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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強搬我房屋裏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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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強搬我房屋裏東西,在外打工的人相信都有租房子的經歷,有的人運氣不好就會遇到無理的房東,特別是租期還沒都的時候,房東就會強行搬離,房東強搬我房屋裏東西怎麼辦。

房東強搬我房屋裏東西1

這樣是違法的, 嚴格意義上是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1、租房合同到期租客不搬,是否要賠償損失,需要根據合同當中的約定。因爲合同法基本上都是意思自治,除非無約定才參照相關法律法規解決糾紛。

2、未簽訂合同、未繳納房租,不存在合法的佔有權,且經過佔有權人的主動要求辦理房屋,拒不實行的,嚴格意義上是構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是如果沒有造成實際損失,一般以犯罪行爲顯著輕微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所以通常不會去起訴非法侵入住宅罪,而是在民事層面上解決糾紛。

3、如果已經有了生效判決,就可以在判決生效後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對行爲的強制執行不太容易進行,但是對財產的強制執行,可以查封、扣押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如銀行存款。

房東強搬我房屋裏東西

4、只有在獲得生效判決的情況下,纔可以直接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當事人無權自行進行,否則有可能構成非法侵佔他人財產。

5、如果租戶的行爲構成了其他犯罪,則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如果僅僅單純的拖欠租金,則只屬於民事糾紛。

6、一般而言,準備好訴狀、證據去法院立案,受理後大概1個星期會轉到審判庭承辦法官處。具體的開庭時間要根據法官的安排。如果是簡易程序審理,則審限爲3個月,如果是普通程序,審限爲6個月。但是不排除因爲特殊情況延長審限的情形。判決生效後第二日既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體的執行情況,要看被執行人的執行能力了。

房東強搬我房屋裏東西2

沒交房租房東強行搬走東西怎麼辦

租用方違約。

首先肯定的是,租用方在租用房屋期間沒有按時繳納,或者是拖欠房租費是不對的,違背了雙方簽訂的租房協議或者合同,應當承擔一部分責任。

出租方。

出租方在租用方沒有按時交納,或者拖欠租房費用的情況下,可以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或者合同,收取一定的違約,抵押金。或者對租用方拖欠租房費用的行爲進行起訴,並要求出租方賠償,因爲拖欠租房費用帶給自己的損失。

房東強搬我房屋裏東西 第2張

出租方無權扣留和搬走租用方的東西。

如果租用方沒能按時交納,或者是拖欠租房費用,是一種違約行爲。但是出租方用搬走租用方的東西,物品的方法,以求解決,這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

解決方法。

出租方把拖欠的租房費補交齊全,然後和出租方協商解決,把搬走的東西要回來。

出租方不能損壞,弄丟私自搬走租用方的東西。

如果出租方只是在一氣之下,無奈之舉,搬走了租用方的東西,但是如果對租用方的東西,進行私自處理,造成租用方的東西丟失,破損,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相互理解。

租用方對出租方搬走了自己的東西,可能會感覺到氣氛,或者不理解。但是也應該考慮到出租方沒有按時收到應該收取的租房費用,和被別人搬走了物品,是一樣的心情,即使這件事情,雙方鬧上了法庭,恐怕也得先解決出租方拖欠的房租費問題,然後再解決物品歸還問題。

房東強搬我房屋裏東西3

1、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不能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6條:“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9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一旦該房屋上被設立了居住權,則該房屋不能被出租,如果已經就該房屋簽訂了租賃合同,則該租賃合同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69條規定而無效。如果房東明知設定居住權仍然出租,則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出租人發現房屋被轉租應及時提異議,時間僅爲6個月

《民法典》716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第718條 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出租人同意轉租。

現在有不少二房東,將自己承租的房屋轉租給第三人,自己收取租金差價。如果沒有經過出租人同意,這種轉租是可以被解除的。但是如果房東知道對方轉租,並且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爲同意轉租。

這裏面其實涉及到了一個很重要的法律知識。如果租約還沒到期,並不像大多數房東認爲的那樣,賠一個月房租就可以了事。作爲守約方的租客,既可以選擇接受違約金賠償,也可以選擇住到租期結束爲止。

房東強搬我房屋裏東西 第3張

3、租房人享有優先租賃權

《民法典》第734條 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是租賃期限爲不定期。租賃期限屆滿,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承租的權利。

因此,租賃期滿,作爲房東如果繼續出租房屋,應先告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租給承租人,否則視爲違約。承租人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

4、買賣不破租賃

《民法典》第725條 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如果租約還沒到期,並不像大多數房東認爲的那樣,賠一個月房租就可以了事。作爲守約方的.租客,既可以選擇接受違約金賠償,也可以選擇住到租期結束爲止。

在本案中,正是由於出租人在租約沒到期的情況下和第三方簽署了買賣合同,才導致了上述賠償風險

注:本案中,雖然後面續租沒有正式書面協議,但有雙方微信且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了租金,所以也已經達成了續租的合意。

5、承租人對房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726條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 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或 者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近親屬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後,承租人在十五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的,視爲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727條 出租人委託拍賣人拍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拍賣五日前通知承租 人。承租人未參加拍賣的,視爲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728條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情形 的,承租人可以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出租人與第三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 的效力不受影響。

根據上述規定,除非是將房屋轉讓或出售給房屋按份共有人或近親屬,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一定要在籤房屋買賣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並且在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後方可和其他方正式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否則將可能承擔鉅額賠償責任。

從這一點來說,在本案中,如果出租人在簽訂買賣合同之前通知承租方,和承租方達成包括放棄優先購買權、退租、收房等方面的正式協議,就可以避免目前這樣被動的局面。

甚至,如果當時承租方沒有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話,還可能被再要求房東承擔這部分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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