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對方全責索賠技巧

對方全責索賠技巧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12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對方全責索賠技巧,隨着國內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人離不開汽車所帶來的便利生活了,車越多交通事故的次數就會越來越多,我們全球每天發生的交通事故非常的多,以下分享對方全責索賠技巧。

對方全責索賠技巧1

由於個別車主沒有購買足夠的商業保險,而單靠交強險可能難以全部賠償,所以纔會出現一再推脫、甚至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行爲。而針對此類情況我們可以通過兩種途徑解決。

代位追償:

向自己的保險公司申請代位追償(權力追償)是最省心的辦法。代位追償其定義是如果保險事故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爲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

簡單的來說,就是讓自己的保險公司先對自身進行賠付,同時再將對責任方的追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出面向責任方索要賠償。

司法起訴:

除了代位追償之外,我們還可以到當地法院進行起訴,從而來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這種方法比較麻煩,耗時耗力,我們並不建議大家使用。

對方全責索賠技巧

對方全責賠付流程

報案:當發生了車禍事故因立即向交警以及保險公司報案,同時如果有人員傷亡應撥打120急救。

定責定損:報案後交警部門會根據車輛事故的具體情況對事故雙方進行責任判定,並開具《交通事故認定書》,同時保險公司的定損員也會在現場對車輛進行初步的定損(某些需要拆解定損的部件需前往專門的定損點定損),並開具《機動車保險索賠申請書》。

處罰:交警部門會根據相關的規定,對事故責任人予以警告、罰款、吊扣吊銷駕照或者拘留等處罰。

保險索賠:待車輛到往維修店或者4S店進行維修過後,應由事故責任人對維修費用進行墊付,並將相關票據交於事故責任人,事故責任人便可以此向其保險公司進行索賠。(注意:無責方車輛維修費用應由責任方進行墊付,即便是着急用車,也切記不可私自支付維修費用)

對方全責索賠技巧2

醫療費用,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治療必需的費用給付。

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對方全責索賠技巧 第2張

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比照上述規定計算,但不得超過三人。

對方全責索賠技巧3

一、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一覽表

《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對於交通事故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沒有明確的規定,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具體標準由各省市規定。

對方全責索賠技巧 第3張

二、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表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1、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進行確定;

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4、其他的費用也是各自的標準。

對方全責索賠技巧 第4張

三、車禍護理費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人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人員原則上爲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鑑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

受害人定殘後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並結合配製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一10年。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多餘的護理費應否返還?

我們認爲,因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於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於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餘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