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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般都會偏袒原告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5.5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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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一般都會偏袒原告,大家要知道法律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其實很多不能解決的問題我們都是可以通過法律途經去解決的,以下了解法官一般都會偏袒原告。

法官一般都會偏袒原告1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法官應當是獨立的、中立的享有法定的裁判權,具有當然的裁判權威的第三方。如果法官偏袒原告,則被告收集證據可以要求該法官迴避、對於該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或者向監察機關投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條

法官應當公正對待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一切個人和組織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四十六條

法官有下列行爲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法官一般都會偏袒原告

(二)隱瞞、僞造、變造、故意損毀證據、案件材料的;

(三)泄露國家祕密、審判工作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四)故意違反法律法規辦理案件的;

(五)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七)利用職權爲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的;

(八)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利益輸送,或者違反有關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

(十)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爲的。

法官的處分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法官一般都會偏袒原告2

一、開庭法官明顯偏袒一方怎麼辦

如果發現在庭審中法官確實有違規操作行爲,可以向其領導或上級主管單位反映,如果發現其與對方有利害關係,可以向法庭申請回避。

申請回避,是指應當迴避的人員具有法定的迴避情形卻沒有自行迴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

申請回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人民法院有義務在開庭時按照法定程序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該案的審判組織情況和他們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並詢問他們是否申請回避。

法官一般都會偏袒原告 第2張

二、法官偏袒一方該怎麼投訴

法官偏袒一方時,可以行使上訴、申訴的權利。一審審結後,15日內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二審審結後,2年內可以申訴。如果有法官偏袒一方的確切證據,可以追究法官的責任,向檢察院舉報,法官可能構成徇私枉法罪,受賄罪等等。

二審不會維護一審法官,二審法官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事實爲依據,公正的做出判決,認爲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而且一審二審法院的法官一般不會直接溝通,但在二審過程中,如果法官需要一審的相關資料,會進行調取。

三、法官偏袒一方如何處罰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四十四條規定 因徇私而違反規定迫使當事人違背真實意願撤訴、接受調解、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損害其利益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法官一般都會偏袒原告3

調解時法官偏袒對方,有貓膩嗎?

一、調解結案,覺得很虧

一個同學涉及的民事糾紛案件,法院組織雙方調解,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

事後,同學不幹,打電話問我有什麼補救措施沒有?不願意接受調解,感覺在調解過程中法官偏袒着對方。對方當事人與法官之間肯定會有什麼貓膩。

看來我的同學是存在有誤會,不清楚調解的過程及本質。

二、法官偏袒對方嗎?

法官跟對方當事人真的有貓膩嗎?不敢說絕對沒有,但這種機率非常的小。

糾紛爭議的.標的才幾萬塊錢,沒有法官願意爲這事毀了自己的清白?得不償失的事情,是誰都不願意做。

另一方面,對方當事人也很可能覺得自己在調解過程中吃了虧。

這就得從調解的本質說起。

調解的本質,無非就是在雙方訴求之間找一個平衡點,使得雙方都能夠接受,從來快速處理糾紛,節約司法成本。

這個過程一定是三方受益的,原被告節省了訴訟的時間、精力、費用,法官也因此大大的減輕了工作量。

於是現實中,有經驗的法官在調解過程中都會降低雙方的期望值,好讓談判能夠繼續進行下去。

舉個輕微傷害案的例子:

法官一般都會偏袒原告 第3張

法官很可能會對原告說“哎,原告,我跟你說,你要求賠償3萬元這個太高了點,你看雖然把你打傷了,但是證據還是不是很足的,如果真的打官司的話你拿不出證據來,到時候很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我看這樣,我等一下跟被告商量一下,爭取讓他賠你們2萬塊,怎麼樣?”

原告一聽很可能一分錢都拿不到,連說“聽您的,辛苦您了。”

接着法官找到被告說:“我說被告,你把人打成那個樣子,只願意出5000塊錢?我可跟你說,按對方這種傷勢,如果申請鑑定的話,很可能達成輕傷以上,這樣你不僅要賠錢,還要坐牢的,你可要想清楚了。要不這樣,你這邊呢,把醫藥費跟誤工費接近2萬塊錢給賠給對方。我給你們求求情,讓他撤訴。你看怎麼樣?”

被告一聽還有可能坐牢,現在只是出點錢就能解決,也能說好。

調解就這樣達成了。

可在這個過程中,雙方都感覺來自法官的壓力,事後都可能覺得法官偏袒着對方,自己本可以在調解中爭取更大權益的。

可實際並沒有什麼貓膩,只是爲了調解工作更順利而已。

三、我們都會過度自信

之前在龍崗區法院旁聽過一個民間房屋買賣糾紛,被告延遲交房,按合同要賠償原告16,000多元。

被告答辯說正是春節期間加上自己父親犯病,所以沒有能夠及時將房屋交給原告。

按理來說被告是要敗訴的,可法官於心不忍,一再想組織調解,讓被告少出一些錢。

奇怪的是被告信心滿滿,認爲自己抗辯理由成立,法官是偏袒着對方,感受不到法官是在同情自己,一再拒絕調解。

在旁聽席的我,爲被告的過度自信感到着急。果然,現場宣判,原告勝訴,被告賠償延遲交房的全部違約金。

過度自信是心理學的一個認知偏差,基本上人都會犯這種錯誤,認爲自己的能力高於普通人的水平,認爲事情向着對自己有利的方向發展,不能客觀、理性分析現實。

四、如何避免過度自信損失

人評判事物的時候有兩套體系,對自己是一套體系,對其他人又是另一套體系。

對自己是高估的,但是對他人呢,又是相對客觀的、準確的。

爲了避免在調解過程中,因爲自己的過度自信而造成損失,比較好的辦法就是,聽起旁觀者的意見。

比如說你的律師,或者跟案件無關的你的朋友。

第三方立場,評判會更準確,他們能給你的意見,比你自己的意見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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