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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男方賠償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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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男方賠償的條件,這是一個離婚率高發的時代,夫妻之間在相處之中會產生很多矛盾,在起訴離婚情形中,有些男方會向女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以下分享離婚要求男方賠償的條件

離婚要求男方賠償的條件1

一、離婚時怎麼要求男方賠償

離婚時女方一般會向男方索要精神損害賠償,離婚時可以要求索賠的條件大質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這幾種情況可以構成過錯離婚,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離婚並索要賠償,但是賠償金額不能高於五萬元。

二、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制度須具備的條件

1、主張該損害賠償方須對離婚無過錯,這個條件意思是即使有過錯,如果該過錯未導致離婚(與離婚無因果關係)亦視爲無過錯。

2、過錯方需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定過錯情形,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只有這幾種情形才構成離婚過錯。

3、該過錯須與離婚有因果關係,即該過錯導致離婚。如果雖有過錯但雙方未離婚則不能主張此損害賠償。

4、該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提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須區分行政離婚與訴訟離婚而有不同。在行政離婚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張。訴訟離婚的原告須在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該主張。否則在判決或者調解離婚後不得另行主張;訴訟離婚的被告若不同意離婚,但法院判決離婚的,可在判決生效後另行以訴訟方式提起該損害賠償請求。但無論是行政離婚還是訴訟離婚,若該過錯在離婚後才發現的,不得主張,理由在於該過錯與離婚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

離婚要求男方賠償的條件

三、離婚補償的條件和方式

根據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在補償的方式上,一般要求是一次性給付,適用離婚補償制度的條件有以下幾方面:

1、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期間實行的是分別財產制,即要求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是因爲,在實行法定財產製的夫妻離婚時,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財產,雙方都可以分割,分割時雖也考慮財產的來源,但如雙方都沒有可以照顧的特殊原因,共同財產基本上是等分的,這樣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在離婚時就可得到對方的財產,這就間味着其家務勞動得到了肯定。

2、權利的享有須以特定義務之履行爲對價。即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爲撫育之子、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即要求一方爲了家庭的利益做出了大量的貢獻。離婚補償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承認家務勞動或協助工作的價值。在夫妻分別財產制度下,離婚時雙方無共同財產,如不作出一定的補償,作出貢獻的一方的價值就無從體現。

3、權利人只能是夫妻雙方中的一方當事人。婚姻法爲私法,這種補償請求權在於保護當事人的個人利益,是典型的私權,一般不涉及公共利益,如果當事人認爲放棄這種權利不會對其基本生活造成困難,法律並不強加干涉,所以當事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無權享有。

4、離婚補償的請求只能在離婚時提出,即只有在雙方準備離婚或者其中一方提出的離婚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纔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此外,這種補償並非離婚財產分割的考慮因素,而是一種獨立的訴訟請求權。

綜上所述,離婚的時候如果對方存在過錯行爲導致離婚的,另一方是可以要求離婚賠償的,當然這個是誰主張誰舉證,申請離婚賠償也是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的,這樣法院在審理過錯中才會確定是否應當作出賠償以及怎樣賠償。

離婚要求男方賠償的條件2

一、離婚賠償條件有哪些

1、離婚的賠償條件

(1)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爲等重大過錯情形。

(2)因爲上述行爲而導致法院判決離婚。也就是說,離婚賠償應該以離婚爲原因,如果沒有達到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

(3)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

(4)請求人無過錯。

2、無過錯方作爲原告提起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離婚賠償,必須與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爲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後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

3、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爲被告,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單獨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於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離婚賠償償訴訟。

4、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離婚損害賠償無過錯方如何舉證

1、重婚

(1)我國《刑法》第258條已對重婚行爲作出了規定,把重婚規定爲一種犯罪行爲,因此,其外延不宜太大,有配偶者與他人隱密同居的行爲還是有別於重婚的。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沒有解除,重婚者採取隱瞞事實、僞造證件等欺騙手段進行登記領取結婚證的行爲。而事實上的重婚則是指前婚尚沒有解除,後婚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但重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違法行爲。

(2)針對重婚的舉證問題,可以分兩種情況,對於法律上的重婚,舉證相對比較容易,只需調取重新領取的結婚證即可。

(3)然而事實上的重婚的舉證則比較困難,可以試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證明:

第一,“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可以向過錯方所在地的派出所、居委會、周圍羣衆舉證,以證言的形式予以證明;

第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必定會形成一定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雙方有無生育子女等均可以成爲認定重婚的證據。

當然,如果已經人民法院認定其犯有重婚罪,則無過錯方就無需另行舉證了。

離婚要求男方賠償的條件 第2張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不同,重婚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行爲,其在法律上須“履行婚姻登記”這一特定程序,方纔符合重婚的構成要件。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則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便以夫妻名義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祕密與他(她)人保持穩定的婚外性關係。它是重婚以外的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爲。其主要表現形式是姘居,即人們通常說的、“包情婦”、“包二爺”等行爲。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爲,其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對象的特定性和時間的延續性。但它又是相對隱蔽的,不公開的,而且同居的雙方對外不以夫妻名義從事各項活動。因此,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證據的收集調取就尤爲重要。

(2)在實踐中,此種情況下的舉證問題是比較複雜的,無過錯方通常會採取偷拍照片,跟蹤對方等行爲來獲取證據。這些取證的方式都不太合適,就其證據的效力應予以考慮。

(3)舉證困難導致無過錯方在請求救濟的時候,不擇手段,採取極端措施完成舉證行爲,使社會產生不穩定因素,其消極影響要遠遠大於積極影響,而且當事人舉證的困難,給法院認定工作帶來了不利。因此,法院在認定是否有同居關係時應持審慎態度,避免因法院的裁判,給第三人名譽造成損害。

3、實施家庭暴力

(1)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某一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受到其他家庭成員侵害的暴力行爲的統稱,包括從殺人、重傷到虐待、遺棄等各種身體暴力行爲。

(2)對於家庭暴力的舉證問題,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爲,具有時間上的延續性,表現爲過錯方對受害方長期的,習慣性的實施暴力行爲,其次,家庭暴力的行爲具有相對的'嚴重性,一般都給受害方造成一定的身體傷害。因此,無過錯方可以通過證明傷害事實及因果關係來主張自己的權利,此外,法院也應依法予以調查,積極地幫助受害方舉證。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是指經常性的對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與精神上的摧殘、折磨,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爲。對此的舉證當事人可參照刑事自訴案件的舉證。

離婚要求男方賠償的條件3

一、女方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條件有哪些

在撫養權存在爭執,無法協商一致的情形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子女撫養意見》)中的規定,判由女方撫養子女的有利條件有: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十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離婚要求男方賠償的條件 第3張

二、女方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女方爲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可從以下九個方面準備證據:

1、小孩的戶籍證明或出生證明,小孩未滿兩週歲;

2、醫療機構出具的,女方已作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診斷證明;

3、子女長時間隨其生活,對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傾心關注的證明;

4、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明(如戶籍上的子女情況);

5、醫療機構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的診斷證明;

6、對方有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或有虐待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證明;

7、子女隨外祖姆單獨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幫助照顧外孫子女的證明;

8、十週歲以上的子女要求與母親生活的證明(一般法庭會單獨詢問);

9、女方有相應的工作能力及經濟收人的證明。

那法院在做出撫養權判決的時候,可能男方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是要大一些的。當然,不管是女方爭奪撫養權還是男方爭奪,要是不能提供有利證據的話,自然就無法獲得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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