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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6個月後必須終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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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6個月後必須終結嗎,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其實是給予了我們個人權益的一個保障,對於法律方面的問題其實所涵蓋的內容比較多,想要全方面瞭解不簡單,以下強制執行6個月後必須終結嗎。

強制執行6個月後必須終結嗎1

申請強制執行,超過六個月的法院將終止執行程序。強制執行到期後,法院將終止執行程序,主要是在法定執行期限內(6個月)採取各種執行措施,不能完成案件執行,暫時結案。

一般而言,是由於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導致案件短期無法執行。對於此類案件,一般需要申請恢復執行,需要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行;非訴訟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行。但中止執行期間應扣除。需要延長執行期限的特殊情況,應當報經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必須在15日內執行,不得拒絕;15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委託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指示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強制執行6個月後必須終結嗎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受委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函件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

受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託人民法院執行。

強制執行6個月後必須終結嗎2

一、強制執行6個月中止嗎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准。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

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

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爲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採取相應執行措施的;

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3、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債務人未按照判決或裁定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

強制執行6個月後必須終結嗎 第2張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請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包括:

1)人民法院製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仲裁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3)公證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5)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6)人民法院製作的承認並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當事人申請執行,必須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說明申請執行的事項、理由和要求,並儘可能提供被執行人的開戶銀行賬號及財產情況。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委託代理人代爲申請執行的,必須向法院提交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權限。

三、法院執行方式有哪些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爲。針對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採取凍結、劃撥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財產;強制遷出房屋等多種方式。但人民法院在採取這些措施時,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生活必要費用。

四、法院強制執行監督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人員的具體執行不當或有錯誤的,有權向該執行人員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應及時處理。

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執行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對執行人員在案件執行中的違法行爲,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或控告。

其實,強制執行是由於在發生一些事件的時候往往會有一些人用這樣或者那樣的理由來抵制甚至阻撓相關部門的調查,而強制執行則可以依法強迫他們協助調查。希望可以幫助到你。當然了,你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我們建議您諮詢專業的意見。詢問專業律師來處理。以最大限度的維護自身的和合法權益,保護你的利益不受傷害。

強制執行6個月後必須終結嗎3

法院強制執行有期限限制嗎?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必須遵守法定的期限,方爲有效,如果超過期限,就喪失了申請執行的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根據《民事訴訟法(試行)》的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個人的爲1年;雙方是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爲6個月。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後1日起計算(第16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1、法院執行立案後,法院應在6個月內採取執行措施。

2、如果法院在6個月內不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你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提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強制執行的規定

強制執行6個月後必須終結嗎 第3張

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設執行組織,在院長領導下,負責執行本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所作的判決和裁定。第二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原則上也由原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

如果被申請執行的財產或者被申請人在外地、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員又不便前往執行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爲執行。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函後15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覆委託人民法院。在30日內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函件之次日起15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託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託人民法院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中需繳納哪些費用?

1、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2、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收取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支出費用,如交通、住宿等費用。

人民法院需要在六個月內強制執行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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