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輕傷二級,在現實生活中,致使他人導致輕傷的,一般都是劃分為故意傷害罪,我國的法律對於這樣的事件是非常看重的,那麼下面就為大家分享下什麼叫輕傷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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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傷為輕傷二級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2014年最新生效的《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將輕傷分為了輕傷一級與輕傷二級。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二、輕傷二級鑑定標準
輕傷二級的標準為:
a.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
b.頭皮撕脱傷面積累計20.0cm2以上;頭皮缺損面積累計10.0cm2以上。
c.帽狀腱膜下血腫範圍50.0cm2以上。
d.顱骨骨折。
e.外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
f.腦神經損傷引起相應神經功能障礙。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 人體損傷鑑定標準
根據最新《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人體損失程度由重至輕劃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和輕微傷五個等級,將重傷分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輕傷分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更加符合訴訟要求,為法官提供了更明確的量刑依據,同時也通過技術標準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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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鑑定輕傷二級是什麼
法醫鑑定中處理傷病關係時有這樣細緻的區別,就可以妥善處理好在舊的鑑定標準下難以解決的一些問題:損傷與既往傷/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當的,應依據本標準相應條款適度降低損傷程度等級,即等級為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的,可視具體情況鑑定為輕傷一級或者輕傷二級,等級為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的,均鑑定為輕微傷。
輕微傷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輕傷一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
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輕傷二級是指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發的併發症,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根據人體損害鑑定標準,法醫鑑定為準,一級嚴重一些,二級輕一些,都是故意傷害罪的立案標準。
輕傷與傷殘等級沒有關係,輕傷是傷情鑑定,傷情鑑定的結論與是否構成刑事犯罪有關,傷殘等級需要做傷殘鑑定。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5.2.5輕微傷
a、面部軟組織創。
b、面部損傷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變。
c、面部皮膚擦傷,面積㎡以上;面部軟組織挫傷;面部劃傷以上。
d、眶內壁骨折。
e、眼部挫傷;眼部外傷後影響外觀。
f、耳廓創。
g、鼻骨骨折;鼻出血。
h、上頜骨額突骨折。
i、口腔粘膜破損;舌損傷。
j、牙齒脱落或者缺損;牙槽突骨折;牙齒鬆動2枚以上或者Ⅲ度鬆動1枚以上。
5.3聽器聽力損傷
鑑定意見應當由鑑定人簽名或者蓋章,鑑定意見應當附有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偵查機關應當對鑑定意見進行審查,對用作證據的鑑定意見,偵查機關應當將書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該鑑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補充鑑定或重新鑑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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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輕傷標準是什麼
輕傷通常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二、面部輕傷鑑定標準
根據 《人體輕傷鑑定標準法(試行)》司發[1990]6號有關面部損傷的規定
第九條 眼損傷
(一)眼瞼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單純性骨折;
(三)淚器部分損傷及功能障礙;
(四)眼球部分結構損傷,影響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損傷致視力減退,兩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7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2以上),單眼矯正視力減退至0.5以下(較傷前視力下降0.3以上);原單眼為低視力者,傷後視力減退一個級別。
第十二條 口腔損傷
(一)口脣損傷影響面容、發音或者進食;
(二)牙齒脱落或者折斷2枚以上;
(三)口腔組織、器官損傷,影響語言、咀嚼或者吞嚥功能的;
(四)涎腺損傷伴有功能障礙。
第十四條 面部軟組織單個創口長度達3.5釐米(兒童達3釐米),或者創口累計長度達5釐米(兒童達4釐米)或者頜面部穿透創。
第十五條 面部損傷後留有明顯瘢痕,單條長3釐米或者累計長度達4釐米;單塊面積2平方釐米或者累計面積達3平方釐米;影響面容的'色素改變6平方釐米。
第十六條 面神經損傷致使部分面肌癱瘓影響面容及功能的。
三、輕傷鑑定標準賠償問題:
輕微傷能獲得多少賠償額,不能一概而論,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作了具體規定:
1、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2、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因此,關於輕傷鑑定標準賠償數額的確定,應與上述賠償項目結合分析才能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