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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個兒子不能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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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一個兒子不能分户,分户是現在很多人都會做的事情,而且我國對人口管理實行户籍制度,我國每一户公民會有一個户口簿,用來記載該户人口的基本信息,下面看看為什麼一個兒子不能分户。

為什麼一個兒子不能分户1

能分開。分户,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後,從父母户口裏面獨立出去,自立一户。户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户,是指公民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開生活工作證明的,可以申請分開户主户籍,另立檔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三十六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農村一個兒子可以分户嗎?

現在國家有法律規定,户內因婚姻、分家等變化需要分户,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的,可以憑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已經分割的證明材料申報分户登記。

這樣説明了婚姻、分家等變化且房屋產權已經分割了,就可以進行分户,分户與户主幾個子女沒有關係,只要滿足分户的條件,家裏幾口人都是可以分户的。

法律分析:公民因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可以申請分户。房屋所有權、使用權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為什麼一個兒子不能分户

分户條件是什麼?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現在很多成年人已經完全具備了民事行為能力,只要滿足了這一條件,自己能夠獨立生活,就可以申請分户。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可以分户。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可以分户。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户手續的;

6、在房屋沒有拆遷之前,一般都會有一個公示,不管自己有幾個子女,依法拆遷地區也是可以進行分户的。

分户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户僅限於離婚分户,筒子樓的分户按平房分户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户。

至此,關於農村一個兒子分户及分户條件的介紹就到這裏了,如果大家想要在農村分户,就要滿足一定的分户條件。

為什麼一個兒子不能分户2

一個兒子想分户也是可以的,只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在徵得户主的和户口本上其他人員的同意以後,就可以帶上相關的材料證明,前往户口登記機關進行分户的户口變更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户口登記以户為單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處的立為一户,以主管人為户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為户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別立户。户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户口登記。

為什麼一個兒子不能分户 第2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户、並户、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變動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為什麼一個兒子不能分户3

一、分户口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

需要根據分户的理由而決定需要什麼證件和材料。

公民因為結婚辦理分户手續的,需要帶上户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資料到户籍部門諮詢辦理;若因為居住問題辦理分户,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房產證明,户口簿等資料到户籍部門諮詢辦理。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開的可申請分户,需提交的證明材料有申請人書面報告、原户口簿、新家庭的.成員名單及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或房產證明,屬結婚分户的,還須提供《結婚證》。

上述證明材料提交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後,經審核理由正當、證明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制發新的《户口簿》。

為什麼一個兒子不能分户 第3張

二、分户口法律依據節選

《户口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 户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城市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以公安派出所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和不設公安派出所的鎮,以鄉、鎮管轄區為户口管轄區。鄉、鎮人民委員會和公安派出所為户口登記機關。

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居住在軍事機關和軍人宿舍的非現役軍人的户口,由各單位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

農業、漁業、鹽業、林業、牧畜業、手工業等生產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專人,協助户口登記機關辦理户口登記。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記機關直接辦理户口登記。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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