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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釣魚執法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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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釣魚執法怎麼處理,釣魚執法實際就是下套,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那麼關於釣魚執法怎麼處理呢?

釣魚執法怎麼處理1

一、遇上釣魚執法怎麼辦

釣魚執法有失司法公正,公民有權舉報。其舉報途徑有:

1、向本級公安局的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2、向同級黨委的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3、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4、也可向檢察機關的瀆職侵權部門舉報,這種釣魚執法行為有可能涉嫌濫用職權或侵犯公民權益犯罪。

二、釣魚執法的形式

顯露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有違法或犯罪的企圖,且已經實施,但是尚未顯露出來。

勾引式: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行動勾引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陷害式 :就是當事人本身沒有任何的違法或犯罪意圖,而執法部門採取計劃陷害當事人,使當事人產生違法、犯罪意圖。

關於釣魚執法怎麼處理

三、相關法律

2010年6月9日,上海市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透露,為健全完善行政執法程式,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上海即將出臺《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範》,明文禁止“釣魚執法”,並將切斷“釣魚執法”的源頭。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意見》規定,保證執法手段的合法、正當,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兩份新檔案還明文規定,行政執法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通過拍賣或者變賣等方式所得的款項。

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行政執法經費全額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禁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收入按比例返還行政執法單位,作為行政執法經費或者獎勵經費使用。法制專家認為,上述規定截斷了“釣魚”執法的源頭。

釣魚執法怎麼處理2

法律分析:遇到釣魚執法有失司法公正的事件,公民有權進行舉報。有以下的4種舉報的方式: 一、向本級公安局的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二、向同級黨委的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三、向其上級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舉報;四、向檢察機關的瀆職侵權部門舉報。釣魚執法行為有可能涉嫌濫用職權,或侵犯公民權益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三條 人民警察的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或者變更。

第四十四條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必須自覺地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人民警察機關作出的與公眾利益有直接有關的規定,應當向公眾公佈。

關於釣魚執法怎麼處理 第2張

滴滴釣魚執法怎麼辦

(一)嚴重違反法定程式收集的證據材料。

(二)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三)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規範》明文禁止行政執法人員“釣魚”執法行為;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全面、客觀、公正;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不得指派沒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進行調查取證;暫扣物品不得收保管費。

釣魚執法怎麼處理3

釣魚執法是什麼意思

釣魚執法,英美叫執法圈套(entrapment),這是英美法系的專門概念,它和正當防衛等一樣,都是當事人無罪免責的理由。

從法理上分析,當事人原本沒有違法意圖,在執法人員的引誘之下,才從事了違法活動,國家當然不應該懲罰這種行為。這種行為如果運用不當將致人犯罪,誘發嚴重社會問題。釣魚執法是政德摧毀道德的必然表現。

擴充套件閱讀:魚執法關係社會危害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過程中,執法者的'行為倍受公眾關注,也最有可能影響公眾的法治觀念

執法者嚴格、公正的執法行為,所樹立起的不僅是執法者的權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權威和形象。當一個執法部門為了私利而“執法”時,特別是引誘守法者“違法”時,社會對法律就會產生強烈的質疑。

而執法者所影響的也不僅僅是這一部門的形象,更影響了法律的形象,動搖了人們心中的法治觀念和信心。行政執法中的“釣魚”行為,不但會讓公眾在守法與違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與違法之間的界限,更是對社會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擊。

當“釣魚”成為常態,社會的信任危機也自然會加重,互助友愛的美德將在“釣魚”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執法者的“釣魚”,守法者固然是那條魚,法律、道德也同樣是那條魚。

關於釣魚執法怎麼處理 第3張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當事人“非法運營”。從法治國家的經驗看,誘惑取證應受到嚴格限制,它絕不能由所謂的“協查員”,乃至“有正義感的社會人士”操作,因為他們往往對“執法”有利益訴求,傾向於“引誘”當事人。

而這種“執法釣魚”撕裂了社會成員間樸素的情感,敗壞了公德,今後那些真的生病、臨產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幫助。

它更會引發嚴重的衝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賢區一位“黑車”司機被所謂“女協查員”帶入“執法伏擊區”之後,當著執法人員的面在車內用刀捅死“女協查員”。以前上海還發生過黑車司機為洩憤綁架所謂“倒鉤”的事件。

現代行政法治裡有所謂“比例原則”,即行政手段應該與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營運”雖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惡劣程度遠低於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對其採用激進的“執法釣魚”手段,這一手段既存在諸多不確定性風險,又破壞了社會成員間的信任與互助,實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執法不僅需要事實正義,也需要程式正義。加緊行政程式立法,將行政執法權牢牢限制在程式正義的籠子裡,“釣魚式執法”才會真正退出歷史舞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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