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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

来源:时尚达人圈    阅读: 2.87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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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一般的公司都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为限承担债务责任,任何公司都有有风险的,以下分享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1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体现在哪里?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依据公司法规定成立的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依据其他法律成立的企业不得标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

有限公司的突出特点在于,建立了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财产的财产隔离制度,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债权人无权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超出其出资额的部分承担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别组织形式,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突出特点是一个人也可以开有限责任公司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适用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外,其特殊规定在于: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

2、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执照中须注明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需设立股东会,股东决定由股东将签字后的书面文件备置公司即可;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每个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陷阱与优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陷阱在于:通常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要素,已自身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即可,无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想否决承担连带责任,须自证清白,即股东须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相独立,否则即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对股东而言,只要是诚信守法经营,可以股东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为由为客户提供一份额外的保障,提高了与客户合作的可能性;对客户而言,只要是股东不能自证清白,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客户增添了一份保障,提高了客户债权回收的可能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如下法律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各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的规定不尽相同。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为2个以上50个以下。

(三)有限责任公司是资合公司,但同时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公司股东人数有限,一般相互认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信任感,其股份转让受到一定限制,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须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

(四)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公司资本,不能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 第2张

(五)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较为简单和灵活。如组织机构、审批程序都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其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而非股东个人,是一种典型的资合公司。

是指由数量较多的股东所组成,其全部资本以股票为表现形式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公司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人(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除外),但没有最高人数限制;设立合运行中均可公开募股集资(目前证券法规不允许设立时公开募股);股东权益转让灵活。

三、有限公司法人的责任承担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其实说白了就是这家公司。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应该是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一般是不用承担责任的,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其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即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 第3张

有限公司法人和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股东需要对有限公司法人负责任,同时,因法人的运营而产生的相关债务也是由法人自己来承担的,而不能要求股东个人承担。

公司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必须要根据实际情况实际分析,股东虽然对有限公司法人负有责任,但是,法人地位和股东地位是区分开来的。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风险的法律知识。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是我国企业实行公司制最重要的一种组织形式

对于创业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是比较适合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计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2

1.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所致的经营管理混乱的风险

一人公司仅有一名股东,因此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简单,可能会缺乏制衡和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会增加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几率,容易使公司丧失独立性。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要求公司股东在决策时,应当增强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存档。

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 第4张

2. 对侵权责任的规避

一人股东由于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可能会出现为牟取暴利生产假冒伪类产品的情况,侵犯消费者权益。但是在有限责任的原则下,受害者遭受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赔偿。

这里也提醒大家,尽量不要设立一人公司,如果已经设立了一人公司,那么一定要有规范的财务报表和账册、做好财务审计工作,不要与公司财产混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3

一、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风险有哪些?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需要承担对方无法按期缴纳注册资金的等的风险,新公司法实施后,出现大量注册资金虚高的企业,股东对于注册资金认缴制错读为不缴

实际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须在经营期限内,依据公司章程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如因出资不实或存在瑕疵,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申请注册的资金数额与实有资金不一致的,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二、办理公司增加注册资金的程序: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 第5张

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发起人加盖公章或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股东的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股东加盖公章),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增加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出资日期。

6、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1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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