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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斷影響了採光權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5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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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判斷影響了採光權,採光不僅能讓我們更進一步地與自然親近,更是實現節能、保護人體健康的一種重要方式,但是很多人在購買房子的時候很少人會注意到房屋採訪的問題,那麼怎麼判斷影響了採光權呢?

怎麼判斷影響了採光權1

判斷影響了採光權的標準在於妨害是否超過了社會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即認爲構成採光妨害;而如果沒有超過社會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則受害人負有容忍義務,不能阻卻這種“妨害行爲”,即認爲不構成採光妨害。至於這一“容忍限度”如何成爲司法實踐具體操作的標準。

採光權通常指的是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是房屋的真正使用人,從室外獲得適度光源的權利被剝奪而導致了自己的採光權受損。在進行建築物建造的過程當中,不僅不能夠違反有關的工程建設標準,而且在周邊有其他相鄰建築物的情況之下,不能夠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和採光。

既然採光權作爲相鄰關係法的調整內容,那麼如何構成採光妨害須依照處理相鄰關係的“忍受限度”規則加以衡量判斷。

所謂的“忍受限度”就是當不動產權利人的權利受到鄰人侵害時,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當侵害並不嚴重甚至無關緊要時,並且社會一般人能夠容忍這種妨害,就不得主張排除這種妨害。

怎麼判斷影響了採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第二百九十四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三百零七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係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係的除外;

在共有人內部關係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怎麼判斷影響了採光權2

怎樣算是侵害採光權,主要內容如下:

我國關於採光權的法律規定,只見於民法通則和物權法,且這些規定都是原則性的規定,至今未有實施細則和相關的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按照此規定,法院在審理侵害採光權案件時,應以是否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來認定是否妨礙了相鄰建築物的採光。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下稱《規範》)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爲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 ≥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

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而按照此規定,對於是否影響了採光權,要以大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時間爲準。

受害人起訴後,可能要等上近一年的時間才能到大寒日或冬至日,而如果那兩天又是陰雨日,則取證時間只能又推後一年。取不到證據,案子也只能久拖不決,造成司法效率的低下,同時也不能及時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怎麼判斷影響了採光權 第2張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房屋採光權與哪些法律規定

1、《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2、《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通行、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下稱《規範》)中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爲大寒日大於等於2小時,冬至日大於等於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

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時間的標準。”這個標準應該是目前判斷採光權糾紛是否構成侵權的主要依據。

怎麼判斷影響了採光權3

一、妨礙相鄰建築物通風、採光、日照的判斷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二、陽光權被侵犯的情形有哪些

對採光權的侵犯通常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房屋本身是違章建築,房產商在建樓時可能根本沒有通過規劃局批准,或者房產商在獲得規劃部門的審批之後,擅自改變規劃。

二是房屋擁有完整的建築審批手續,施工過程中也未改變規劃,但客觀上影響到了相鄰方的採光權。

針對第一種情形,採光權被侵犯的業主可以向相關行政部門反映,要求拆除違章建築或對相鄰方作出賠償。

針對第二種情形,房屋本身是合法建築,是否侵犯到相鄰方的採光權,應具體測量,簡單來說應保證大寒日(1月20日左右)日照不低於2小時;

老年人住宅(特指供以老年人爲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在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不低於日照2小時;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2005)。

法院認定某建築侵犯相鄰方的採光權之後,房產商需作出相應賠償,從理論上來說,賠償內容應包括因陽光遮擋導致電費、採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以及因採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

怎麼判斷影響了採光權 第3張

三、陽光權有哪些特徵

1、採光權的主體是相鄰者,具體包括不動產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採光權的客體是相鄰者基於相鄰關係而應當獲得的日照利益。

3、採光權的內容是限制鄰人不動產的距離或高度。

4、採光權的本質是爲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別人的權利。

綜上所述,日照、通風和日曬都是屬於相鄰權的一部分內容,歸根結底就是如何處理好相鄰關係的問題,我國民法典對於該部分內容進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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