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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安全責任協議書範文集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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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協議的使用成爲日常生活的常態,簽訂協議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麼寫協議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安全責任協議書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有關安全責任協議書範文集錦三篇

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1

甲方:天能公寓

乙方:

公司爲了降低員工生活成本同時解決部分員工子女在本地上學住宿問題,現對入住公寓的夫妻及主任級以上管理幹部開放子女借住天能公寓的政策,爲維護雙方利益及權利,特簽訂安全協議,在借住期間乙方應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1. 在借住期間,15歲以下兒童須在父母陪同下進出公寓,公寓不承擔監管職責;

2. 在借住期間,妥善保管好個人物品,注意防盜,若有遺失,公寓負責協助查找,其他事項與公寓無關;

3. 在借住期間,應注意防電,電器設施出現故障及時通知宿舍管理人員報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4. 在借住期間,不得改變宿舍內部電源,防止安全隱患發生;

5. 在借住期間,應注意防火,在宿舍裏不得使用明火,不得躺在牀上吸菸,不得使用煤氣等明火燒煮用具;

6. 在借住期間,應注意環境衛生,不得隨地吐痰和亂扔垃圾;

7. 在借住期間,15歲以下兒童不得單人乘坐電梯,必須有父母陪同;

8. 在借住期間,不得將防盜網小窗打開,父母必須做好防範措施;

9. 在借住期間,不得到頂樓、配電房、泵房、消防水池、開水房、樓梯等具有危險性的地方玩耍;

10.在借住期間,不得到施工中的工地玩耍;

11.在借住期間,借住人員不得單獨到開水間打水,如因意外燙傷等原因公司概不負責。

12.在借住期間,不得在無人監管的情況下做飯或使用其他大功率電器等;

13.在借住期間,不得於其他人員發生矛盾、口角;

14.在借住期間必須服從公寓相關管理規定,對不服從管理的借住人員公寓有權取消其借住資格;

15.在借住期間,發生任何意外事故均與公寓無關,借住方不得以任何藉口與公司發生糾紛。

注:本協議由借住人員父母代簽。

甲方:天能公寓

乙方: 身份證號碼:

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2

爲嚴格責任界限,確保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根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經與學生家長協商,特簽訂本安全責任協議書。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等安全管理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對場地、校舍、生活設施、設備等維護不當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蔘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6.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7.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導致不良後果的;

8.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違反教師職業道德,侮辱、毆打、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

9.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有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0.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二、學生或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於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1.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爲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爲的;

2.學生的行爲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3.學生或者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4.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爲、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責任的;

5.在放學或放假期間,學生自行到校活動、自行滯留學校期間發生意外事故的;

6.學生突發急病,學校已經及時採取了救護措施仍發生意外的;

7.學生自行上學、放學或返校、離校途中發生事故的;

8.學生自我傷害造成傷殘死亡的;

9.學生自身或者學生之間各種原因造成意外傷害的;

10.學生在學校明令禁止的活動區域內活動或自帶危險物品、器具造成傷害的;

11.在對抗性或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學校的場地、器械、保護措施並無缺陷)發生意外傷害的;

12.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造成傷害的;

三、學校免責範圍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責任,行爲並無不當的,不承擔責任:

1.傷害事故的發生於學校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學校的設施有關,但學校的設施並無缺陷的;

2.學校或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的發生的;

3.來自學校外部且學校無力防範的突發性造成的;

4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以知道的;

5.學生自殺、自傷的;

6.在對抗性或者具有危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的;

7.學校教職工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

8.學生未到校或私自離校,學校已經通知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傷害或意外事故的;

9擅自到校內設立警示標識或明令禁止的區域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

(二)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學校行爲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意外的;

2.在學生不請假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意外的;

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髮生意外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範圍以外發生的。

四、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校期爲學生在校學習期間。

五、本協議未涉及之處以國家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爲準。

學校(蓋章):__________ 學生監護人簽字:__________

學生簽字:__________ 班級: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3

甲方:

辦公地址:

聯繫電話: 傳真:

乙方:廣州凱路仕自行車運動時尚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廣州是黃埔區雲埔工業區埔北路2號

聯繫電話: 傳真:

爲了順利舉辦“20xx 凱路仕·烈風杯全國山地自行車聯賽第四站——廣州站”賽事,合理利用體育場地,甲乙雙方根據各自職能簽署本賽事場地租賃協議。本協議中,甲方是賽事場地權益人,即出租人,乙方是賽事運作機構,即承租人。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以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爲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乙方租賃的體育場地名稱是 廣州大學城體育中心(中心湖)自行車賽道(含山地段) ,用途用於體育賽事的舉辦。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自_20xx__年_9__月 日起至_20xx__年_9__月 日止,共計 天

第三條 租金與支付期限和方式

3.1 租金總額爲 元(含稅)人民幣;租金支付方式爲(現金/支票/匯票);本合同租金分 次支付,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爲 年 月 日前,支付金額爲 元人民幣,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時間爲 年 月 日前,支付金額爲 元人民幣。

第四條 甲方權利

4.1 甲方有權依法制訂有關治安、消防、安全、用電、比賽時間等內容的各項規章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有權協助各級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有關規定的乙方進行監督、教育、整頓,直至單方解除合同。

第五條 甲方義務

5.1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將比賽場地交付乙方使用,爲乙方提供場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和比賽條件,保障乙方正常進行比賽。

5.2 除有明確約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賽事活動。

5.3 甲方應對場地進行管理,維護並改善場地所具有的賽事功能,其中需重新開拓修葺已經荒廢的山地賽道,保障乙方能正常使用此賽道。

5.4 甲方負責場內的基本安保和安全防範。

5.5 甲方於賽前3天免費提供賽場內一間大於50平方米的房間給予乙方作爲存儲比賽物資的臨時倉庫。另甲方免費提供現場鐵馬、桌椅、背景桁架、舞臺、音響等物料供乙方比賽當日使用。

5.6 甲方在場地租賃期間指派專人負責與乙方對接,解決現場賽事規劃及臨時發生的問題。

5.7 甲方需負責完成乙方賽事活動的政府申報工作。

第六條 乙方權利

6.1 乙方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

6.2 乙方擁有比賽期間場地內及其周圍一定範圍內的所有廣告收益的權利。如果甲方在不影響乙方原有廣告收益的前提下,開發廣告資源,須得到乙方的同意,並約定好雙方的廣告收益分配方案。

6.3 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比賽期間,提供免費停車位 個,以及其他因比賽慣例必須由甲方提供的服務和幫助。

第七條 乙方義務

7.1 乙方應具備合法的舉辦賽事資格,並按照體育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的項目比賽。

7.2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關法人的備案資料。

7.3 乙方應按照約定的用途開展體育比賽活動,自覺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及索票索證制度,服從甲方的監督管理。

7.4 乙方應愛護併合理使用場內的各項設施和器材,如需改動應先徵得甲方同意,造成損壞的還應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7.5 乙方應本着公平合理、誠實信用的原則使用場地,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權益,並承擔因違法經營造成的一切後果。

7.6 乙方將場地轉讓給第三人或和其他人交換使用場地的,應先徵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保險

甲方負責投保的範圍爲:共同責任險、火災險等財產保險險種。乙方自行投保的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賽事公衆責任險、觀衆意外傷害險、賽事財產險、賽事取消、延期保險。

第九條 違約責任

9.1 乙方承租期間,甲方應保證沒有第三方主張權利,如因第三方主張權利,致使乙方不能正常舉辦比賽,甲方應當賠償乙方的損失,並支付乙方租金總價款的` %違約金。

9.2 甲方未按約定提供場地或用水、用電等場所內的比賽設施設備、器材,致使乙方不能正常進行比賽的,應免除相應的租金,乙方有權要求甲方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並要求甲方賠償相應的損失。

9.3 甲方未按約定投保致使乙方相應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的,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9.5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使場地不適於使用或租用時,.甲方應減收相應的租金。如果場地無法復原的,本合同自動解除,應退還保證金及利息,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 合同的解除、變更、終止

10.1 甲乙雙方均不得無故解除、變更合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

10.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0.3.1 因違法比賽被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命令停賽;

10.3.2 未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場地,經甲方 次書面通知未改正的;

10.3.3 利用場地進行違法活動的;

10.3.4 被新聞媒體曝光造成惡劣影響的;

10.3.5 將場地擅自轉租、轉讓、轉借給第三人,或和其他人交換場地的;

10.4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0.4.1 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完成賽道修整工作的。

10.4.2 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相關申報、安保、現場展示物料的。

10.4.3 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致使比賽不能正常舉行。

第十一條 保證陳述

雙方互相陳述、保證和承諾如下:

11.1 雙方均具有完全的權利和法律權限或有效的授權簽訂和履行本合同。

11.2 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即依其中條款構成對雙方合法、有效和有約束力的責任。

第十二條 有效期和終止

12.1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終止或者雙方權利義務均履行完畢之日(以較晚發生者爲準)。

12.2 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據法律規定的補救方法以外,在不影響提出終止的一方的其他法律權力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權在出現下列情況時終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終止通知時生效:

第十三條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條款違反了國家或地方法律,或者影響一方履行本合同的工業商貿團體的守則、規定、法規或指示(統稱“法律”),那麼雙方須及時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喪失了其根本目的,那麼將認同雙方同意終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條而終止,款項應支付至終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爲將來而已支付的款項應按比例退還,除了明確規定在協議終止後仍然有效條款以外,任何一方將不就本合同而負任何義務或責任。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

14.1 由於水災、火災、地震、、罷工、勞工運動、疾病或本屆賽事比賽日程正式公佈後政府部門頒佈的命令等不可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不是由於一方的過失而引起的情況(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應被視爲違約和應對另一方就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負責。

14.2 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須及時將不可抗力的性質、影響程度通知另一方並提供證據。雙方在所有合理情況允許下爲減輕影響或制定替代安排而進行真誠的協商。

第十五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書引起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可選擇以下爭端解決機制:

15.1 提請廣州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15.2 訴至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十六條 其他

16.1 場地在租賃期限內所有權發生變動的,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16.2 雙方對合同內容的變更或補充應採用書面形式,並由雙方簽字蓋章作爲合同附件,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3 本協議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份

16.4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蓋章):

  代表(簽字):日期: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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