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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和名稱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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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和名稱的區別,產品名稱可以作為註冊商標,但應符合商標法的規定。商品名稱是指為了區別於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稱呼,下面就帶大家來看看品名和名稱的區別。

品名和名稱的區別1

品名指商品名,規格指商品的具體細節,如長度、大孝重量等等

明細賬中的品名指的是:庫存材料、庫存商品、原材料等財產物資明細賬中所登記的財產物資的名稱。

品牌名與產品名的區別

1、概念不同

品牌名:某個產品的牌子。比如“立白”就是品牌名。

產品名:某項物品的名字。比如“洗衣粉”就是產品的名字。

品名和名稱的區別

2、價值不同

品牌:具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資產。它是用抽象化的、特有的、能識別的心智概念來表現其差異性,從而在人們的意識當中佔據一定位置的綜合反映。

產品:“產品”這個名字本市沒有價值,只是一個稱呼而已。它是能夠供給市場,被人們使用和消費,並能滿足人們某種需求的任何東西,包括有形的物品、無形的服務、組織、觀念或它們的組合。

3、形式不同

品牌:品牌建設具有長期性。 具備特有性、價值性、長期性、認知性的一種識別系統總稱。

產品:產品作為一個整體,能給購買者提供一定的直接利益和效用。

4、實體不同

品牌:品牌是無形的,是一種商品綜合品質的體現和代表。

產品:是看得見摸得着的實體物品。

品名和名稱的區別2

產品名稱和商品名稱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產品名稱即“品牌名稱(brand name)”。好的品牌名稱必須簡潔、易讀、易記、易寫。美國有為產品取名的專業機構,他們利用電腦,把26個英文字母搭配成各種名稱。有些品牌著名於世界,如克寧奶粉(Klim)、柯達(Kodak)等。

商品名稱是指為了區別於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稱呼,可分為通用名稱和特定名稱。商品的通用名稱是用來區別不同種類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稱是用來區別同種類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

2、規範不同:

產品名稱可以作為註冊商標,但應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產品名稱包含中英文全程,或者中文拼音。另有對應於全稱的企業或產品簡稱,如:中興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興通訊,英文簡稱:ZTE。

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大多可以註冊成為商標,例如:21金維他、茅台酒、兩面針牙膏等,他們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稱,又是商品的註冊商標。

品名和名稱的區別 第2張

商品名稱與商標的區別:

1、商品名稱具有大眾性,為公眾所有,人人可以使用;而商標具有專用性、專有性。

2、商品的通用名稱是用來區別不同種類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稱是用來區別同種類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而商標雖然也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但主要是用來區別不同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的。

3、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因為它不僅不能區別商品的不同生產者或銷售者,而且還會把本該屬於公眾使用的稱呼變成特定人獨佔,造成不應有的壟斷;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大多可以註冊成為商標。

4、商品的名稱系自然產生,無需辦理任何手續;註冊商標必須經過申請核准後才能成為註冊商標。

5、商品名稱一般情況下不受法律的保護,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稱,才能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品名和名稱的區別3

商品名稱

商品名稱是指用以區別其他商品使用的商品的稱呼。商品名稱又可分為通用名稱和特定名稱。

商品的通用名稱,指為公眾所熟知的商品的一般名稱,如:電視機、計算機、桌子、衣服……等等。通用名稱只是指同一類商品的'名稱,不能用來區別同一種類的不同商品。例如:計算機這一通用名稱是無法用來區別,“聯想”公司生產的計算機與“長城”公司生產的計算機。

商品的特定名稱,是指對特定商品的稱呼,如:加飯酒、茅台酒、21金維他、兩面針牙膏……等等。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大多可以註冊成為商標。

品名和名稱的區別 第3張

商品名稱與商標的區別

1、商品名稱具有大眾性,為公眾所有,人人可以使用;

而商標具有專用性、專有性。

2、商品的通用名稱是用來區別不同種類的商品的,商品的特定名稱是用來區別同種類商品的(特定商品、特定物);

而商標雖然也是用來區別商品的,但主要是用來區別不同商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的。

3、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性,不能作為商標註冊,因為它不僅不能區別商品的不同生產者或銷售者,而且還會把本該屬於公眾使用的稱呼變成特定人獨佔,造成不應有的壟斷;

商品的特定名稱只要不違反《商標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大多可以註冊成為商標,例如:21金維他、茅台酒、兩面針牙膏等,他們既是商品的特定名稱,又是商品的註冊商標。

4、商品的名稱系自然產生,無須辦理任何手續;

5、註冊商標必須經過申請核准後才能成為註冊商標。商品名稱一般情況下不受法律的保護,只有知名商品的名稱,才能獲得《反不正當竟爭法》的保護。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商標的所有人對商標使用不當、保護不當,尤其是馳名商標,則有可能該商標將逐步自然轉化成為家喻户曉的商品通用名稱,商標將失去顯著性,商標所有人也就喪失了對該標誌的獨佔壟斷權。例如:阿司匹林、尼龍等都有類似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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