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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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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的條件,大家都知道淨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實際中很少有可以讓對方淨身出戶的,下面看看離婚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的條件。

離婚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的條件1

二人協商,一方願意淨身出戶,法律上來說一般沒有強制的,即使一方出軌等,法律規定可減少或不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事實操作中,這類事情一般至多是少分一些,而且數額一般比較小。

婚姻關係中一方有外遇出軌,屬於違反《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忠誠義務,屬過錯方。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有前述行爲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注意,僅僅只是“可以”少分或不分,就是說也可不這麼分,甚至多分也不違反法律規定,由此可以看出,出軌與財產分割沒有法律上的必然聯繫。所以說,一般情況下如果不是有過錯一方自願淨身出戶的話,無過錯方很難通過法律手段使其淨身出戶。

離婚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的條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所以如果是本身在婚姻期間簽署了相關協議,並且不違反相關民法典的條例,那麼離婚後還是可以淨身出戶的。畢竟民法典推崇的是男女雙方平等不僅是家庭地位還是對共同財產的劃分問題。

離婚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的條件2

一、離婚有哪些情況可以要求對方淨身出戶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

離婚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的條件 第2張

二、什麼是淨身出戶

淨身出戶,是指在婚姻雙方決定離婚時,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時不得到任何共同財產。通俗化的說就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另一方放棄一切錢財,只帶自己的身體走。

三、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離婚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的條件3

離婚時怎樣讓對方淨身出戶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本案男女雙方所訂立的離婚協議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作處理,且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該離婚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反悔。

若要達到“淨身出戶”的法律效果,一是通過雙方在婚內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明確財產歸一方所有,二是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並辦理離婚登記時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歸一方全部所有,另一方不分割任何財產,否則,法律上並不會判決任何一方淨身出戶。但是,也有一定的例外,如果一方在離婚訴訟中隱瞞或轉移財產被發現的,則法院可以判決轉移財產一方可能不分得該財產,如該財產是唯一的`夫妻共同財產,則可能會導致法律上“淨身出戶”的情況發生。

離婚要求對方淨身出戶的條件 第3張

“淨身出戶”的約定

1、淨身出戶是指離婚時,一方不帶走任何財產。但這種行爲,在中國的《民法典》裏沒有依據。在這個問題上,法律是存在爭議的,目前法律還沒有明文規定這類協議的效力,是否有效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不支持所謂的附條件的“淨身出戶協議”的。如一方提出離婚,則自願淨身出戶。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既包括結婚自由又包括離婚自由。以協議的方式限制對方離婚自由,將放棄全部財產作爲離婚的條件,本質就是限制了公民的離婚自由,是違法的。所以這種“淨身出戶協議”就是無效的。

2、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樣的約定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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