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拖欠的工資可以要回嗎,因各種情況,用人單位可能拖欠勞動者工資,這時候勞動者怎麼維權是非常重要的,那麼下面為大家介紹10年前拖欠的工資可以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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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的欠款能不能要回主要涉及訴訟時效問題。民法總則第18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拖欠幾年的工資能否討回,取決於拖欠單位經濟狀況和配合程度、是否過時效、有關部門執法力度等諸多因素。追討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有欠條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有欠條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申請支付令需要提交申請書、欠條、申請人身份證件。申請書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2、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給付的工資數額;
3、勞動者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4、用人單位的財產狀況和可供執行的財產
二、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按拖欠額度50——100%支付賠償金。
向勞動監察投訴可以口頭投訴,也可以書面投訴,需要提交本人身份證,用人單位拖欠工資的證據材料。
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三、向用人單位住所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和按被申請人人數提共副本,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通訊地址和聯繫電話,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複印件的需要把原件天仲裁委查驗。
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適用特殊時效,自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為一年。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賠償金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程序較多,需要專業人員指導,遇用人單位惡意訴訟的,時日較長。
由於一些省市未經勞動監察限期支付不支持賠償金,建議先向勞動監察投訴,限期內不支付的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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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怎麼討回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企業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一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另外,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報酬,同時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符合條件的勞動者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
九種途徑:
第一招:舉報投訴。
任何組織或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行為,有權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第二招:調解仲裁。
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人事爭議。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三招: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可申請信息為:除主動公開或其他法定不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外,由政府履行職責過程中製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招:政策諮詢。
組織或者個人想了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方面的法規政策規定,可撥打“12333”熱線電話、登錄人社部門門户網站“網上諮詢”欄目或者到各地人社部門信訪接待室進行諮詢。
第五招:信訪。
適用於信訪途徑反映的問題包括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制定或執行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的;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投訴等。
第六招:申訴。
對機關、事業單位做出的人事處理不服的,可通過申訴途徑處理。
第七招: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
第八招: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再次鑑定申請。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各地級以上市(含順德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或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第九招:司法途徑。
適用於司法途徑反映的問題包括:依法應當由司法機關處理的申訴和控告類信訪問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人社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人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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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拖欠工資能要回來嗎
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勞動者有3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
優點:方式簡單。
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3、有欠條的,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條裏的工資數額。
二、拖欠工資多久算違法
工資拖欠三十天是違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的支付方式是按月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月支付的,屬於違法;按月支付的工資包含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和其他提成應得。
如用人單位實在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不足等原因,暫時無法按時給員工支付工資,經與所有工人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並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三、企業拖欠工資可採取的措施
1、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舉報;
2、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需要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通過訴訟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