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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了对方全责折损费怎么算

来源:时尚达人圈    阅读: 1.74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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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撞了对方全责折损费怎么算,驾车行驶在路上的时候,一不小心就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这时候不小心撞到人就需要进行一定的理赔了,下面为大家分享车撞了对方全责折损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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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损费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可以由双方协商赔偿金额,也可以由交警调解,或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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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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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车辆折损应该怎样计算

如果是新车的话可以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做鉴定,计算公式如下:{〔车价款(元)×行驶里程(Km)〕/1000}×%。使用补偿系数由制造商在0.5至1之间确定,并在三包凭证中明示。

同时还应得到以下赔偿:车辆修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一般情况您可以主张维修费、交通费、误工费等项目。虽然车是由于此次事故会对车的价值造成影响,但是车辆折损费一般只能在将车辆出售是才能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如果车没有出售,那么折损费是不能以可估量的数额体现的,只是个虚拟损失。如果就此主张的话,是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车撞了对方全责折损费怎么算 第2张

二、车辆定损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2、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

3、机动车辆保险单及批单正本原件、复印件。

4、赔款收据。

交通事故中,车辆折损费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贬值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各地法院判决有差异,大部分不支持。

一般发生交通事故都会造成财产损失,车辆的破损、货物的损失、随身物品的损坏等等都是财产损失,所以肇事者都应当对其进行赔偿,至于赔偿多少,需要看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大小,承担的责任越大赔偿的比例越高。

法院最终如何判,是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来适用法律规定,而案件的事实需要有争议双方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刑事案件由公安侦查),也就是说判决结果主要与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的准确性、与提供的证据、律师专业水平等有关。

车辆的受害人员的误工费、修理费也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案件发生后,应该由办案的交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相应的交通事故责任书,赔偿时,按照这类交通部门的责任书进行办理。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部门提起行政异议,交通管理部门重新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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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撞车后折旧费一般可以赔多少?

撞车后折旧费的数额在法律上未统一规定,应当根据实际损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而定。如果对方不赔偿或者保险公司不赔偿的,可以起诉对方,但起诉的时候,也必须把保险公司一起起诉,对方的司机是第一被告,对方的保险公司是第二被告。

起诉的是时候,可以在起诉书中要求赔偿车辆折旧费,看法院怎么判了,一般的车辆在买后半年内的,可以要求赔偿折旧费,过了半年的法院一般不支持赔偿折旧费的,因为车辆的贬值很快的。

车撞了对方全责折损费怎么算 第3张

二、《民法典》对于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都是基于实际的事故后果而定的,一般情况下还需要由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并依据实际造成的后果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大小,具体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后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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