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起訴離婚女兒判給誰了,一般來説,如果是女方起訴離婚的話,小孩判給哪一方是要看具體的情況的,要看這個雙方在離婚時對這個撫養權協商的結果,如果協商不成的,法院是會根據父母親各方面的綜合條件來考慮該把孩子判給哪一方,下面來看看老婆起訴離婚女兒判給誰了。
一、如果女方起訴離婚孩子判給誰
根據《婚姻法》第36條並結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對於離婚訴訟中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歸納如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的撫養問題。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都處在哺乳期,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①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②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①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②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③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④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4)父母雙方對10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二、關於撫養權的定義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撫養有婚生的撫養與非婚生的撫養之分,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各種原因的出現與發生,導致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一、女方起訴男方家庭暴力法院怎麼判決
男方家暴女方起訴離婚法庭會判決離婚,因為家暴屬於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如果女方起訴離婚,並提交了男方家暴的證據,那麼在經調解無效之後,法院就會判決離婚。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歸誰,司法實踐一般遵循以下規則: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不宜履行撫養義務的疾病或不盡撫養義務等情形的,可隨父方生活;
2、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那麼對存在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的和一方無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可以優先考慮子女隨其生活;
3、未成年子女已滿八週歲以上,在確定撫養關係時可以考慮該子女意見;
4、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以准許。
二、對方有家暴能爭取孩子撫養權嗎
我國的民法典對撫養權的歸屬作出了規定。對方有家暴可以爭取孩子的撫養權,但是法院不一定會把孩子判給該方。如果男方存在着家庭暴力的行為,從而導致夫妻之間的`感情完全破裂的,那麼女方可以起訴離婚並且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如果法院認定男方的家暴行為對孩子的成長不利,那麼一般會作出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成長的判決。通常情況下,法院會把孩子的撫養權判給女方。
三、有2個小孩一般離婚會怎麼處理
有2個小孩一般離婚後的處理方式如下:
1、如果雙方可以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出具判決書;
2、如果雙方不能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一人撫養一個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
3、判決撫養的時候法院會參考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因素進行判決,通常情況下,兩週歲以內的子女原則上女方撫養,兩週歲到十週歲之間的子女法院會按照有利子女成長的原則判決,十週歲以上的子女可以徵求孩子意見。
一、離婚的途徑有哪些
1、民政部門協議便捷。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一致意見。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並且可以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協議,那麼去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是非常方便的,因為《婚姻登記條例》已於2003年10月1日修訂並實施。
2、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配偶一方堅持離婚或同意離婚,但未能就子女撫養費或分割,財產達成協議,他們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二、女方向法院起訴離婚孩子歸誰
1.兩歲以下的孩子一般和母親住在一起。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母親可以與父親一起生活:
(1)患有慢性傳染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同住;
(2)有撫養條件不履行撫養義務,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孩子確實無法與母親共同生活的。
2.如果父母雙方同意不滿兩歲的子女隨父母生活,對子女的健康成長沒有不良影響,可以准許。
3.對於兩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都要求與他們一起生活。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優先考慮:
(一)已經絕育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孩子生活時間長了,改變生活環境顯然不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
(3)無其他子女,但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有利於子女成長,而另一方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長期未治癒,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隨子女生活的。
4.父母雙方撫養孩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都要求孩子和他們一起生活。但如果子女與祖父母單獨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的,可以考慮作為子女隨父母生活的優先條件。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有爭議的`,應當考慮子女的意見。
三、什麼是法律意義上的離婚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者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係,終止夫妻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感情已經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是離婚的法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