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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的自由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98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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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的自由,我們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人身自由權利,被限制時其實在這種情況下很多人就會不知道該怎麼樣去維權。以下來了解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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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不是絕對的。絕對的自由就叫做無法無天。在規則的範圍內,有充分的知情權,有自主的選擇權,那就是自由的。

如何讓全社會的人都能夠擁有自由?——法律。在法律制定的'合理框架內,每個人都依法享有自己的權利。所以,法律說到底是保障了公民的自由。一旦有人凌駕於法律之上,去享受所謂的“自由”,那麼勢必就會有人因爲這種不法的“自由”而喪失合法的權利。

所以,法律剝奪監獄中的人的自由,是對其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懲罰,是對再次發生犯罪的預防,更是對全社會人的警示與教育。限制他的自由,說白了是法律手段,保護人的自由,纔是法律的目的。

被限制人身自由怎麼辦

1、給當地居委會放映情況,請出面調查瞭解後調解。

2、找當地的法律援助組織想辦法。

3、如當地解決不了可以找上級主管機關。

4、找朋友所在單位或所在組織出面向公安部門報案。

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的自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週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的自由2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強制法》第二十條 依照法律規定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除應當履行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程序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的自由 第2張

(一)當場告知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機關、地點和期限;

(二)在緊急情況下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機關後,立即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補辦批准手續;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程序。

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得超過法定期限。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者條件已經消失,應當立即解除。

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的自由3

如果被人限制人身自由是不是犯法?

當然犯法,情節嚴重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爲。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不影響他人的情況下的自由 第3張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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