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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全責先出院還是先談賠償 車主還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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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全責先出院還是先談賠償車主還要補償,車是我們日常中最常見的代步工具,但是我們生活車禍的事故卻頻頻發生,因此作爲司機應具備有法律意識,下面來了解一下對方全責先出院還是先談賠償車主還要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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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全責的可以先出院再談賠償。因爲賠償要涉及到具體的醫療費用,只有等出院結算完畢,才能根據具體金額來進行賠償。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造成財產賠償的,主要賠償: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爲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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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爲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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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爲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至第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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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全責先出院還是先談賠償?一般交通事故住院期限

隨着我國汽車保有量的持續攀升,目前道路上行駛的車輛也是越來越多,而如此,大大小小的車禍事故也連年增加。即便我們不開車,作爲行人在路上行走也得時刻注意道路穿梭的車輛。

那麼如果我們真不幸被“被車輛撞進醫院”,到底是先治療出院還是先談賠償呢?一般交通事故住院又是否會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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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支付搶救費用;

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後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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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我們在醫院治療期間的所有費用應由肇事方保險公司以及肇事者墊付,同時由於傷殘等級和後續治療費用也都是在出院後才能確定,所以,關於事故相應的賠償應當待出院後再詳細定奪。(一般交通事故沒有規定住院期限,具體因根據受害人的傷情及醫院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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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受害人可索賠的`項目標準如下:

醫療費:根據醫院出具的治療費、住院費等相關票據而定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人數和期限確定。

誤工費根據治療、住院期間耽誤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具體收入而定。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以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在就醫或轉院時產生的實際費用計算。(以正式的票據爲憑)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及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存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按五年計算;九級傷殘按20%計算)

除此之外,還可以我們還可以申請精神撫卹金、財產損失等項目,同時情況不同,賠償項目和標準也不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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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方全責先出院還是先談賠償?

對方全責先出院還是先談賠償應當根據雙方協商而定,達成一致意見即可。一般情況下,出院後申請傷殘鑑定再計算賠償金額。事故責任劃分問題。事故責任由交警根據雙方的過錯以及原因力比例來綜合認定,出院後申請傷殘鑑定再計算賠償金額。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及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存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二、《民法典》對於侵權責任的賠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爲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爲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爲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爲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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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與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爲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爲,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爲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爲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爲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爲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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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爲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爲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對於有關侵權賠償的具體認定,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認定,特別是不同的責任認定情況,最後的賠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並要求依法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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