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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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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公章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公章管理制度

公章管理制度1

為了規範小區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敗、瀆職、濫用職權等行為的發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業主委員會公章是業主大會的財物,任何人不得據為己有,隨意使用。

第二條: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委員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沒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簽字的文件,不得視為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第三條: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的決定、決議自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決定、決議的有效性。

第四條: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自業主大會按有效票權數表決通過之時起生效,無須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必要時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則僅作證明使用,不得以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為由否定業主大會決定、決議的有效性;只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但未經業主大會表決通過的文件,不得當然視為業主大會的決定、決議。

第五條:業主委員會公章因故無法正常使用時,可以以半數以上有表決權委員簽字的方式代替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同時採取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繳或廢除後重新刻制。

第二章公章的保管

第六條:業主委員會公章由專人保管,一般由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保管,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保管。

第七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公章,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管理公章,不得隨意擺放,以防止他人盜用,更不能將公章交於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必須妥善保存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和蓋章文件的複印件等文件。

第九條:保管業主委員會公章的業主委員會委員被暫時停止工作或資格終止的,應當自停止工作或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給業主委員會決議指定的專人。

第十條:更換業主委員會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應將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請單、登記簿、蓋章文件的複印留底存檔文件等資料一併移交。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條: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的程序為:

1、使用人填寫公章使用申請單,註明事由並簽字;

2、批准人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

3、公章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在申請單上簽字;

4、公章保管人員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登記蓋章事由,並由使用人簽字、填寫日期;

5、公章保管人員加蓋公章;

6、申請單和加蓋公章的文件複印留底存檔。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員為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審核人員為業主委員會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也可由業主委員會決議另行指定專人負責審核。

第十三條:對於存在明顯的錯誤,不宜加蓋公章的,公章審核人員和保管人有責任提醒批准加蓋公章的人員,並且有權拒絕任何違反本制度加蓋公章的要求,但無權拒絕符合本制度的蓋章要求。

第四章審批權限

第十四條:下列事項無須批准人員批准,經公章使用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可直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業主車輛在建築區劃內出險,需要業主委員會在現場證明上蓋章;

2、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任職證明;

3、須蓋章文件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業主大會會議決議和文告;

4、在已經按程序加蓋過公章的仍然有效的文件複印件上經審核一致後加蓋公章;

5、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給相關單位的一般性函件(函件上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該等函件不得包含有業主委員會承諾義務和責任等內容

6、已經有生效決議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提起訴訟的起訴狀、授權委託書,及訴訟過程中需要提交的證據材料;

7、按已經生效的,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合同約定,催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向有關部門申請政策解釋、投訴的文件;

9、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事項以外,經業主委員會決議,可以由審核人員審核同意後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簽署的各種合同、備忘錄(合同、備忘錄文本須有輪值主任或備案主任的簽字);

2、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單位申請辦理有關事宜的手續文件。

第十六條:下列事項必須有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委員會名義發佈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件;

2、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3、專項維修基金使用的申請文件、管理情況報告;

4、公共服務性收費的財務審計結果及其他財務性文件;

5、本制度和業主委員會決議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的事項。

第十七條:下列事項必須具有有效的業主大會決議,並且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委員在申請單上或須蓋章文件上簽字,才可以加蓋業主委員會公章:

1、以業主大會名義簽署的各類合同;

2、以業主大會名義發佈的各類須向業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經有半數以上業主大會會議主席團(籌備組)成員簽字的決議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條:在緊急情況下,有五名以上業主證明或有關政府部門證明,必須使用業主委員會公章,但無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續的,公章保管人經電話徵得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同意後,可以先予加蓋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須在事後三天內補齊蓋章手續。

公章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加強事業單位印章管理,保護事業單位合法權益,維護經濟社會秩序,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11號)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國發【1999】2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所屬的事業單位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監督管理機構)登記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印章,指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含各種質料)、專用印章(指冠以單位名稱的鋼印、財務章、合同章、發票章等專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條事業單位名稱印章為圓形,直徑不得超過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冠以單位法定名稱的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釐米,不得小於3.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

其他專用印章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

印章印文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漢字,字體為宋體。

第五條事業單位經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後,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單位名稱,應與監督管理機構依法登記的單位名稱相一致。

第六條事業單位刻制印章須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核准備案後,到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刻制。

(一)有效期內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二)舉辦單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紹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經辦人員的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四)其他有關申請材料。

第七條事業單位刻制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的,持《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本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複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按第六條程序辦理。

冠以事業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僅限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對外。

第八條事業單位自依法設立登記,領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單位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事業單位辦理名稱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時,將原登記的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並在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新刻制的單位名稱印章的印跡和專用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條事業單位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領取新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之日起30日內,將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一條事業單位向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印章的印跡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備案證明。

事業單位印章的印跡經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後,印章方可啟用。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收繳事業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第十三條事業單位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由監督管理機構收繳單位名稱印章和專用印章。

無法收回的,由監督管理機構發佈印章廢止的公告。

第十四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的和事業單位送交的印章,應填寫《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並登記造冊。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印章損壞或遺失,應在報刊上發佈印章作廢或遺失聲明,並將損壞的印章送交監督管理機構,持作廢或遺失聲明的證明和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收繳事業單位印章憑證》,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申請重新刻制,刻制後30日內,將新刻制印章的印跡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事業單位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損壞或遺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經聲明作廢後,將損壞的印章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申請重新刻制。

第十六條事業單位變更、註銷登記後,因特殊情況,需要暫時保留原名稱印章的,應填寫《事業單位印章封存申請表》,根據實際情況承諾需要保留時限,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蓋公章,並經原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蓋公章後,與印章一併上交監督管理機構,辦理封存手續。

自批准事業單位名稱變更或註銷之日起,保留封存時限一般不超過2年。

第十七條監督管理機構對收繳封存的事業單位印章應妥善保管,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條封存印章的使用,僅限於原事業單位名稱變更、註銷登記核准之日前的未結束事項,不得在新事項上使用。

事業單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須填寫《事業單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請表》,註明使用理由、舉辦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舉辦單位公章後,到監督管理機構當場使用,用印後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條監督管理機構將收繳的印章送交公安機關,填寫《事業單位印章送交登記表》,由經辦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省監督管理機構送交所在地設區的市政府公安機關,市、縣(市、區)監督管理機構送交同級政府公安機關。

印章由公安機關負責銷燬。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辦理註銷(撤銷)、變更單位名稱登記後,應將刻制的冠以單位名稱的內設機構印章登記造冊,送交所在地縣級以上政府公安機關銷燬。

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應當有專人保管。

嚴禁買賣、出租、出借印章。

對違反規定使用印章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追究保管人、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未經公安機關辦理核准備案,擅自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收繳非法刻制的印章,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公安機關許可,擅自承製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經公安機關許可的公章刻制單位,違反第六條規定承製事業單位印章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五條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職守、濫權、徇私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xx月xx日。

公章管理制度3

公司的幾個章各有什麼用?

1、公司公章公司效力最大的一枚章,是法人權利的象徵。

除法律有特殊規定外(如發票的蓋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對外簽訂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

使用範圍凡是以公司名義發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紹信、證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

保管者一般來説,公章的掌管者應該是公司創業者或其最信任的人,例如董事長或總經理。

2、通常與銀行打交道的時候會用到,比如銀行的各種憑據、匯款單、支票的用印。另外,也會用於財務往來的結算等。

保管者一般由企業的財務人員管理,可以是財務主管或出納等。

3、單位對外簽訂合同時使用,可以在簽約的範圍內代表單位,在合同上加蓋合同專用章,單位需承受由此導致的權利義務。

一般來説,創業初期可以直接用公章蓋合同,減少一支公章可以減少風險(比如遺失、公章私用等)。

保管者可以是公司法務人員、合作律師或行政部門等。

4、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在購買和開發票時,需要加蓋。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税務登記號。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規定,通常需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注蓋在發票上,或蓋在發票領用簿才有效。

保管者一般由財務部門的發票管理員保管

5、法人代表人名章法人章主要用於公司有關決議,以及銀行有關事務辦理的時候用。印章印模裏含有其公司單位名稱、發票專用章字樣、税務登記號。

通常用在註冊公司、企業基本户開户、支票背書的用印。

保管者一般是法人自己,也有讓公司財務部門出納人員管理的情況。

(注印章的保管者沒有特定的法律規定,可依公司情況設定保管者,上述僅供參考。)

公司的印章應該如何保管?

公司各種印章的權限不一,所有文件加蓋印章都必須得到重視。所以説公司印章的保管工作必須要引起重視。

公司印章的保管,應實行印章專人保管、負責人印章與財務專用章分管的制度,並嚴格執行保管人交接制度。一般來説,公司印章的保管具體可以採用以下措施。

1、印章管理者明確印章管理者的崗位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責任

公司可以要求印章保管或管理者簽訂“法律風險崗位承諾書”,明確保管者的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及職責,同時也要加強對他們印章管理工作的法律防範教育,使其充分認識到印章的重要性,加強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風險防範意識。在加強管理者的崗位意識的同時,也要建立規範的印章管理規定,如明確印章管理者的管理職責,規範印章使用的業務流程,以及定期檢查印章使用情況等,使印章管理工作做到有規可依,有章可循。

2、印章使用建立並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

公司應建立並使用統一的印章使用審批制度和使用登記表,使用者要遵守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一般來説,經企業領導批准後,印章使用者應填寫統一的用印登記表,企業文書人員對用印文件要認真審查,審核與申請用印內容、用印次數是否一致,然後才能在相關文件上用印。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時,要確保由印章保管人員親自用印,不能讓他人代為用印,同時不能讓印章離開印章保管人員的視線。一般情況下,未經企業主要領導親自批准,不允許使用者將印章攜帶外出,即使需要外出攜帶,最好指定可信任的人隨往,確保印章安全。

3、嚴格控制或禁止在空白文件上蓋印章

印章使用過程中,印章管理者一定要確保使用者不能在空白文件,如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空白介紹信等上面加蓋公司印章,如遇特殊情況,必須要經過公司核心管理者的同意,如果加蓋印章的空白文件無用後,持有者也要該空白文件退回印章管理部門(如行政部、辦公室),請其妥善處理,從而確保用章安全。

4、對變更或撤銷的部門或公司及時處理相關印章

企業所屬部門發生變更或被撤銷後,印章統一管理部門必須收繳部門印章及用印記錄;所屬分公司註銷後,在工商註銷手續完成後,必須收繳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名章等在內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記錄;項目部關閉後,項目部印章及用印記錄必須全部上繳企業印章管理部門。企業印章管理部門會同法律部門將收繳的印章統一銷燬,用印記錄由印章管理部門按檔案管理規定存檔。

5、印章不小心遺失了,該怎麼辦?

印章遺失必須在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取得報案證明,同時在當地或項目所在地報紙上刊登遺失聲明。

之後,在進行補刻時,要拿上公安機關的報案回執、登報申明、補刻印章申請書等材料到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備案,然後到指定印章公司進行刻章。 Tips公章丟失,即使自己保留了所有的公章信息,例如樣式和編碼,也不能私自進行刻章,否則將面臨拘留的行政處罰。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對印章法律效力的評判,是價值判斷而非事實認定,所以主要體現在發生爭議時。簡單舉幾個經常會碰到的情形

1、錯用印章內部印章對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對外簽訂合同。印章類型錯誤使用,如對賬單上加蓋税務章,勞動合同加蓋。一般情形下僅有印章不發生效力,但如蓋章的同時有經辦人簽字,則是否對公司生效取決於該經辦人是否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經辦人。

2、偽造印章如果經鑑定與工商、公安備案的印鑑不一致,一般可認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無需對此負責。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有簽字(不是簽章),一般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如果與相同的交易對象有類似交易並已履行完畢(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對賬等),也會推定對公司有約束力。

3、分公司印章的效力根據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產生的責任由公司承擔,其地位類似於公司的內設機構。但分公司與普通內設機構因公司法的特殊規定而產生不同的後果,如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糾紛中的被告,而內設部門就不行。公司的事務加蓋分公司的印章,一般會對公司有約束力。

公章管理制度4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xx縣招商局公章(以下簡稱公章)管理,完善公章使用手續,杜絕漏洞發生,促進公章使用和管理更加制度化、規範化,確保公章使用和管理正確、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一、專人管理公章。公章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未經批准其他人員不得動用,專管人員也不得將公章交給他人使用和管理。公章專管人員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崗位時,辦公室應指定人員代管,專管人員要向代管人員交接工作,交代用印注意事項。公章專管人員調離時,應及時辦理交接手續。

二、嚴格審批手續。使用印章應堅持“先批准、後用章”的原則。批准人應當在《印鑑使用登記表》上簽字。事情特急而批准人又無法簽字的,經請示批准人同意後,可先加蓋單位公章,同時將蓋章後的材料複印備存,並註明請示人、請示時間,事後補辦簽字手續。

三、登記備案。用章人員要認真填寫《印鑑使用登記表》,登記內容包括:編號、時間、用印事由(或文件名)、用印單位或人員、用印數量、批准人姓名、經辦人姓名等。

四、蓋章位置要準確、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嚴禁在空白介紹信、空白便函、空白證件等上用印。

五、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章管理制度5

為加強公章管理,規範用章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保存管理

1、公司行政章由辦公室內勤人員保存管理;

2、公司合同專用章和人事調配專用章由總經理保存管理。

二、印章使用範圍

1、合同專用章用於籤蓋公司所有經濟合同;

2、人事調配專用章用於籤蓋公司人員調配手續;

2、行政章用於籤蓋公司文件、通知、報告、申請及其它文書資料。

三、公章使用辦法

1、公司所有經濟合同必須由總經理簽字和籤蓋合同專用章,否則合同無效。合同簽訂內容要經公司經理會議研究通過。

2、公司人事調配(包括調進調出)一律籤蓋人事調配專用章並由總經理簽字。

3、行政章使用要按下列規定進行:

①需蓋章的重要文件文書先由主管領導把關,經總經理審閲簽字後再行加蓋行政章;一般性通知類文書,先請示總經理再由主管領導簽字後加蓋行政章。

②未經領導簽字的文件文書一律不予加蓋公章;對有疑問的蓋章請求,內勤人員可直接向總經理請示。

③內勤人員對每一次用章要進行認真登記,記清用章內容、批准人、直接用章人、用章時間、用章份數等,直接用章人要在用章登記表上簽字。

④內勤人員要留存用章籤批原件以備查。

⑤向上級部門報送報批的文書資料蓋章,必須由總經理簽字。

四、未按上述規定用章,追究印章管理者的責任,若由此造成損失,追究越權批准人或印章管理者的政治或經濟責任。

五、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公章管理制度6

案件概況

20xx年9月,季某基在山西時私自刻印了兩枚“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印章。接下來的四年時間裏,季某基利用該印章以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駐平朔某煤公司項目部A、B負責人的名義,多次與其他公司簽訂合同。

一家徐州的公司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季某基簽訂工程承包合同,可等到工程竣工時,卻被季某基拖欠了工程餘款120萬元,隨後便提起民事訴訟。20xx年11月,季某基偽造公司印章的犯罪事實東窗事發,隨後季某基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季某基違反國家印章管理法規,偽造了“福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印章,其行為已構成偽造公司印章罪,結合其自首情節等,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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