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被家暴反擊算正當防衞麼,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並不少見,家庭暴力是指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行為,如毆打、虐待、侮辱等,下面為大家介紹女人被家暴反擊算正當防衞麼。
女人被家暴反擊算正當防衞麼1
一、反抗家暴屬於正當防衞嗎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第19條指出:要準確認定對家庭暴力的正當防衞。
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採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防衞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認定防衞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並使防衞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衞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採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進行綜合判斷。
同時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衞因素和過錯責任。對於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了擺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衞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於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精神受到重大損害而故意殺害施暴人;
或者因不堪忍受長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犯罪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根據其家庭情況,依法放寬減刑的幅度,縮短減刑的起始時間與間隔時間;符合假釋條件的,應當假釋。被殺害施暴人的近親屬表示諒解的,在量刑、減刑、假釋時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二、正當防衞的構成條件
(1)須有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的,這是正當防衞的起因條件。
(2)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這是正當防衞成立的時間條件。
(3)防衞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實行,這是正當防衞成立的對象條件。
(4)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財產或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當防衞,這是正當防衞成立的主觀條件。
(5)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是正當防衞成立的限度條件。
三、家庭暴力的表現
(一)肉體摧殘式。如對家庭成員用推擠、拳擊、扭臂、掐脖子、扇耳光、咬、掐、開水燙、火燒、用刀等手段及器械傷害,故意殺害、傷害、重度毆打、凍餓、性摧殘等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嚴重損害。
(二)精神迫害式。用威脅、恐嚇、辱罵、猜疑、惡意貶低、故意刁難等手段干涉配偶行動自由,尤其不得與其他異性來往,怠慢對方的感受及需要;捏造事實強加給家庭成員或四處宣揚,將第三者帶及家中同居或發生性行為,使受害人精神極度傷害;實施冷暴力等。
(三)性的虐待式。違背配偶意願強迫進行性行為,或強迫其進行難以接受的性行為方式,損傷其性器官,強迫拍攝淫穢照片或錄相。
(四)虐待體罰式。如經常對家庭成員進行打罵,有病不給治療等,具有連續性的特徵;如對家庭成員罰跪、強迫過度勞動、禁閉、限制行動自由等。
(五)經濟虐待式:剝奪生活必需品,遺棄家庭成員,限制配偶花錢,奪走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禁止外出工作,禁止求醫,在外賭博欠債,變賣家產。
家庭暴力給家庭成員造成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損害,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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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反擊算正當防衞。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採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非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非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正當防衞損害的,不承擔刑事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減輕或免除處罰。對正在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非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過度防衞,不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的條件有以下幾點:
1、必須是為了保衞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才能實施正當防衞;
2、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而進行的防衞;
3、必須是針對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人進行防衞;
4、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行為進行的防衞;
5、正當防衞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的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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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家庭暴力採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可以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但如果防衞造成施暴人重傷或者死亡,超出了限度,屬於防衞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個限度如何來界定呢?這個是以防衞人免受家庭暴力侵害為標準的,這個要根據施暴者所採取的暴力手段的程度,以及防衞人所面臨的危險程度等綜合因素來進行判斷的。
對於忍受不了長期的家庭暴力,在激奮和恐懼的情況下,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故意殺害或者傷害施暴人,手段不是特別殘忍的,根據刑法第232條規定,可以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如果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放寬減刑的幅度。
由此可見,根據法律規定,反抗家暴,在一定的範圍內,是屬於正當防衞的。
但是一旦超過這個限度,也是要受到法律制裁,只是有可能被輕判而已。所以一旦遇到家暴,還是要理性處理這個問題,尋求法律的手段來幫忙,法律對家庭暴力者的行為都有明確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