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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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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剛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都是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的,這樣在被迫離職的時候就可以獲得一定的補償金了,下面來看看離職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離職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1

一、 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有哪些?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以下勞動合同的,應當按2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3、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5、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6、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二、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是怎麼樣的?

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離職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三、公司賠償金拖着不給怎麼辦?

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後,拖着不給經濟補償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合上面所説的,用人單位只要辭退員工不合法那麼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般的情形是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但如果辭退時存在違法,而且違法的情形也與法律所規定的條件相符合,那麼單位就需要按雙倍的補償來進行支付 ,所以,不同的情形所存在的補償方式都不一樣。

離職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2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離職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第2張

對於解除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當用人單位強制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賠償,勞動者可以正常申請,另外員工在特殊情況下被解除解除合同,也應當根據規定獲得經濟賠償。

離職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3

一、新勞動法辭退賠償雙倍是怎樣規定的

1、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2、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離職雙倍賠償金的6個條件 第3張

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有哪些情況

1、單位在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我們常説的被解僱。

2、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果勞動者被診斷為職業病,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旦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主要特殊是勞動者患職業病。如果只是普通的病,在醫療期滿之後,單位還是可以正常解除。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這是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此時不管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已經屆滿,只要在這三期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都要支付經濟賠償金的。

4、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這裏面,只要勞動者在醫療期內,也不論勞動合同期限是不是屆滿,單位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否則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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