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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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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婚姻自古以來都是一件幸福和神聖的事情,但是現在社會中的離婚率太高了,很多時候人覺得不幸福就會離婚,那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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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賠償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男方沒過錯,離婚時不需要賠償。男方有過錯,如出軌、家暴行爲,可要求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該條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係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保障。

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爲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爲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爲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爲、損害結果、因果關係、主觀過錯。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也是以此爲基礎來構建的。

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

(一)違法行爲

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爲。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係的行爲,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行爲之一的行爲,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纔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的發生是賠償的前提條件。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係行爲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爲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不同的4種情形,其所造成的損害亦有所不同,以下就簡述一下:

在重婚情形下。毫無疑問,重婚行爲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極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種情形。如果因重婚導致離婚,重婚一方已經受到刑事處罰,那麼,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要求重婚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呢?小編對此認爲,《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明確規定,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這種賠償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罰處罰爲條件。一方因重婚給對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傷害,另一方在提出離婚訴訟同時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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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賠償標準是什麼

想要解決離婚賠償給多少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麼。由於我國法律對精神損害賠償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離婚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只能根據實際生活,參考以下內容確定離婚賠償的標準:

1、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方式、時間長短、夫妻雙方結婚的時間長短,對受害者造成精神上的影響。

2、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對受害者造成的精神影響。

3、過錯方的過錯程度等等。

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時,受害方可以就精神上的損失要求另一方給予的精神損害賠償。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賠多少是每個請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的受害方都關注的焦點,但是,由於我國對精神損害賠償並沒有明確的標準。

我國的離婚方式分爲了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而在協議離婚中,如果當事人能夠協商一致的話,那麼可以給付損失費。但要是訴訟離婚的,則主張損失費就屬於無法律依據的請求,此時是不會得到法院支持的。

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第2張

夫妻一方有外遇的離婚賠償

婚姻中外遇對當事人的身心傷害都很大,那麼夫妻一方有外遇的離婚賠償是怎樣規定的呢?受害者一樣可以要求有更多的離婚賠償嗎?

最高院頒佈的解釋一第二條中將同居定義爲“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從上述規定來看,認定同居的條件是“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故現實生活中時常發生的“情人關係”、“一夜晴”等都不應屬於司法解釋所指的“同居”範疇。

這種出軌行爲不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的情形爲: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但是,這種一夜晴等出軌行爲對婚姻關係的和睦都造成了嚴重的傷害,是對夫妻忠誠義務的徹底違背,受害一方雖不能獲得損害賠償,但通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方面照顧無過錯方,可以給無過錯方補償。

夫妻一方有外遇精神損害賠償

夫妻雙方當事人是有相互忠實的義務的,但是有的人可能會背叛配偶,法律因此規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來彌補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的損失。那麼夫妻一方有外遇精神損害賠償如何獲得呢?

1、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由於其損害結果涉及人的身體和精神方面,必要時可委託醫療單位作出相應判斷。

2、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姦相比,重婚過錯行爲更爲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而通姦行爲相對來說,其情節較輕。

3、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爲,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後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爲賠償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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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訴離婚女方可以要求啥賠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可以要求的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符合這四種情況纔可以請求離婚賠償,也就是說必須是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四種情況纔可以要求離婚賠償。如通姦、嫖 娼、偶爾的家庭暴力、偶爾的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爲都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一)、物質損害賠償是指因上述四種情況導致離婚,造成的物質上的損害。

1、重婚的,一方婚外性行爲感染性病致使他方身體受到傷害,由此產生的醫藥費。爲獲得他方配偶不忠行爲的證據而支出的費用等等。

2、家庭暴力情形下,物質損害包括由於身體、精神受到傷害而產生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等等。

3、遺棄情形,物質損害主要包括扶養費、家庭生活費當中應由對方支付的部分。

物質損害除上述所列各項之外,在判決離婚中,律師費、訴訟費屬於物質損害的一部分。

(二)、精神損害是指因上述四種情況導致離婚,給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損害。

精神上痛苦是極其主觀的感受,別人無從得知,從而精神損害不可能精確計算,只能委之於法官憑藉司法經驗,根據行爲人的主觀惡意、情節、常理、醫學鑑定等因素予以判斷。

協議離婚程序怎麼走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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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爲,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爲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爲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綜合上面所說的,女方是可以要求男方賠償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法院纔會受理,因爲在婚姻中,男女雙方是平等的,權力也是相同的,沒有誰對誰錯,所以,女方在要求賠償的情況下一定要找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是可以得到賠償的,不然法院也是不支撫持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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