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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個人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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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個人彙算清繳?税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從事會計方面的工作的小夥伴,應該比所有人都清楚,享受權利的同時,也不能忘了進行個人所得税彙算清繳。那麼為什麼要個人彙算清繳呢?

為什麼要個人彙算清繳1

一是通過年度彙算可以更好地保障納税人合法權益。

比如,一些扣除項目,像專項附加扣除中的大病醫療支出,只有年度結束,才能確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額,需要在年度彙算來補充享受扣除。

為此,《公告》第四條分三類情形列出了年度彙算期間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項目,提醒納税人查遺補漏,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二是通過年度彙算可以更加準確地計算納税人綜合所得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税。

納税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的情形複雜,無論採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納税人平時已預繳税額與年度應納税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生“差額”,就需要通過年度彙算進行調整。

税務部門前期進一步簡便優化了預扣預繳方法,不僅進一步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税人的辦税負擔,也使預扣預繳税額更為精準、更加接近年度應納税額,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差額”的產生。

不做個人所得税彙算清繳的後果如下:

1、納税人如未依法如實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的,可能面臨税務行政處罰,並記入個人納税信用檔案;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申報不真實的,隱蔽自己收入的;根據發改委財政金融司出台的“關於個人所得税申報信用機制”規定,針對個税申報造假、虛報的對個人信用帶來負面影響。

《個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税;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預扣預繳税款;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預扣預繳辦法由國務院税務主管部門制定。

為什麼要個人彙算清繳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繳義務人按月預扣預繳税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税款,不辦理彙算清繳。

獲取被預扣預繳税款的信息有以下途徑:

一是從扣繳義務人處獲得。您可在每月(次)領取收入後向其問詢或索要憑據(如工資條),或者在次年2月底前請其提供相關支付所得和已扣繳税款等信息;

二是可以通過手機個人所得税APP或者自然人電子税務局查詢。

彙算清繳結束後,需要將與收入、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其他扣除、捐贈、享受税收優惠、已預繳税款、補退税款等相關信息資料留存備查。年度彙算申報表以及與您綜合所得收入、扣除、已繳税額或税收優惠等相關資料,自年度彙算期結束之日起需留存5年。

為什麼要個人彙算清繳2

個税年度彙算的意義

綜合所得個税彙算,不僅可以使納税人更充分地享受到各項減免税優惠,還可以讓部分高收入來源的納税人更好地享受到税負,從而更好地體現星能負擔、税收公平的原則,對全面實施減税降費政策,保障納税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 年度個税彙算能夠更加準確、全面地落實各項税前扣除和税收優惠政策,更好地保障納税人權益。

特別是平時未申報字受的扣除項目,以及大病醫療等年度結束才能確定的.扣除項目,可以通過辦理年度彙算補充享受。為此,年度彙算為納税人提供了一個查遇補漏”的機會,保證了改革紅利的充分享受。

另外,通過年度個税彙算可以準確地計算出納税人綜合所得全年應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税,進而多預繳次退回、少繳。納税人在日常生活中取得綜合所得,仍需按照定的規則 ,先按月或按次計算,預扣預繳税款。

為什麼要個人彙算清繳 第2張

實務中因個人收入支出的情形不同,無論採用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都很難使所有納税人的日常已預繳税款和年度應繳税款完全致,此時兩者就會出現"差額", 這一差額 需要通過年度彙算來多退少補,以達到相同情況的個人税負水平致的目標。

哪些人需要進行個税彙算

(1)退税

1、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足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税

2、每年中間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扣率高於綜合所得年適用税率

3、未申報扣減或全額扣減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 扣除或捐贈,以及未申報所受或未全額享受綜合所得税收優惠等情況

(2)補税

其中包括取得兩處或以上綜合所得,合併後的適用税率提高,導致預繳税款少於年應納税額

為什麼要個人彙算清繳3

員工不進行個税彙算清繳對企業有影響嗎

很多老闆會擔心,如果自己的員工沒有進行個税彙算清繳,會不會給自己的企業帶來税務風險?

各位老闆大可放心,員工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需要進行彙算清繳是個人的義務,不是發放工資的企業(即代扣代繳個税企業)的義務。

因此,員工個人不對取得工資薪金進行個税彙算清繳,代扣代繳個税的公司沒有税務風險。

不做個税彙算清繳有什麼影響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税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徵求意見稿)》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納税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

向任職、受僱單位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井報送《個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納税中報表》。如果沒有做彙算清繳的,税務機關會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補申報,罰款並補交滯納金及税金。

個税不彙算清繳會受罰款嗎

這個問題需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税務機關的失誤,二是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失誤。

首先説税務機關的問題。

為什麼要個人彙算清繳 第3張

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再説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的問題。

因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徵税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徵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税、抗税、騙税的,税務機關追徵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税款,不受規定期限的限制。

注意了,不受期限限制,就證明了事態的嚴肅性!

其他相關處罰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規定,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是偷税。

對納税人偷税的,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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