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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勝訴的幾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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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勝訴的幾個重點,很多的人對法律的一些方面都不是很瞭解,雖然現在的法治社會,但是對於法律很多人都覺得離自己有點遠,而出現很多不重視的現象,以下是關於離婚勝訴的幾個重點。

離婚勝訴的幾個重點1

上法院打“官司”之前,首先應做好準備工作

主要體現在二個方面:

其一,訴訟證據的準備;

其二,家庭財產的保護。

對於絕大多數當事人來説,由於第一次訴訟,因此,沒有收集、整理證據的意識。但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訴訟中心圍繞“證據”進行,沒有證據,往往是“有理但打不贏官司”。

比如,劉女因不能忍受張男對其長期實施的家庭暴力,欲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提起離婚前,應當先有意識地收集相關存在家庭暴力的證據。比如,張男對其施暴後留下的傷痕照片、報警電話記錄或警署筆錄,或居委會的證言,驗傷單據,證人證言等。

如果劉女在張男每次毆打後,不報警、不驗傷、忍氣吞聲,抱着“家醜不可外揚”的思想,不能舉出相關證據,她的訴訟請求很難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圍繞自己的訴訟請求收集相關證據,在起訴之前是非常重要的,盲目起訴,往往“欲速而不達”。

一方起訴後,另一方往往會聞風而動,轉移家庭共同財產。因此,在起訴前,先不要打草驚蛇,先不露聲色地將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證據進行收集和整理。比如,公司股東出資或權證的收集,相關財務報表的收集,存摺的開户行、賬號,另一方股市的股東賬號,房屋產權證的複印件、貴重金銀首飾的保護,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或錄像等。在必要時,甚至可以採用訴訟保全的措施。

接到法院傳票時,不要緊張,要針對對方訴求收集相反證據,並進行答辯準備。

很多當事人在接到法院傳票時,往往非常緊張。特別在看到原告“歪曲事實”的起訴狀後,即緊張,又氣憤,又擔心法院會聽信原告一方之言。其實這是大可不必的,法院一般只是在開庭時,才會認真聽取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意見,對於原告的訴狀內容,也只是一看了之,不會輕信。但被告應針對原告的訴狀內容及提供的證據,收集相關的反證。

很多被告認為,“第一次離婚訴訟,只要我堅持反對離婚,法院就不會判離”。其實這種觀點是片面的。在原告已向法院提交大量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前提下,如果被告僅僅是口頭辯解,法院是否判決離婚就很難講了。打官司是一件很嚴肅的事,任何一方都不能憑經驗辦事,也不可掉以輕心。

在答辯時,也不要“眉毛鬍子一把抓”、什麼都想解釋,恨不得給法院寫一封“萬言書”,其實這是根本沒有必要的。答辯狀要“抓大放小”,抓住要害,有針對性地答辯,這樣條理才會清晰,給法官留下深刻的印象。

特別要強調的時,即使是簡易程序,被告也應該有十五天的答辯期。如果法院通知上法院取傳票或開庭的時間不足十五天,可以與法院聯繫,要求答辯期限,這是一項權利,一定要適當行使。

開庭時,要準備好訴訟材料,不要緊張,從容地應對庭審。

該帶的訴訟材料,如身份證、答辯狀、證據原件一定要帶齊。法院一般讓當事人做的陳述,最好前提寫好,開庭一邊看,一邊説。由於原、被告所處的角度不同,準備的陳述材料也不同。作為原告,在陳述時,應儘量把夫妻感情破裂的表現以及事實陳述清楚,並配有相關例證。

作為被告,應儘量圍繞夫妻感情尚可、不到分手地步為中心,擺事實,講道理。不要強調對方某一點的陳述不符合事實,而要把握整個大的方向,不要被對方“牽着鼻子走”,陷入訴訟中的被動。

在辯論階段,聽對方陳述時一定要聚神會神,不要為對方不中聽的言辭氣暈了頭腦。對方説的不對的要點,要拿筆記住,然後繼續向下聽。在反駁時,要有條理地圍繞自己的主張反駁。很多當事人在答辯時,往往按對方説錯的地方,一條一條糾正,作為辯論提綱,其實這是不妥的,要有自己的思路,不要順着對方安排的路走,以防陷入對方的陷阱。

離婚勝訴的幾個重點

宣判後,要仔細閲讀法院的判決書,決定是否服判或上訴。

判決書下來後,當事人往往是倒着看的,先看判決結果,或喜或悲。但對於判決書中的內容,法院判決的依據,往往少有當事人仔細研究和推敲。一份判決書中有三部分最為重要:

1、 本院查明……

2、 本院認為……

3、 如下判決……

判決結果的基礎,就是本院查明;判決結果的依據,就是本院認為。實踐中,一點兒瑕疵都不存在的判決書很難找到,但並不是有了瑕疵就找到了上訴的理由。

要看法院關鍵的判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真實、客觀。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中,一審判決一旦生效,如果不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只是存在一些小的問題,即使上訴,二審法院改判的可能性較小。

注意事項

總之,打離婚官司,並非一定要請律師。在自己經濟能力較弱的前提下,瞭解相關的庭審程序,吸收他人訴訟經驗,對於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是大為有益的。

離婚勝訴的幾個重點2

1、注意舉證時限。

給予原告一個舉證的時限,如果原告在舉證時限內沒有舉證,法官當然不會主動告知你喪失舉證權利,但有經驗的對方律師會及時指出來,使當事人陷入尷尬境地,甚至失去了財產分割的機會,這是非常讓人痛心的。

2、注意運用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

在離婚案件中,大量的財產證據必須靠法院去收集。比如,銀行存款、股票資金對賬單等,一般是需要法院查詢,或由法院開具調查令再委託律師收集。此外鑑定報告,比如價格鑑定、親子鑑定等,均需法院委託,否則,單方證據對方不予以認可。因此,靈活運用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權利是相當重要的。

3、爭取孩子撫養權的取證技巧。

多數案件存在爭奪孩子撫養權問題。這裏就爭取子女撫養權取證問題提請您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雙方基本條件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的基本條件,如工資、文化學歷等一般差距不大,但這並不表示就沒有差距,比如直接撫養方的思想品質,會直接影響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因此,取得這一方面的證據,是比較重要的。

其次,雙方父母基本條件的取證。很多時候,孩子特別對於學齡前兒童,不是夫妻一方帶,而是一方的父母帶。因此,孩子以往的生活環境,以及長期帶孩子的父母的意見及身體情況,往往也是影響孩子撫養權的一個重要方面。

再者,孩子生活環境方面的取證。離婚案件中孩子撫養問題的處理原則,是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如果雙方離婚,但有一方距離學校較近,或生活小區成熟,對孩子入學、生活最為有利,當然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最後,孩子的意見相當重要。十週歲以上的孩子一般對於離婚的含義及後果都基本瞭解,所以在一般情況下,法院會認真聽取十週歲以上孩子的意見。在離婚前或離婚過程中,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使孩子願意隨對其最為有利一方撫養。

離婚訴訟需要提交哪些證據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證明原、被告是夫妻關係的證據,如結婚證、婚姻關係證明書、户口簿以及身份證。

2、如涉及構成事實婚姻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3、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村委會、居委會或公安機關的證明。

離婚勝訴的幾個重點 第2張

(二)證明婚姻關係破裂的證據

1、如涉及家庭暴力,應提交法醫鑑定,提出證人。

2、如涉及吸毒、賭博行為的,應提交居委會或村委會或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涉及行政處罰、刑事犯罪的,應提交有關處罰決定或判決書。

3、如涉及有重婚行為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應提交上述行為相關的結婚證、子女出生證、居住證明、相片或居委會、村委會、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等證據。

4、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引起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明由一方撫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1、證明一方經濟狀況良好的,應提交工資單或其它合法收入的證明,或提交有關居住情況的證據。

2、如涉及10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應提交子女本人願跟隨父或跟母生活的相關證據。

(四)證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1、證明有房產的,應提交房產證或購房合同、交款發票或出資證明。

2、證明有銀行存款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銀行帳號;證明有股票並申請法院調查的,應提交股東代碼、資金帳號;證明有車輛的,應提交行駛證、車牌號。

3、證明對方在公司擁有股權的,應提交該公司的工商登記情況、出資的證明等。

4、證明一方有債權債務的,除提交借據以外,必須有相關的證據佐證。

5、證明夫妻雙方財產有約定的,必須提交協議書等相關的`證據。

6、如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不能提供以上線索的,依法駁回申請。

離婚勝訴的幾個重點3

問:離婚的法定理由主要有哪些

答: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因此“感情破裂”是訴訟離婚的基本理由。感情破裂的具體認定我們結合了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等內容共總結了以下29條:

1、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

4、虐待家庭成員;

5、遺棄家庭成員;

6、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8、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

9、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

10、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治癒的;

11、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1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

13、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久治不愈的;

14、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5、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6、一方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7、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8、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

19、包辦、買賣婚姻,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20、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者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21、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一直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22、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

23、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過錯一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確無和好可能的;

24、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25、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26、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

27、一方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28、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29、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具備上述條件之一,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從而達到離婚的目的。

問: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答: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應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來判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如下: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

9、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

問:訴訟離婚子女應由哪一方扶養的問題?

答: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因此,我們得出結論如下:

哺乳期應歸女方撫養

子女未滿2週歲的一般判給女方扶養,例外情形為以上(1)(2)(3)

子女滿2週歲的應根據有利於子女利益及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決。

問:不隨子女生活一方如何支付子女撫養費

答: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撫養費負擔數額。不直接撫養一方的給付標準,有固定收入的應為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一般不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額可按照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撫養費一般給至子女18週歲為止。

但有兩種情況例外。第一,16週年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第二,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給付: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

問:離婚後債務由誰承擔?

答:債務是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離婚時由債務人自己承擔,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夫妻共同承擔。離婚約定或判決由一方承擔債務的部份或全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不對債權人產生法律效力。

離婚勝訴的幾個重點 第3張

如何認定是個人債務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

2、夫妻雙方約定由一方個人負擔的債務(債權人知情的情況下);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這裏就要求:一、家人完全不知情;二完全是其個人使用,且用於其私人為目的,而沒有用於家庭的有關開支,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在債權債務關係成立時知道。

4、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債權人明知夫妻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其個人債務。

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因個人實施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問:婚前由一方按揭買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還貸,離婚後此房歸誰?

答:根據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也就是説房子歸婚前買房人,婚後共同支付的款項及增值部份由婚前買房人補償給另一方。

離婚訴訟法律關係還是比較複雜的,未盡事宜大家可以與本人取得聯繫,力爭給您最全面、最可靠地解答,保證做到諮詢耐心熱情,讓您能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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