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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工資屬於個人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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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工資屬於個人財產嗎,感情的世界紛繁錯雜,異性之間的相處與磨合可以分成好幾個階段,在最甜蜜的熱戀期已經過去之後,兩個人會因為各種原因會出現問題,如果處理不當最終就會走向分離,下面來了解一下婚前工資屬於個人財產嗎?

婚前工資屬於個人財產嗎1

一、結婚前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所得的財產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是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所以,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結婚之前就已經獲得的工資報酬,應當認定為其個人財產,而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待處理。日後,若是夫妻需要解除婚姻關係的話,另一方也不能主張對這部分財產進行分割。

根據《民法典》第三章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婚前工資屬於個人財產嗎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被認定為婚前財產的情況有哪些?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後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以上所羅列的只是婚前財產認定的幾種情況,在現實生活中,對婚前財產的認定最主要的還是對婚前存款、婚前房產及婚前投入婚後收益三種財產的認定。

婚前工資屬於個人財產嗎2

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雙方因為工作產生的工資和獎金等收入

這一點應該是大家都知道的,“結婚之後,你的就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在這裏用非常合適。所以結婚後不管是哪一方,實際上都沒辦法掌控經濟主權,因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單獨的個人沒有權利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隨便動用這個錢,如:藏私房錢、給“第三者”買禮物等行為。如果使用在這方面,對方可以向法院起訴,收回這部分財產。

二、夫妻雙方的經營性、生產性收入

夫妻一起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開辦的,或者任何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開辦的,可獲得的分紅或收益都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任一方名下房屋婚後的租金收入,即使該房屋時某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該租金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例如,小説的稿費、銷售收入,技術專利的使用費、轉讓費等等。

四、繼承或者接受贈與的財產

某一方長輩的所遺留下來的財產,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遺囑寫了只讓某一方繼承的,屬於個人財產。

五、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企業破產的安置費);

六、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

婚前工資屬於個人財產嗎 第2張

七、哪些是個人財產部分?

1、一方的婚前財產

如:結婚前的工資、投資收入;結婚後用個人財產買的其他固定資產;婚前的股權、股份等以及婚後這個股權產生的分紅和收益。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藥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因其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是用於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費用,只能作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得作為夫妻共同財產。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遺囑或贈與合同均體現了遺囑人或贈與人強烈的個人意願,均具有很強的人身性。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例如:衣服、鞋帽、包包等。但是,貴重物品和奢侈品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GUCCI的包包、鑽石的項鍊等。

5、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因為法律規定具有一定的侷限性,而事物又是不斷髮展的,不可能所有物品都寫進法律中。從這裏也可以看出,一般具有明顯人身性質的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個人的財產。

婚前工資屬於個人財產嗎3

一、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民法典》對離婚財產分割的規定

1、一般規定

(1)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

(2)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

(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6)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工資屬於個人財產嗎 第3張

2、特殊規定

(1)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並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b.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議材料,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3)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b.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c.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結算後的財產進行分割;

d.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購買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削減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為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4)夫妻以一方名義投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該個人獨資企業中的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一方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後,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b.雙方均主張經營該企業的,在雙方競價基礎上,由取得企業資產所有權的一方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c.雙方均不願意經營該企業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5)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b.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c.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變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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