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小三與男方都要坐牢嗎,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原則,一個人只能有一個配偶,家庭和睦是社會美德之一,現實生活中還是會遇到婚內出軌的問題。以下了解重婚罪小三與男方都要坐牢嗎
重婚罪小三與男方都要坐牢嗎1
一、男方構成重婚小三會坐牢嗎?
在實踐中,許多小三破壞了別人的家庭。如果他們的行為符合重婚的構成要件,他們是可以在法庭上以重婚罪起訴小三的。如果第三者與另一方結婚,而明知另一方已有配偶,或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與另一方同住,則構成重婚,而第三者可能須負上刑事責任,將被判刑。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於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於刑事處罰。對於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説,對於那些情願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
二、如何起訴重婚罪?
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訴也可以由有關單位、個人或受害人向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報案或舉報,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三、重婚罪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審判管轄包括級別管轄、地區管轄和專門管轄。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因此,基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於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綜上所述,重婚犯罪中涉及的嫌疑人有多個,除了發生重婚的男方外,小三作為另一方,也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被法院判刑,重婚量刑標準是兩年以下徒刑。當然如果小三並不知道對方已經有配偶在一起生活的,可以免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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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重婚罪,是需要坐牢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任何犯罪必須具有四個構成要件。重婚罪的四要件為: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2.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人上事實婚的`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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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法對小三是如何處罰的?
事實上,《婚姻法》並沒有對初中進行處罰,這是一部調整夫妻法律關係的法律,而不是調整合法夫妻與初中之間的法律。但是《婚姻法》對出軌或第三者有處罰。
新的《民法典》將於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關解釋的有效期將於2020年12月31日結束。屆時,與《民法典》相牴觸的條款將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釋代替。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外情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構成重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首先,我收到了另一張結婚證;第二,長期以夫妻名義生活。如果不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即使有二胎,也可能不算重婚。當然,如果你犯了重婚罪,被判刑了,就不能再享受養老金待遇了。
二、婚姻法中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國新婚姻法的最新解讀,可以分為兩個主要因素:
本罪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婚姻;
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罪。即配偶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構成重婚;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第一,有配偶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婚姻關係;第二,沒有配偶的人知道對方有配偶,就和他們結婚;
主觀上,本罪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故意與他人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