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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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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麼,一個案子要經過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最後根據庭審的情況的一些列的操作之後,將爭議的焦點歸納出來。以下分享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麼?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麼1

在民商事糾紛中,無論當事人約定採取訴訟方式或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對法庭或仲裁庭而言,最主要的工作在於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因此法庭或仲裁庭必須調查證據,發現法律事實,判斷哪些事實與法律適用有關,而哪些無關。在法庭或仲裁庭進行查明、認定事實與法律適用活動中,如何歸納與釐定爭議焦點是相當重要的問題。

什麼是爭議焦點

有法官提出:所謂爭議焦點,簡單地説就是糾紛的核心,矛盾的交鋒點,案件雙方當事人爭執的問題所在,在形式上是由法官歸納、並經當事人確認的爭點,是引領案件審理、糾紛解決的主線和樞紐,也是體現法官熟悉案情的程度,把握法律與案件聯繫的能力的一個突出標誌。

爭議焦點的重要性在於,“法官依照爭議焦點的指引駕馭庭審,而當事人各方的訴辯表現、各自對爭議焦點的理解及由此選擇的攻防基礎、採取的應變策略,均有可能影響裁判結果。”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麼

認為:從文義角度,爭議焦點包含兩層含義:

一是有爭議,即屬於當事人之間存在的爭議,無爭議的事項不可能是爭議焦點;

二是重要,即屬於焦點問題,意味着不解決焦點問題則無法完成爭議解決。

爭議事項不等同於爭議焦點,因此查明爭議事項與釐定爭議焦點亦是兩個不同概念。筆者認為,釐定爭議焦點的前提,是對案件事實和爭議事項進行力爭完整的把握。

儘管筆者主張仲裁庭對案件事實(爭議事實)的調查應儘量全面,但值得特別説明的是,仲裁庭對爭議事項性質的認定與作出裁決結果,均須謹慎地以當事人的仲裁請求範圍為限,避免發生仲裁審理超裁的失誤。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麼2

爭議焦點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0)》第二百二十六條對法院庭審過程中歸納爭議焦點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那麼什麼是爭議焦點?如何歸納案件的爭議焦點?這將是案件庭審中的重中之重。

爭議焦點,就是人們爭執的起點。在起訴之初,人們之間存在樸素的爭議,一旦該爭執進入訴訟程序,那麼該爭執就會變化成具體的訴訟請求,該訴訟請求便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請求法院裁判的對象。

在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如同雙方在帶兵打仗,原告方為進攻方、被告方為防守方。雙方不可能任意進攻防守,所有的案件事實法院都審理一番,這不僅不現實也是對司法資源的極大浪費。

此時,就需要明確雙方的爭議點,即法院結合雙方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基本的事實及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目標靶”,通過對爭議焦點的審理,來快速的解決案件的糾紛,故此,爭議焦點,恰恰是問題的核心。

從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完成的事項中發現案件焦點

法官完成一項審判工作,必須要完成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以下的工作是法官必經流程。作為律師,亦要從以下的流程中分析案件、提前預判案件爭議焦點、從中明晰、發現案件焦點、有針對性的'就爭議焦點進行庭前的準備: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麼 第2張

1、請求權基礎分析: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必須要明確原告的請求權是什麼,具體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等;

2、分析法律構成要件:在明確具體的請求權基礎後,法院需要根據請求權指向的法律規範,確定該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

3、認定案件事實:在確定案件的構成要件後,根據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答辯,對沒有爭議的事實予以認定;對雙方有爭議的事實,若屬於構成要件的一環,對雙方權利義務具有重要影響,便可能是案件的爭議焦點;

4、審查案涉證據、作出裁判文書等相關的工作。以上工作的所有的起步及着眼點,便是雙方爭議的焦點,沒有爭議焦點,那麼訴訟便不成立了。

沒有爭議焦點的審理,訴訟過程將不具有針對性,只能是鋪大餅式的展開。通過對以上工作的瞭解,法院一般在此流程工作過程中發現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作為一名代理律師,亦要參考以上的請求權基礎分析方法、法律分析方法、通過對案件證據的梳理,來判斷案件的焦點。

爭議焦點的構成

作為一名律師,若可以做到對爭議焦點的準確分析,預測,一方面在庭審過程中可以很好的把握法官開庭審理的節奏,另一方面,提前就爭議焦點進行庭前的準備及證據目錄的製作,可以更好明晰自己案件的風險、規避訴訟風險、預防訴訟偷襲、突襲審判,做到庭審過程中有的放矢。在筆者法律實踐工作中,在訴訟過程中基本涵蓋的爭議焦點有如下幾個方面:

1、訴訟標的的爭點:訴訟標的,根據傳統的訴訟理論,即雙方之間出現糾紛,需要法院予以裁判的法律關係,基於法律關係可能存在競合,因此在起訴之初可能就涉及到不同法律關係的選擇,這就涉及到不同的訴訟標的,其法律適用、舉證責任、事實認定、甚至訴訟請求都會有很大的不同。

2、案件法律適用的爭點案件法律適用最為常見的便是關於合同內容的解釋、關於立法的目的、關於法律的準確適用及解釋等。

3、案件事實的爭點案件事實是雙方爭議最大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事實都是案件事實。所謂案件/要件事實,必須是對雙方權利義務具有重要影響,且對案件的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事實。一般情況下,分析案件事實的焦點,便是從請求權基礎出發,找到相應的法律規範,明晰請求權的法律構成要件,找到相應的要件事實,來確定雙方的事實爭議焦點。

4、案件證據的爭點案件證據爭議焦點,常見的如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的合法性、證據的認證及證明力等,這都是常見的證據爭議焦點。尤其是新證據規定實行後,律師更要提升證據的綜合分析和運用的能力,讓自己的證據能力更上一層樓。

如何分析、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舉一個近期做的一個案例:原告起訴被告要求支付設計費用,並提供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設計交付憑證、微信聊天記錄為證,我方代理案件被告,在接案之初,仔細分析了案件起訴材料後,通過對本案請求權基礎進行分析,分析爭議焦點過程如下:

1、從請求權基礎入手,確定一方的請求權基礎是什麼?結合原告的起訴材料及相關證據,初步判斷了原告的請求權基礎系基於合同履行請求權的法律規範。

2、從請求權基礎入手,確定該請求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因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設計費,預測、分析其請求權基礎的構成要件至少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必須要合法有效;

(2)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全面履行了設計的義務;

(3)根據合同約定,設計費的付款條件已經成就;

(4)因被告違約對原告造成了相應經濟損失(違約/賠償);

(5)本案主體適格、訴訟時效未過、原告的幾項訴訟請求基於同一的法律關係規範等;

3、從請求權構成要件入手,明確雙方要件的爭議焦點可能有哪些?通過對以上的分析及初步的判斷並認真閲卷後,可以確定雙方的初步爭議在哪裏:

(1)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若無效,那爭議焦點即下一步涉及到合同無效的過錯、責任比例等;

(2)若合同有效,案件的焦點即成為了付款條件是否成就?往下一步來説,付款條件成就與否需要舉證質證,可能涉及到下一步的焦點,原告是否完整履行了合同約定的義務等等,不一而足。

訴訟過程,往往是爭議焦點不斷明確、細化的過程中,找到最核心的焦點問題,能夠讓律師的庭審準備更加有效,更能實現整個庭審的掌控力。以上是筆者對訴訟焦點歸納及整理的自己一點的心得及體會,希冀在每一起訴訟案件中都能在把握案件爭議焦點的情形下運籌帷幄,決勝庭審。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麼3

審判方式改革要求法官在開庭中必須歸納雙方的爭議焦點,然後法庭調查圍繞雙方爭議的焦點展開,因此,爭議焦點歸納的是否準確非常重要,爭議焦點歸納的準確,下步法庭調查就能把握住重點,做到層層展開,有條不紊地進行;

如果歸納的不準確,法庭調查就可能出現漫無邊際的現象,該調查的內容沒調查,不該查的查了一大堆。所以,歸納爭議焦點從一個側面體現了一個法官的業務能力,正因如此,認真總結審判經驗,提高法官庭審歸納爭議焦點的水平,有着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當前法官在歸納爭議焦點方面存在的問題

法官歸納爭議焦點是在聽取了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後作出的,通常情況下,歸納的爭議焦點與案件事實毫不相干的情形很少發生,所以,在法官歸納爭議焦點方面存在主要問題,不是歸納的爭議焦點錯誤,而是歸納的爭議焦點不準確,不準確的表現主要有下列三種情形:

1、將“爭議焦點”點“大”了。爭議的焦點明明是A屬下的a,卻點了A。例如:一個遺囑繼承案件,原告起訴稱,其通過遺囑繼承的房屋被被告強行佔有,要求被告倒出該房屋;被告辯稱,原告持有的遺囑無效,該房屋歸其所有,要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法官歸納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該房屋究竟應當歸誰所有。

然後,開始調查被告是怎麼佔有的該房屋,被繼承人死後有哪些繼承人,原告是不是被繼承人,原被告與被繼承人是什麼關係等等,開了三次庭,調查了一大堆內容,最後一研究,遺囑有效,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結果在法庭上調查的很多內容都沒有用上。實際上,該案爭議的焦點是:遺囑是否有效。

如果遺囑有效,按照遺囑執行,爭議的房屋歸原告所有,原告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如果遺囑無效,爭議的房屋按法定繼承處理,原告的訴訟請求就不予支持。所以,該案最關鍵的問題就是要解決遺囑的效力,法庭調查也應當圍繞遺囑的效力展開,只查遺囑是否有效就行了,其他問題均沒有必要查。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什麼 第3張

而本案將“該房屋究竟應當歸誰所有”確定為爭議焦點,這個“焦點” 涵蓋面就大了,要查的內容自然也就廣了。當然,解決了房屋的歸屬問題,也就解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支持的問題,但要解決房屋的產權歸屬,還要解決遺囑的效力,遺囑的效力才是糾紛的癥結,才是真正的爭議“焦點”。所以,本案歸納的爭議“焦點”點“大”了,沒有直接點在真正的焦點上。

2、將判決結果要解決的問題確定為“爭議焦點”。例如,一個買賣合同案件,被告買了原告的貨物,部分貨款未付,原告起訴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貨款;被告辯稱貨物存在質量問題,要求退貨。法官歸納的爭議焦點是:被告應不應該支付貨款。“被告應不應該支付貨款”是本案判決最終要解決的問題,是本案審判活動要實現的目的,將其確定為爭議焦點對不對?

我認為不能説不對,但起碼不確切。因為,原被告雙方在支付貨款問題上發生糾紛,貨款應不應該支付是雙方最大的爭議,但糾紛發生的起因是什麼?是貨物的質量,一方認為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另一方認為貨物質量沒有問題,因此,原告賣給被告的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才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查清貨物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是解決本案被告應不應該支付貨款的關鍵。

3、不善於分解問題,把握多個爭議焦點。有的案件雖然只有一個訴訟請求,但可能存在多個爭議焦點,對於多個爭議焦點,有的法官把握不住。

例如,一個勞動爭議案件,原告訴稱,其與被告開辦的某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但該企業違約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以超過仲裁時效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故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合同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被告答辯稱,原告請求無理,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三點,一是仲裁委員會的決定是正確的;

二是某企業是獨立法人,與被告無關;三是原告無故曠工,某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正確的。不難看出,本案有三個爭議焦點:一是原告申請仲裁是否超過仲裁時效,是否存在仲裁時效中斷的事由;二是某企業是不是獨立法人;

三是某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約。但法官只籠統地歸納了一個爭議焦點:被告是否對某企業解除原告的勞動合同承擔責任。如此歸納爭議焦點,就是不善於把雙方爭議的問題分解開來,沒有很好地把握多大爭議焦點的結果。

二、如何把握爭議焦點

1、明確什麼是“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就是發生糾紛的“癥結”,解開了這個“結”,其他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如第一個案例中,為什麼把“遺囑是否有效”作為爭議的焦點,而不把“房屋應該歸誰所有”作為爭議的焦點呢?

原因很簡單,解決了遺囑的效力問題,房屋歸屬的問題也就解決了,而要解決房屋歸屬的問題,還要首先解決遺囑的效力問題,遺囑的效力在本案中是個非解決不行的問題,解決不了它,其他問題都解決不了,這就是糾紛的“癥結”,就是爭議焦點。

2、如何找準“爭議焦點”。

一是多總結經驗,學會抓“點”。爭議焦點關鍵在於“點”上,作為法官要學會抓“點”,爭議焦點是隱藏在爭議的問題之後,導致糾紛發生的“癥結”,不是浮在表面上的爭議問題。具有一定審判經驗的法官,一般在聽取了原告的起訴和被告的答辯後,就能很快找出雙方糾紛發生的“癥結”。

所以,審判經驗很重要,但審判經驗不是審的案件數量多就自然有的,有的法官審了半輩子案件也不見長進,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善於總結,不斷總結審判經驗對於一個法官的成長非常必要。經驗多了,解決問題的能力自然提高,找“爭議焦點”自然找得準。

二是掌握“倒推法”。中學時期解幾何題經常用“倒推法”,即倒着推理。正常推理是,根據已知的條件推出結論,倒着推理是根據結論推出應具備的條件。“倒推法”應用在尋找爭議焦點上效果也不錯。仍以前面的遺囑繼承案為例:把原告的訴訟請求作為結論,進行倒推,如果結論“被告應該倒出所佔房屋”成立

那麼必須具備條件1:該房屋屬於原告所有。在這裏,條件1是不是爭議焦點呢?再推推試試,如果推不動,已經到底了,條件1就是焦點,如果還能向前推,就不是焦點。根據條件1我們又可推出條件2:遺囑有效,本案原被告對房屋發生糾紛就是緣於“遺囑”,推到這裏,到底了。可見, “遺囑是否有效”就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倒推法”思維方式,乍用可能不習慣,用常了就行了。

總之,歸納爭議焦點要本着一個原則,從確定的爭議焦點上就能看出下步的審理思路,便於下步的法庭調查。如果確定的爭議焦點,叫人看了不知下步法庭調查從何處下手,那麼這個爭議焦點就可能存在問題。

所以,準確地歸納爭議焦點,有利於確定庭審重點,正確引導當事人舉證質證,從而有效地開展庭審活動,提高庭審質量和效率。作為審判法官,在庭審中,準確歸納爭議焦點是其必須具備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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