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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涉外婚姻登記手續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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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涉外婚姻登記手續怎樣的,涉外婚姻又稱跨國婚姻,從法律的角度講,涉外婚姻的締結地可以在夫婦雙方任何一方所在的國家,近幾年來涉外婚姻佔比逐漸增大,異國戀如何登記結婚需要被更多人所瞭解。下面小編爲您介紹合肥涉外婚姻登記手續。

合肥涉外婚姻登記手續怎樣的?
合肥涉外婚姻登記手續怎樣的?1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序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構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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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婚姻佔比

涉外婚姻即中國公民與外國公民之間的婚姻,又稱跨國婚姻;廣義的涉外婚姻還包括中國內地公民與華僑及港澳臺地區的公民之間的通婚。從法律的角度講,涉外婚姻的締結地可以在夫婦雙方任何一方所在的國家,也可以在第三地,但國際私法和中國民法均尊重和承認婚姻締結地的法律。

基於北京婚姻登記數據的統計,2004~2011年北京市7011例涉外婚姻共涉及108個國家和地區,其中5243例外嫁婚中的外方男性分佈在107個國家和地區,1768例外娶婚中的外方女性分佈在69個國家和地區。

北京市2004年以來的涉外婚姻量大致在每年1000對的水平上下波動,相應的,涉外婚姻佔比在0.7%左右變化。而就全國平均水平來看,涉外婚姻的比重一直低於北京市且表現出下降趨勢;此外,北京市涉外婚姻佔全國涉外婚姻的比重呈上升態勢,其涉外婚姻佔婚姻總量比重的排名也從中上游的位置逐步躋身前五名的行列,僅次於福建、上海等典型地區,可見北京也逐漸成爲我國涉外婚姻較爲密集的代表性城市。(情感問題諮詢可加導師/信:)

就涉外婚姻的組合方式來看,有內地女性與外方男性結合的“外嫁婚”,也有內地男性與外方女性結合的“外娶婚”。一直以來我國的涉外婚姻都以外嫁婚爲絕對主體,廣州市1980年代初的外嫁婚佔到涉外婚姻的95%以上,福建省1980年代中期至1990年代中期的外嫁婚比重一直保持在90%以上,上海市1996~2002年的涉外婚姻中,外嫁婚的比重仍高達88.9%。

2004年以來,全國層面的外嫁婚比重基本維持在80%左右的水平,北京市的涉外婚姻雖然也以外嫁婚爲主,但比重明顯低於全國平均水平,且表現出遞減趨勢;就地區排名來看,北京的外嫁婚比重在全國始終處於偏末端的位次,這意味着北京涉外婚姻中的外娶婚在各地區中表現相對突出,“嫁出”和“娶人”相對更加平衡。

二、涉外婚姻登記程序

(一)申請

凡證件齊全,符合《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上述證件到涉外婚姻管理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結婚登記。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接受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後,應進行認真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三點:

(1)雙方當事人是否自願;

(2)當事人雙方是否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3)雙方都是外國人的,當事人還需提供本國法律在國外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以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

(三)登記

經婚姻管理登記機關審查,認爲當事人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並應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要求復婚的,按結婚的程序辦理登記。

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應向婚姻管理登記機關交納婚姻證書工本費和登記手續費。所需翻譯費用由本人自付。

三、辦理涉外婚姻登記的材料

(一)中國公民所持有的證件

1、本人的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以上機關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二)外國人所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際證件;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外國僑民所需要持有的證件

1、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際證件(無國際的免交);

2、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

3、本人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出具的不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4、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需要提交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和雙方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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