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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第二次嗎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閲讀: 2.1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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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可以第二次嗎。在公司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之後,我們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但是很多人都不太瞭解勞動仲裁。那麼勞動仲裁可以第二次嗎?

勞動仲裁可以第二次嗎1

不可以以同一事項再次申請仲裁,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屬於一裁終局的終局裁決的,勞動者不服可以其它訴訟,用人單位只是由證據證明應當撤銷裁決的可以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用人單位申請撤銷一裁終局的裁決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內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勞動仲裁可以第二次嗎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可以第二次嗎2

不能申請第二次仲裁,可以提起訴訟。但有些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一、發生什麼樣的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按照被申請人數量遞交副本。法律對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有特別規定的按該特別規定計算。

1、勞動者屬勞務派遣工的,發生勞動爭議後應當告誰?

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列為共同當事人。

2、勞動者在實行個人承包的單位工作,應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應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實際施工人與個人承包者發生爭議的,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歇業等,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應當告誰?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應將該用人單位和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勞動仲裁可以第二次嗎 第2張

4、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分立,發生勞動爭議後勞動者應當告誰?

用人單位合併或者兼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應以合併或者兼併後的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用人單位分立的,其分立前與勞動者發生的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為被申請人;用人單位分立成為若干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應以分立後的單位為共同被申請人。

5、由於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本人工資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導致工傷待遇較低,應如何處理?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負傷的,部分工傷待遇,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是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本人發生工傷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為標準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職工實際收入繳納社會保險費,將導致屬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低於按職工實際工資核算的數額,這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差額問題,不屬勞動爭議仲裁範圍。

對此,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社會保險稽核部門投訴,如查實,將由當地社會保險稽核部門責令單位按實際工資收入重新核定繳費基數並補繳社會保險,同時申請工傷保險部門重新核定工傷待遇標準,補足差額。但要注意社會保險稽核時效為兩年,逾期將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可以第二次嗎3

一、可以二次申請勞動仲裁嗎

不能申請第二次仲裁,可以提起訴訟。但有些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證據範圍:

1、可以用在社保局打印並蓋章的社保清單

2、去地税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税完税證明

3、銀行工資賬單、工資條

4、用人單位為員工辦理的暫住證、工牌、工作服工作證等

5、考勤記錄、入職表、派工單

勞動仲裁可以第二次嗎 第3張

6、工友同時的證人證言

勞動仲裁怎樣收集證據:

1、“誰主張,誰舉證”,書證的提供,原則上由主張相關事實的當事人負責。

2、舉證倒置,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於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3、申請調查取證,案件第三方持有的書證,可通過律師進行調查取證;若持有書證的案外第三人不願將書證提交仲裁或法院的,又或當事人、代理人收集該文書確有困難的,則可由當事人向仲裁或法院提出書面調查取證的申請,要求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進行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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