場的化粧品經營者,化粧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展銷會舉辦者應當於20.22年7月1日前完成對上述化粧品經營者建立檔案工作。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粧品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在展銷會舉辦前向所在地縣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展銷會的時間、地點等基本信息。美容美髮機構應當在其服務場所內顯著位置展示其經營使用的化粧品的銷售包裝,方便消費者查閲化粧品標籤的全部信息。
五、關於《化粧品標籤管理辦法》注意事項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粧品,必須符合《化粧品標籤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此前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化粧品,未按照本《化粧品標籤管理辦法》
規定進行標籤標識的,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必須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籤的更新,使其符合《化粧品標籤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
六、《兒童化粧品監督管理規定》
20.22年1月1日,《兒童化粧品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正式施行,除標籤的要求以外,其他關於兒童化粧品的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粧品,必須按照《規定》進行標籤標識;此前申請註冊或者進行備案的兒童化粧品,未按照《規定》進行標籤標識的,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產品標籤的更新,使其符合《規定》。
20.22年5月1日起,備案、註冊的兒童化粧品必須標註兒童化粧品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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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於臨時權限用户的'問題
根據國家局發佈的《國家藥監局關於做好新舊化粧品註冊備案信息管理平台銜接有關工作事項的通知》(藥監綜粧函〔2021〕264號),以“有條件審核通過”方式開通註冊備案平台臨時用户權限的註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
應當於20.22年1月1日前補充提交質量管理體系概述、不良反應監測和評價體系概述等資料,逾期未補充提交的,其臨時用户權限自20.22年1月1日起自動失效。
待相關資料整理完成後,後續仍可申請開通註冊備案用户權限。
八、關於《化粧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的實施
根據國家局發佈的《國家藥監局關於發佈化粧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51號):自20.22年1月1日起,化粧品註冊人、
備案人申請特殊化粧品註冊或者進行普通化粧品備案前,必須依據《化粧品安全評估技術導則》的要求開展化粧品安全評估,提交產品安全評估資料。
在2024年5月1日前,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可以按照《技術導則》相關要求,提交簡化版產品安全評估報告。
關於《化粧品功效宣稱評價》的實施
根據國家局發佈的《國家藥監局關於發佈化粧品功效宣稱評價規範》的公告>(2021年 第50號):
自20.22年1月1日起,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申請特殊化粧品註冊或者進行普通化粧品備案的,應當依據《規範》的要求對化粧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在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專門網站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
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註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粧品,化粧品註冊人、備案人應當於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規範》要求,對化粧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註冊或者完成備案的化粧品,化粧品註冊人、
備案人應當於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規範》要求,對化粧品的功效宣稱進行評價,並上傳產品功效宣稱依據的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